对提供虚明文件罪既遂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若是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处罚。
提供虚明文件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虚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明文件的。
关于伪造明罪,定罪标准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一、该罪的主题为一般书体,也就是到达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该罪;
二、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涉及到时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一定社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关于任何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
三、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处于直接过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该罪;
四、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如果构成该罪,就需要以上四点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伪造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