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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晚于生效日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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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时间一般以签字(盖章)认可为准,但具体行为事项的生效时间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晚于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起点应从用工之日起计算。《民法典》规定,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即成立;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时,合同也成立。

法律分析

合同有效,以签订之日为准,但是为维护合法权益,最好先订立合同。合同生效的时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是合同当事方签字(盖章)认可后即生效。但对于合同约定的具体行为事项的生效时间,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往往会晚于劳动者实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对于劳动关系建立的起点时间不会按照签订日期来计算,应自用工之日起来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生效前签订日期延迟应如何处理?

当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晚于生效日期时,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处理这种延迟情况。首先,双方应进行沟通和协商,以确定延迟签订的原因和解决方案。如果延迟是由于某一方的过失引起的,那么该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可以考虑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延迟签订的时间和条件。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合作和互惠的原则,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最后,建议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并妥善保存,以防后续出现纠纷。

结语

合同的有效性以签订之日为准,但为维护合法权益,最好先订立合同。合同生效时间一般是合同当事方签字(盖章)认可后即生效。具体行为事项的生效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往往晚于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起点时间不按签订日期计算,而是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时成立。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则该合同成立。建议在延迟签订的情况下进行沟通和协商,确定原因和解决方案,并可考虑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延迟签订的时间和条件。双方应保持合作和互惠原则,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妥善保存,以防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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