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中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第一款)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