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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都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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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非法占有、使用、私分国有财物或公共财物的犯罪。

(二)就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事项,实施的提供、介绍、非法收受或者索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不明和隐瞒境外存款的犯罪。

一、反映国土部门职务犯罪的突出特点

国土部门职务犯罪特点主要是:基层国土所负责人、乡镇分管领导、乡村村官作案多;犯罪手段多样化;共同结伙联手犯罪多;犯罪金额大,影响恶劣。职务犯罪有:贪污罪、挪用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有侦查部门吗

有侦查部门,部门具体如下:

1、反贪污贿赂部门,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2、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侦查监督机关,负责对机关、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

三、普通人财产来源不明是怎么定罪的

普通人财产来源不明定罪如下: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以财物的,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罚。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以财物的,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何认定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四要件,缺一不可: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3)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数额较大:是指接受贿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该罪。

3、主体要件。

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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