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审与二审同属于诉讼程序中审判程序,两者的不同在于以下六点:
一是适用的与审级不同。第二审程序是中级以上人民在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是终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则是各级人民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适用的程序,是初审程序。
二是程序发生的原因与启动程序的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是因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已经作出但尚未发生效力的裁判而发生的,其启动与审理的原因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第二审人民行使审判监督权;第一审程序是当事人因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向人民提起诉讼而发生的,其启动与审理的原因是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行使审判权。
同时,请求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主体,既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启动第一审程序的主体只可能是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
三是程序的目的与任务不同。第二审程序的目的与任务,是检查、监督下一级人民的审判工作,是纠正第一审裁判的错误,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第一审程序的目的与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四是审理的对象与内部结构不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原则上限定在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之内,即原则上只审理与当事人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与适用法律。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对象为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同时,第二审程序不存在种类上的区分,第一审程序有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分。
五是审理的方式与审结期限不同。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迳行裁判为例外;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律必须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或者迳行裁判。在审限方面,人民依第二审程序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不得延长。人民依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人民依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
六是裁判生效的时间与条件不同。人民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裁判,一经宣告和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通过上诉的方式声明不服。人民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裁判,除依法不得上诉的以外,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上诉期间届满各方当事人都未上诉的,裁判才开始生效;在上诉期间内只要有当事人上诉的,第一审裁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审人民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人民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