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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起诉对方怎样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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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的民事诉讼案件,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进行管辖的。但是关于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的管辖是比较灵活的。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纠纷当事人可协议选择人民管辖。但是协议选择也是在一定范围内:

1、被告住所地;

2、合同履行地;

3、合同签订地;

4、原告住所地;

5、标的物所在地;

6、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

上约定的前提是不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说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就不能协议约定,而是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而有些涉案金额较大的经济纠纷就应该由高级别的管辖。这样看来协议可选择的范围还是比较宽泛的,如果对方在外地或者合同签订地比较远,为避免诉讼纠纷增加差旅的成本,可以将管辖地约定为对自己有利的己方住所地,或者约定一个双方都较为方便的地点签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一、当事人在诉讼中如何举证?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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