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关于的职能,通俗的讲就是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且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居中裁判和依法执行。因此,必须明确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本身与无关,只能依法裁判、依法执行,如果当事人因为提供不了充分的证据而败诉与无关、因被执行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无证据证明被执行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不具备执行所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那么即使是“郁闷”也只好等待条件具备时再予以执行,这些也都怨不到的。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