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如下: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用于免征项目;用于集体福利的;用于个人消费的;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购进的贷款服务;购进的餐饮服务;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购进的娱乐服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未按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等。
法律客观:
《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扣税凭证,是指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农产品销售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