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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写错证明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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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信

我辖区居民曾用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原公民身份证号——

经核查为重、错证号,现已纠正为——

以现姓名、身份证号为准,两者确系同一人。

请贵单位给予办理更正手续,特此证明。

———_派出所(盖户口专用章)

年月日——

法律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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