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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公积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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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莱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过程

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莱芜行政区域及出境定居的

(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家庭收入较低,支付房租困难的

(八)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入较低的困难家庭,须支付子女大中专学杂费的

(九)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失业后生活困难的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进城或进各类园区务工的农村居民须支付房租的,及合同到期未能重新签订新合同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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