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划分及所需证据概述。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已领取工资和加班情况证据,劳动者应提供工资标准、减少报酬、无固定期限合同等证据。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65条。所需证据包括书证(如劳动合同)、物证(实物和痕迹)、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法律分析
一、关于在劳动仲裁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划分
1、关于在劳动仲裁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划分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二、劳动仲裁中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文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工资折)、考勤表、押金收据、户籍证明、医疗凭据等。
2、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争议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包括实物(与争议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和痕迹(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两类。
3、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4、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争议案件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如其他在场劳动者的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就自己所悉知、理解和记忆的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包括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对诉讼请求的陈述”。
6、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的争议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如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证文书、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的结论、审计评估报告、医疗诊断等。
7、勘验笔录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争议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
结语
劳动仲裁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划分是:用人单位应证明劳动者已领取工资及一般加班情况;而劳动者对工资标准、减少劳动报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应及时提供证据,如有困难可申请延长期限。劳动仲裁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查明争议案件的真实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 【证据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件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