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金中支付的包括:
1、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医疗费用;
3、符合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
4、以及符合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等。
医保参保范围为:
1、本市城镇户籍,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
2、本市城镇户籍,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
3、本市城镇户籍,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外地户籍老人按照正常标准收费);
4、本市城镇户籍,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外地低保户和重度残疾人按正常标准收费);
5、非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各类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且在本市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