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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可以并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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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而专利保护是指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对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在专利权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干预或诉讼的方法保护专利权的行为。

商业秘密保护的优点

1、商业秘密保护没有时间,只要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其保护期限可以无限长;

2、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广泛;

3、商业秘密不需交纳注册费和年费(虽然涉及使信息保持机密的费用可能很昂贵);

4、商业秘密可以立即生效;

5、商业秘密保护需要部门的批准、许可或授权。

专利保护的优点

1、独占市场

2、防止侵权指控

3、许可转让

4、增加无形资产

5、防止人员变动将技术成果带走

6、免除保密措施实施成本

7、有利于企业的宣传

既然各有各的好,那么,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可以并用吗?

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是不可能并用的。因为如果选择专利保护就必须申请专利,就必须公开技术。一旦技术公开,秘密尽失,无商业秘密可言,也就无法同时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如果选择商业秘密保护,一旦泄密被外人发现就不能再注册专利了。

一、商业秘密具备几大特征?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保护期限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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