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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因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的罪行?

来源:保捱科技网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认定及立案追诉情形。认定要素包括侵害司法机关活动、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过失主观态度。立案追诉情形包括判刑可能达10年以上、多次脱逃、脱逃后打击报复或继续犯罪、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四大要件来确定罪名认定,按照四类标准判断是否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认定如下:

1、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过失。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这种心理态度。

根据规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立案追诉情形如下: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综上所述,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认定,主要是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以及客体方面四大要件来确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立案追诉情形有四种,在遇到这类案件时,按照这四类标准来确定是否可以以该罪立案追诉。

结语

根据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侵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过失主观态度等要素。而立案追诉情形则包括犯罪嫌疑人刑期、脱逃次数、对他人的打击报复等。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要素,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追诉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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