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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管辖地与案件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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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根据最高人民司法解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 原告住所地 人民管辖 ,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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