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
1、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包括一方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信件、短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和亲友的证人证言等;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包括实施暴力者的、向居委会投诉调解的证据、报警记录或询问记录、以及机关出具的伤害检查报告、医院病例、目击证人证言等;
3、、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单位或居委会的教育材料、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等;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证据,包括单独租房的租房协议、当地居委会的证明、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等;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证据,包括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对一方失踪的判决等;
6、其他证据还包括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精神病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