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
2、拆本使用;
3、扩大使用范围;
4、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管理系统开具,具体管理办法由税务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