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后请病假,可以申请工伤待遇。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工资、补助等。单位投保工伤保险的由保险机构发放待遇,未投保的需与单位协商或提起仲裁、诉讼。工伤鉴定流程包括申请、提交材料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在医疗期内,无需请假。
法律分析
一、工伤鉴定后该请什么假?
工伤鉴定后该请病假。工伤鉴定结果下来后,可以向社保局申请工伤待遇的,需要提交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结论,医疗费用、等资料的。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等等。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提起上诉。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执行。
二、工伤鉴定流程是什么?
(一)提出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时间),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鉴定内容: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初次鉴定
2、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复查鉴定
3、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初次鉴定
4、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复查鉴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所发生的一些伤害是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完毕之后,紧接着就会进行工伤等级的鉴定,之后就会存在着固定的医疗期,所以在这种时间下的话,实际上也不需要向单位请假的。
结语
经过工伤鉴定后,您应该请病假。工伤鉴定结果下来后,您可以向社保局申请工伤待遇,并提交相关资料,如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结论、医疗费用等。根据鉴定结果,可以计算出工伤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如果您的单位投保了工伤保险,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会根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没有投保,您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如果仲裁或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赔偿费用,您可以向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工伤鉴定流程包括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在医疗期内,根据法律规定,您不需要向单位请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