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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施工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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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什么是施工保证金

施工合同保证金是担保合同或者担保行为的一种金钱质。保证金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目的或者用途而作不同的解释。立约保证金是指为将来签订合同,双方约定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担保,不交纳保证金视为无签订合同诚意,合同相对方无须为签约做准备。成约保证金是指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以交付保证金为要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保证金的一方按合同约定交付了保证金合同则成立,未交付保证金合同不成立,自然也不生效。履约保证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解约保证金是指双方当事人为防止单方擅自毁约解除合同,双方约定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为合同解除时的担保,单方解除合同将向对方支付保证金。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施工合同保证金有什么作用

一般来说,保证金具有担保的作用。具体来说,保证金的作用根据签约目的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有所不同。签约、成约、证约、履约、违约、解约等等都可以保证金为媒介起担保作用。

为形象说明保证金的作用,以工程施工合同的保证金为例。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有二类典型性质的保证金,即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二种保证金因作用不同,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无须事先预交,一般采取预留的方式,对保证金预留的比例、期限、是否计付利息、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缺陷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等进行约定,保证金的管理可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金融机构。保证金预留的比例虽然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约定在工程价款5%左右的范围内。保证金的返还方式:发包方接到承包方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若干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性质是什么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的表述,工程质量保证金具有三种性质:

1、工程质量保证金属于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指债务人通过交付或从自身应受偿债权中预留一定数额的金钱,使得债务人基于丧失金钱的压力而尽力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措施;

2、工程质量保证金属于约定担保。工程质量保证金虽然有相关部委规章加以规范,但是规章仅对工程质量保证金涉及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管理,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担保对象、期限、返还等事项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因而并非法定担保形式;

3、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具有规制性。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采取从工程款中预留的方式进行交付,不同于其他保证金的缴纳,其他保证金的缴纳更多的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但工程质量保证金则由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规制,受到相关管理规定的约束,缺乏任意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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