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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婚姻没有实物证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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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婚姻没有实物证据应采取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当事人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身份证件等证据;

2、如果存在暴力胁迫的,还可以申请伤情鉴定;

3、通过多方综合举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受胁迫而登记结婚的事实存在,并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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