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原则上已经认证的不允许对方作废。但是实际上有时候在沟通不畅的时候,会出现一方认证一方作废重开的情形。处理办法是,认证方做进项税转出即可。但是不能退给对方,对方作废之后没有作废在手边,对于税务的专项检查需要出具说明。因此这需要购销双方功能协调。当然还可以让销售方次月开红字的方式处理。这种方式非常规范,但是稍稍有点麻烦而已。不过稳妥起见,我建议采用次月红字的方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