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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强拆房屋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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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讲述了房屋被强拆的赔偿问题以及合法强制拆迁的条件。根据房屋价值损失、被征收物品及房屋装修损失、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等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合法强制拆迁必须满足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情形的,人民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法律分析

一、关于房屋被强拆的赔偿问题,应根据房屋价值损失、被征收物品及房屋装修损失、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等各方面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

1、房屋价值的损失。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二、合法强制拆迁必须哪些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不能向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不守法,违法向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无论是由于何种原因导致房屋被合法的强拆的,行政机关都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是违法强拆的,那么行政相对人就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实施拆迁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是向人民直接提起诉讼。

结语

房屋被强拆的赔偿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房屋价值损失、被征收物品及房屋装修损失、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等多方面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合法强制拆迁需要满足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等条件。如果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法规依据或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情形,人民可以裁定不准予执行。无论是合法强拆还是违法强拆,行政机关都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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