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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放射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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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已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所谓危险物质,是指具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的物质。

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有:

(1)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

(2)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中;

(3)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传染病病原体释放于一定场所。

投放危险物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另外,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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