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普通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必须如实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取得联的一方如丢失联,可向开具方申请出具该份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开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入帐,一律不重复开具。遗失专用的处理:若交购货方的专用的联及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有关也已抄报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处理如下:开票方如实申报丢失专用的销售额,并及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开具《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已抄税证明单》(以下简称《已抄税证明单》),再向购货方提供该的复印件及《已抄税证明单》(购方拿复印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关于遗失普通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必须如实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取得联的一方如丢失联,可向开具方申请出具该份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开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入帐,一律不重复开具。若交购货方的专用的联及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有关也已抄报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处理如下:开票方如实申报丢失专用的销售额,并及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开具《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已抄税证明单》(以下简称《已抄税证明单》),再向购货方提供该的复印件及《已抄税证明单》(购方拿复印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的复印件及销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税证明单》申报抵扣和入帐)。
法律依据:
《专用使用规定》第二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普通丢了该怎么补办
普通丢失的补办办法:
1、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
2、交给客户入账;
3、财务人员应该设置登记本,登记购入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
4、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