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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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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除第7点列的企业外),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除第7点列明的企业外),年应税销售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

3)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在30—100万元的小规模工业企业;

4)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除第7点列明的企业外),年应税销售超过100万无元;(本条所称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量在50%以上);

5)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6)年应税销售在180万元以下,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小规模商业企业;

7)私营企业、个人或个人合伙承包、租赁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依期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8)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工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9)对全部销售总机构货物的非核算分支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不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申请时限

1)新开业的纳税人,若预计开业当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或半年内申请;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在一年内(连续12个月)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申请;

3)暂认定转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暂认定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

4)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应自恢复征税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5)由于销售额未达到标准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按已开业的企业办理,即在取消后,一年内(连续12个月)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申请;

6)违规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一年后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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