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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保捱科技网

规定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4、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是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依据相关的规定,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而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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