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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财政资金定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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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专项资金问题在审计中经常出现,通常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但很少从刑法角度考虑。挪用专项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定性和处理。专项资金分为一般用途和特定用途,法益受保护程度不同。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规定,数额较大且未退还或进行非法活动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不退还者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挪用专项资金定性依据

审计过程中,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可以说是屡见不鲜。对此类问题,通常按照《预算法》定性,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处理,却鲜有从刑法的角度来考虑其定性和处理。笔者认为,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反专款专用的财经纪律行为应区分情况进行定性和处理。

不同项目的专项资金性质截然不同

专项资金是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又分为一般用途和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为了满足国家治理需要,从不同角度设置了不同类别的项目专项资金,以及为了平抑分税制财政状况差异,设置了、省、市、县多级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多为一般用途的专项资金,其法益是一般财经纪律的保护和维持。而从打击犯罪、保护弱者、应对突发事件角度出发,又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资金规定为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并用刑法来维护其权益。为了保护下个职工基本生活保障,2003年1月,最高人民将挪用失业保险基金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行为,也归为特定用途专项资金类别。

因此,资金的重要性不同,其法益受保护的程度也会有所不同。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

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在审计过程中频繁出现。根据相关法规,对于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通常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然而,很少从刑法的角度对其进行定性和处理。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专项资金的性质因项目不同而异,分为一般用途和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受到刑法的保护,而一般用途的专项资金受到一般财经纪律的保护。因此,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应根据挪用金额的大小、是否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等因素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令第95号)同时废止。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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