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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调岗是否能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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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不正当手段将劳动者从现有岗位调整到其他岗位。若出现此情况,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劳动合同变更产生的经济损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以不正当手段将劳动者从一个岗位调整到另一个岗位,这将被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劳动合同变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一、公司要调岗,员工一定要接受吗

实际中,发现公司要做调岗安排的,员工如果不愿接受,可以反对。

因为按规定,公司做调岗安排时要满足以下的前提:

1、公司要与员工协商一致;

2、调岗时需要采取书面形式。

并且,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公司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按原约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公司强制调岗,双方因此产生较大争议的,员工可以整理好以下材料去申请仲裁:

1、写好劳动争议申诉书并一式三份;

2、到工商局查询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3、员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复印证据资料一式三份,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单、工牌、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整理好这些材料之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都是向所在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结语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以不正当手段将劳动者从一个岗位调整到另一个岗位,这将被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劳动合同变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因此,如果公司要调岗,员工不一定要接受,可以反对。但若公司未经协商一致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并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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