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社保局的主要职能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依法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3、负责本市促进就业工作。
4、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障体系。
5、负责本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6、负责本市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有关的组织实施。
7、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和规划,推动落实农民工相关,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9、统筹拟订本市劳动关系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确定的其他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预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