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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退侦是一种拖延手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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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拖延手段,刑事退侦有以下情况:

1、在审查案件时,对案件对否提起公诉作必要性审查,其中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退回或者监察机关侦查或调查,最多退回两次,每次限期一个月;

2、退回的案子通常是证据不足,不能进行审判,需由进行证据补充或者由退回机关补充侦查,最后根据侦查结果来确定是否继续起诉,需要起诉的继续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案件的退侦期是什么意思

1、退侦期的意思就是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

2、在审查起诉阶段,机关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构成犯罪的,应当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

3、补充侦查,是指机关或者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补充侦查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补充侦查由人民决定,机关或人民实施。正确、及时进行补充侦查,对于公检法查清犯罪,防止和纠正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错误和疏漏,保证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准确适用国家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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