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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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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 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 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另外,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 以及因其他原因宣布终止,其清算结束后的清 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 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以及、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合法所得;还包括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以及一些社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合法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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