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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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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销售货物收取的保险费,能否开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 赔偿金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 车辆购置税 、车辆牌照费。” 因此,代办保险费用不属于应税范围,也不属于价外费用,不能开具。 我 公司 出口一批货物,到目的地被购买方发现质量问题进而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货物进行质量挑选。第三方提供的货物挑选服务是否属于应税范围?能否开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 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因此,货物挑选服务不属于 营改增 范围,不能开具。 机动车销售和普通现在可以使用同一个开票系统开具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三条规定:“系统升级版是对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专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 纳税 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一)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专用、货物运输业专用、普通和机动车销售统一。” 因此,机动车销售和普通现在可以使用系统升级版开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条
应当套印全国统一监制章。全国统一监制章的式样和版面印刷的要求,由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监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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