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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管辖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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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的原则主要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特定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进行管辖,上下级之间的管辖也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管辖。

一、民事诉讼管辖有哪几种

1、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

2、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和管辖权转移。

二、民事诉讼中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的范围: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民事诉讼程序步骤是:

1、首先要确定有管辖权的;

2、要有明确的被告,被告要正确;

3、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4、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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