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给抚养费,另一方不可以拒绝探视。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如果非直接抚养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孩子的可以基于的判决书要求强制执行,但不能因此剥夺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探视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