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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做实有人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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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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