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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如何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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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是最密切的关系之一,但如果婚后才发现伴侣患有精神疾病,你会作何反应?从法律上来看,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在审理中一般是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的重大疾病有:(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上规定隐瞒重大疾病撤销权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而最终维护婚姻自由、自愿原则。因此,婚姻一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已患有的疾病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还应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审理相关案件时不仅要审查未如实告知该“重大疾病”是否会给未患病的婚姻当事人的家庭生活造成损害以致影响到未患病一方当事人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还要审查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后的家庭生活实际情况、是否生育小孩、婚后生活紧密度等。

最后,该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间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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