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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辩护材料是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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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材料一般不会随案移送,《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第二百一十九条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一)淫秽物品;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四)危害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一、辩护人的范围

下列人员均可被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4)其他经人民许可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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