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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实务——根据轻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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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税务师 税务所 依法取得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依托于税所(不以个人名义从业)、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 税务师出资设计,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 税务咨询类、申报准备类、涉税代理类、其他 代办税务登记 办理纳税、退税、减免税申报 建账记账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一般纳税人代开专用(不含小规模) 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涉税培训 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其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鉴证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的鉴证 土地清算的鉴证 其他 主体资格特定性(职业资格) 涉税活动公正性 法律约束性 执业活动知识性专业性 执业内容确定性(业务范围已规定,不得越规越权,代理税务机关行政职权) 税收法律责任不转嫁性(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本身税收法律责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索赔) 执业有偿服务性 自愿委托、依法涉税服务、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1994《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开展涉税服务 1996《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确定注税资格制度 2005《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发展时期 2009《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职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完善体系确定标准促进发展 2015资格从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按《办法》规定范围代理,违法委托有权拒绝、依法受国家保护不得非法干预、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委托人提供会计经营涉税资料、对税收向税局提出意见、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或向上反映、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起诉 由税所委派个人不承接业务、涉税文书盖章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发现委托人违规并影响报告公正应先劝阻后终止执业、保密、对业务助理工作指导审核并对结果负责、利害关系回避、更新知识后续培训 委托人示意做不实报告不当证明、故意不提供资料文件、导致报告不能对涉税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情况 明知抵触法律不指明、明知危害他益却隐瞒做不实报告、明知导致他人产生重大误解不指明、明知重要涉税事项不实不指明 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索要合同外酬金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向税局行贿指使他人行贿 双方自愿委托受理为前提,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不得口头) 发生变更协议双方协商对原协议书修改补充 委托方终止:执业人员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税所注销资格、破产、解体、解散 税所终止:委托人死亡解体破产、自行或授意税所违反法律经劝告仍不停止、提供虚假生产经营情况和财会资料造成代理错误 委托方按规定承担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并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涉税服务人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工作失误或未按时完成造成的损失,受托方负责 1

非鉴证业务(涉税服务业务) 鉴证业务 行业特点 执业原则 历史沿袭 税务师权利 税务师义务 拒绝出报告 出报告不得有的行为 不得行为 关系确定 关系终止 委托方责任 受托方责任

共同责任 职业道德 0.5-3:涉税服务人违反规定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纳税人补交税款滞纳金,涉税服务人罚未缴税款的50%-3倍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执业备案收回执业证+吊销税所营业执照 1千-5千:税务师警告+罚款,限期内改正并不得签字,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应公告(买卖委托人股债、个人名义承接收费、泄露商业机密、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谋取不正当利益、1年违反2次以上的) 1千-1万:税所警告+罚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应公告(不按办法规定承接业务、未按协议履行义务但是收费、未按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谋取不正当利益、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业务) 1千-3万:虚假涉税文书,未造成少缴税款,警告+罚款+公告 涉税服务人知道代理违法仍进行代理,或委托方知道涉税服务人的代理违法不反对,被代理人和涉税服务人负连带责任 遵法守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尽职尽责 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 国税 (不含二手房交易增税) 消费税 进口、消费税(海关代征) 车辆购置税 二手房交易 车船税 地税 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企业所得税+城建+教育附加 企业,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联营、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2002-08期间注册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储蓄存款利息征个税(暂免征收) 股票交易印花税 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税务管理 与地方、地方各级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包括: 税收立法权(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公布权) 税收管理权(税种开征与停征权、税法解释权、税目增减与税率调整权、减免税审批权) 按税种划分与地方财政收入 划分和地方事权、按税种划分地方收入、分设国税地税 2009年后,国税征管:新增应纳企业、企业所得税全额为收入的企业 2008年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新设分支机构,按总机构征管机构纳税 非居民企业,境内有所得无机构、境内所得与机构无关,按支付方征管机构纳税 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非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个人(除临时收入或只缴纳个税车船税之外) 2

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契税 土地 烟叶税 印花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 分税制 所得税特殊规定 设立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 账簿凭证管理 纳税申报 生产经营纳税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30日内税务登记 非生产经营纳税人:有关部门批准、成为法定纳税人30日内 税务机关收到之日起30日审核完 开立存款账户15日(发生变化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生产经营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税务登记证登录账户号码 范围: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地点、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产权关系、增减注册资金 工商变更登记日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不变更工商的,自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变更日30日内申报变更 范围: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吊销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变更导致变更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工商注销前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前应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 不注销工商的,字有关部门批准、宣告终止日15日内申报注销 吊销执照日起15日申报注销 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先注销税务登记,再到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免退税,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办理停歇业 税务登记证审验:定期验证换证,正本公开悬挂,遗失后15日内报告税务并登报声明作废,到外县临时生产经营应持副本在所在地税务开具证明+营业地税务报验登记+累计超180天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生产经营纳税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15日内设账簿,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报税务机关备案 扣缴义务人:义务发生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无建账能力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门机构或财会人员代建 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保存10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都要按期如实申报 申报方式:自行申报、邮寄申报、电文方式、代理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减免税期间应按规定进行申报 需要延期的,在规定期限书面申请延期,核准后在核准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力可以申请延期,不可抗力消除后立即报告税务;经核准的应按上期实际交税或税务核定税额预缴税款,核准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查账征收 查定征收(账务不全,能控制材料产量进销货物,税务查定产量销售额征税) 查验征收(税务查验产品数量,按市价计算收入) 定期定额征收(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定期确定营业额利润额) 代扣代缴(支付人支付款直接扣收税款代为缴纳) 代收代缴(纳税人的经济往来方收款时收取税款) 委托代征(委托有关单位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 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不设账簿的、销毁或不提供资料的、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未按期报税责令申报后逾期仍不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 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责令缴纳(未税务登记的或临时经营的,由税务核定税额并责令缴纳,不缴纳可以扣押等值商品,缴纳后立即解除扣押,仍不缴纳的县以上税局批准可以拍卖)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有根据认为有逃税行为的,可以责令缴纳,期间转移隐匿商品收入的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责令担保但不担保的,县以上税局批准可以由银行冻结等值存款,查封等值商品,缴纳后立即解除保全,仍不缴纳的县以上税局批准可以扣除存款或变卖商品。金额包含未缴纳的滞纳金。可以扣押机动车、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一处以外的住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方式(7) 税款征收措施(7)

税收优先 合并分立 税务检查范围 征纳双方权利义务 法律责任 欠税处罚 罚金0.5~5倍 逃税处罚 罚金0.5~5倍 刑期-3-7 房,不包括个人及其扶养家属必需住房和用品、单价5000以下的生活用品)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按期缴纳先责令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扣减存款变卖商品) 阻止出境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优先于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在抵押之前欠税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纳税人应向抵押权人、质押人说明情况 合并分立前未缴清税款,合并分立后单位继续履行义务,分立单位连带责任 欠税5万元以上纳税人在处置不动产、大额资产前需报告税务机关 欠税纳税人怠于行使、放弃到期债权,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1.检查账表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等 2.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商品、货物、其他财务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商品货物、单据资料 6.经县级批准,调查银行存款账户;经市级批准调查涉案人员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权利 税收法律、行规建议权,税收规章制定权,税收管理权,税款征收权(依法计征、核定税款、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追征税款权)、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权、税务检查权、处罚权 追征税款权: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3年内补交不加滞纳金;纳税人计算错误少缴,3年内补交+滞纳金,特殊情况可以延至5年;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追征 批准减免退:省级国税、地税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纳税利 享受减免税(扶持性、困难性减免),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申请收回多缴税款(税务发现立即退还,纳税人3年内发现要求退还+银行存款利息),要求税务机关赔偿(不能拒绝履行纳税义务),要求税务保密,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有权拒绝,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起诉、要求听证,对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不法行为揭露、举报、控告,检举违反税法、行规行为 纳税人义务 依法申请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达到建账标准的应建账(达不到建账标准的定期定额征税,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按规定纳税申报;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特殊困难:不可抗力导致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影响、当期资金支付工资社保后不足缴税,延期最长3个月,缴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收到申请20日内作出决定);按规定使用;欠税纳税人在出境前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接受税务检查;发生争议必须先交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之后申请行政复议,之后诉讼(对税务机关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不履行,税务机关强制执行) 2000以下,严重2000-1万处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未按规定设立账表册、未将会计制度报税务备案、未报告银行账号、未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换证手续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期限办理申报纳税报送资料的责令改正+罚款 2000以下,严重2000-5000处罚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立代扣代收代缴账簿、保管有关资料 2000-1万,严重1万-5万处罚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转借涂改买卖损毁伪造税务登记证 不办税务登记证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税务提请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纳税人: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欠税50%-5倍罚款,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对应扣应收未收的税款50%-3倍罚款 纳税人、扣缴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申报,逃避税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10%以上+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30%以上+3~7年有期徒刑+罚金;多次实施的未经处理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偷税:纳税人伪造账簿、虚列收入、虚假申报的,追缴税款+滞纳金+欠税50%~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责令期限改正+5万以下罚款 4

不申报、不交或少缴税款,税务追缴税款+滞纳金+50%~5倍罚款 抗税处罚 罚金1~5倍 刑期-3-7 行贿处罚 纳税人、扣缴人暴力威胁拒绝缴税,追缴税款+滞纳金+1~5倍罚款;构成犯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1~5倍罚金;情节严重3~7年有期徒刑+1~5倍罚金 纳税人行贿,不缴少缴税款,行贿罪刑事责任+1~5倍罚金;按照情节定刑期 罚金1~5倍,刑期-5-10—— 骗税处罚 税务追缴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5年有期徒刑+1~5倍罚金;数额巨大情罚金1~5倍 节严重5~10年有期徒刑+1~5倍罚金;特别巨大特别严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1~5倍罚金或没刑期-5-10—— 收财产 非法印制倒卖伪造完税凭证:责令改正+2000~1万罚款,情节严重1万~5万 未按规定在银行、税务互相记录账号:责令改正+2000~2万罚款,情节严重2~5万 其他违法行为 为纳税人、扣缴人非法提供银行账号、、证明导致逃税骗税的,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拒绝税务机关到现场检查的:责令改正+1万罚款,情节严重1万~5万罚款 第三章 涉税服务业务 鉴证人接受委托,凭自身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程序,依照税法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特点: 委托人不是唯一服务对象,使用者一般为委托人以外部门人员;限定于规定项目;因外部需求触发涉税鉴证;应出具规定的业务报告 种类: 纳税申报类鉴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土增清算鉴证) 涉税审批类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 原则: 合法原则、目的原则、原则、胜任原则、责任原则 1.业务承接 分析评估(委托是否属于涉税鉴证服务、是否有专业实施能力、承担相应风险、是否具备性) 签订业务约定书(签订约定书承接业务,应沟通,对专业术语、鉴证业务范围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鉴证项目业务性质、责任划分、风险承担产生分歧) 2.业务计划 指派胜任的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制定具体业务计划 3.业务实施 事务所为执行业务税务师配备助理人员,从事辅助工作,税务师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税务师可以请求内部、外部专家协助,参与专家工作,税务师对专家工作成果负责 税务师应当对所有影响涉税鉴证结果的重要方面关注,包括事实(环境、业务事实)、会计(会计报告、账户、交易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税收(会计数据采集、纳税调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申报表、审批表格填写) 鉴证人对其鉴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减轻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其他法律责任 鉴证人可以采取的方法:审阅书面材料、检查盘点实物、询问函证、观察活动或程序、重新执行程序、分析 税务师应编制工作底稿,保证完整、真实、逻辑性,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底稿属于事务所业务档案,最少保存10年;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底稿(除税务机关检查需要查阅、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执业质量需要查阅、公检法机关需要查阅) 4.业务报告 鉴证结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 鉴证意见(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 无保留意见(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 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标准,会计资料纳税资料遵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税务师按相关规定制5

涉税鉴证 基本业务流程 鉴证结论与意见

非鉴证服务 业务流程 定了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未受到;税务师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确认鉴证事项具体金额 保留意见(积极方式+合理保证,对不能确认金额部分予以说明提请使用者决策) 涉税鉴证部分事项不够明确,对税收理解存在分歧提请税务机关裁定,部分审核范围受限,不能取得充分适当证据,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 无法表明意见(消极方式+有限保证,说明理据) 审核范围受限,可能产生重大广泛影响,不能获取充分适当证据导致无法发表意见 否定意见(消极方式+有限保证,说明理据) 总体上没有遵从法定标准,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实合法反映鉴证结果 税务所、税务师向委托人提供涉税信息、知识、相关劳务等不具有证明性活动 特点: 服务结果限于委托人使用;范围广服务方式灵活;委托人自身需求触发;不一定出具非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种类: 税务咨询类服务、申报准备类服务、涉税代理类服务、其他 原则: 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胜任原则、责任原则 (不要求、目的,增加合理) 业务承接:分析评估+签订业务约定书 业务计划(业务简单、风险小的项目可以简化程序) 业务实施(服务实施、业务记录) 业务报告 可以约定出具报告,不出具报告的可以采取口头或其他方式交换意见并做记录 业务报告完成内部复核程序,税务师+税务所签章对外出具 出具报告前,税务所可以在不影响判断前提下与委托人沟通 具有特定目的或使用人的,应当注明,对报告用途加以限定说明 税务师认为委托人资料缺乏完整性、真实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应在报告中说明 税务师出具报告后发现新的重大事项,对报告造成重大影响,应及时报告税务所做相应处理

第四章 税务登记代理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登记制度 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具备税务登记征一样的地位作用 一照一码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变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其他新设采集信息变更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 未办理一照一码企业变更登记应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换发三证合一,原税务登记证收缴存档,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变更直接向税务申请变更 变更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非纳入一照一码单位变更:税务登记内容变更,向税务机关申报,报送变更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不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登记表+变更证明文件 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30日内向税务申报变更 不需要在工商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30日内向税务申报变更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要停业,停业前向税务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不超1年 填写停业申请表+说明情况+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收存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领购簿、未用完 停业、复业登记 期满不能恢复生产的,提出延长停业登记+填写报告书 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同样要申报 恢复生产前向税务申报复业登记 已实行三证合一企业,先向税务申报清税(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申请),受理税务机关统注销税务登记 一出具清税证明,分享到交换平台 6 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税种认定登记 未实行三证合一企业,如果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况,先向原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15日内向税务机关注销;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影响税务登记机关改变的,向原税务注销30日内迁到新税务办理登记;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建筑、安装、勘探、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境前15日向税务申报注销 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和税务登记证件 小规模划分标准(未达到标准也可选择一般纳税人):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企业年应税额50万以下,商业企业80万以下,营改增500万以下(营业额/(1+3%)计算) 小规模按征收率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不得开具专票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应税销售额+查补+纳税调整+代开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 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以外个人、选择按小规模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变更税种、税目、税率的,应在变更税务登记后重新申请税种认定登记 有需要的应分别向国税、地税办理税种认定

第五章 领购与审查代理 一般纳税人可以领用(小规模、非纳税人不得领用) 购买方支付额并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不得领购开具增专: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数据的、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有(虚开、私印、向他人买取、借用、未按规定开具、保管专票,未按规定申办防伪税控系统、接受税务检查)情况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全部免税的、零售烟酒食品化妆品服装(不含劳保)的 2016年起原货物运输业专用作废,使用统一专票、普票 铁路总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铁路货票、运杂费收据可作为清单使用 专票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不需实地查验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况使用 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保险凭证 国有邮政电信业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 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客票、货票 可以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统一监制章,也可以税收征管统一管理 2015年12月起电子普通,可以自行打印,法律效力与普通相同 12月31日前完成技术对接,1月1日启用,其他电子系统停用(除北上浙深) 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领购,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同时需要办理、领购簿变更、缴销手续 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以凭介绍信、有效证件,到税务代开 临时到外省经营,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担保,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 领购手续: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临时外出经营的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1万 使用量较大、统一式样不能满足经营需求,可以向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自印 准印证国税总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防伪措施由国税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增加并向总局备案;防伪专用品专库保存不得丢失,次品废品税局监督集中销毁 监制章是法定标志,国税总局规定;换版按实行范围管理 监制的税务机关下发印制通知书,印刷企业印制完毕按规定验收专库保管 经办人需持身份证或护照做身份证明; 专用章要求有名称、税务登记号、专用章字样,式样由国税总局确定,领购单位的专用章印模需留存备案; 领购方式有批量供应、交旧购新、验旧购新等; 领购簿记录用票单位名称、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名称、领购日期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核发税务机关章; 7

专用 普通 专业 网络 领购适用范围 代印 领购

开具 检查 发售收取工本费并开具收据; 代开需与受托代开单位签订协议; 需要保证人的应填担保书,确定担保对象、范围、期限、责任,以保证人或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缴纳罚款,购票人+保证人+税务机关签章生效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付款方开具 特殊情况(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等)付款人向收款人开 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可以开具 发生销售退回需开红字,必须收回原票并注明作废,或取得有效证明 发生销售折让,收回原票+作废+重新开票,或取得证明+开红字 专票发生销售退回、折让,开具红字专用,不再将记账凭证复印件备案 开具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一次打印内容一致,联+抵扣联盖专用章 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加民族文字 丢失,在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登报声明作废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提供零星服务,省税务机关确定能否免于逐笔开票 需要调出外县市的查验,应提请税务机关调取 用票单位个人有权申请真伪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受理并负责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现场、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 建账建制代理记账实务 适用范围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业户 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私营业务 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 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业户可以自行建账,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代理 注册资金20万以上 提供增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4万以上/货物生产6万以上/货物批发零售8万以上 注册资金10-20万 提供增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1.5-4万/货物生产3-6万/货物批发零售4-8万 个体工商户建立简易账,包括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购进账、库存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简易会计核算,账簿订本式 代建复式账: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可以自行添加、减少、合并,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留存利润表 代建简易账:按月编制应税所得表,当期报送税务机关 以年收入减除成本、费用、损失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税 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业主取得工资不得扣除,损失包括存货、资产盘亏报废损毁、出售净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赔偿金、违约金、公益救济性捐赠也可以扣除 不得税前扣除:资本性支出、被没收财务及罚款、个税及滞纳金罚款、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各项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分配给投资者股利、用于个人、家庭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各种账表册保存10年以上,销毁时有税务机关审验批准 代制会计凭证:税务师审核原始凭证基础上代制记账凭证(不代制原始凭证,可以指导正确填制、依法取得) 代编会计账簿:出纳人员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税务师只审核;总分类账采用借贷余三栏账订本,税务师编制当月全部经济业务入账;明细分类账采用活页账簿;税务师编完账簿需要对账(账证、账账、账实),期末结账 代编会计报表:复式账3个简易账1个 代理纳税申报:、房产税、印花税申报,个体工商户所得税需填报年度申报表,年终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代理纳税审查 设立复式账 简易建账建制 代建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代理记账操作规范 第七章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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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增、城建、房产、土地使用、车船、教育附加、代扣代缴的个税等 1.应交税费——应交 借方: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转出未交 贷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转出多交 应交税费——未交 当期应交借贷方余额转出,核算简易征收、小规模征收率应纳税额 应交税费——检查调整 税务检查需要调账,贷方余额(补税)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海关待抵扣,外购不动产当年抵扣60%剩余40%部分计入待抵扣 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差异变动额*税率=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 企业所得税 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差异变动额*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 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日之间发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事项 以前年度损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所得税,减少利润) 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助 营业外收入 直接减免 借: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购进农产品 借:物资采购 库存现金 以旧换新销贷:主营业务收入 售金银首饰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交税费 第八章 代理纳税审查方法 1.查账顺序不同: 顺查法(凭证-账-报表-纳税,适用业务量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逆查法(报表-账-凭证,适用税务师对纳税人税务情况较为了解的) 2.审查内容、范围不同: 详查法(所有账表册全面系统详细检查,适用业务量少的) 抽查法 3.核对法(账表册勾稽关系审查,适用于对会计处理结果之间对应关系了解的) 查询法(根据查账线索通过询问、调查方式取得资料、旁证的方法,与其他配合) 4.比较分析法(账表册与历史、计划、同行资料对比分析,为进一步审查提供线索) 控制计算法(根据账簿间、生产环节间必然联系,测算账面数据是否准确的方法,例如以产核销、以耗定产) 审查企业核算是否符合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计税是否符合税收法规、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违反征管制度的情况 1.会计报表审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9

纳税审查方法 基本内容

账务调整 2.会计账簿审查分析(序时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 3.会计凭证审查分析(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4.不同委托人代理审查(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1.原则 与现行会计准则、税法相一致,符合会计原理,从实际出发简便易行 2.基本方法 红字冲销法(适用及时发现错误,没有影响后续核算) 补充登记法(适用漏记、错账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金额较小情况) 综合账务调整法(用于所得税纳税审查后调整,会计所得直接调整本年利润) 3.错账类型、调整方法 当期错账调整错账本身,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 上年决算报表编制以前发现错账直接调整,结转本年利润;报表编制之后发现错账涉及利润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账 不能直接按审查出的错误数额调整利润的,先计算分摊率,计算分摊额,再调整相关科目(产品生产成本的结转与分摊) 第十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 必经复议(先复议后起诉):税务机关做出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免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期限、地点、税款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代扣代收代缴行为等 选择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管理行为、税务机关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颁发税务登记证、开具完税凭证、外出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税务机关做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定纳税担保行为、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通知出入境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申请人: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外国组织;有权申请人死亡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无行为能力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合并分立后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可以申请,合伙企业申请复议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代表出席,其他组织由主要负责人出席,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的赋予义务人可以申请,申请人超过5人选1-5人代表参加 被申请人: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第三人: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不参加不影响案件审理 代理人: 以被代理人名义在法定授予权限范围内代理参加复议的个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特殊情况可以口头委托,变更委托应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机关外人员参加 对扣缴义务人扣缴行为不服:主管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行为不服:委托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授权组织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按法律法规经上级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批准机关 申请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做出的决定不服: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 被申请人为国税,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为上级国税;地税——上级地税或本级;国税总局——国税总局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提起诉讼,也可以向申请最终裁决 特别规定: 计划单列市国税——国税总局;计划单列市地税——省地税局或本级 税务所、稽查局——所属税务局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10

受案范围 复议参加人 被申请人 管辖原则 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受理 复议证据 复议审查

被撤销税务机关以前做出行为——继续行使职务的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罚款加罚罚款的决定——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对两个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 纳税人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提出申请,扣除不可抗力、被申请者设置障碍耽误的时间 当场行为——行为日起算;载明行为文书直接送达——签收日起算;载明行为文书邮寄送达——邮件签收单签收日起算(文书未送达视为不知道);公告告知——公告规定期满日起算;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告的——收到补告通知日起算;被申请人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其知道之日起算 申请提交:采用递交、邮寄、传真方式提交申请 书面申请需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名称、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章、日期 申请人必须先执行相应行政行为,税务机关确认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 已申请复议且已受理的,复议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提起诉讼且已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其他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申请,尚未受理同一事实的行政诉讼,应当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为的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应停止,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应停止,申请人申请停止且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合理的,法律规定停止的 行政复议中止: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且近亲属未确定是否参加、丧失参加能力且法定代表人未确定是否参加、法人组织中止且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60日内未确定,变为终止)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失踪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职责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确认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 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撤回申请且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且无近亲属参加复议、法人组织终止且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复议 申请人、被申请人达成和解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机关先于受理、或已受理 行政机关决定不受理或超过复议期限不答复,申请人自取得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复议期满15日内向提起诉讼 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有举证责任 定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不得作为证据:违法程序收集的证据、偷拍窃听手段取得的证据、利诱欺诈胁迫手段取得的证据、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且对方不认可的复印件、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证言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据职责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的证据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其他组织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调查取证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证据,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申请7日内将申请书发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 审理形式: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听证人员不少于2人 复议撤回: 申请人在作出决定前撤回,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撤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不影响案件审理 复议时限: 申请人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7日内转送,转送后有权处理机关60日内处理,处理期间中止行政行为审查 11

复议决定 和解与调解 代理行政复议 日期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时,有权处理的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移送 复议机关受理60日内作出决定,情况负责的可以适当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 复议决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决定维持:(原税务机关强制执行)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正确 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决定在一定期间内履行 决定撤销、变更、认定违法: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违法程序、越职或滥用职权、行为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视作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理由作出相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重新执行除外) 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更为不利的决定(原行为撤销,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除外) 决定变更:(复议机关强制执行、人民强制执行) 程序明显不当或适用依据错误;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经复议机关审理查清事实的 决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关认为没有法定职责或已履行职责 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可以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前),也可以调解的情况: 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行政赔偿、行政奖励 调解要求:尊重双方意愿,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进行,客观公正合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和解、调解期间行政复议审理期间中止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签字既具备法律效力 前提: 解决税收争议的途径、引起争议的焦点、代理风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料的合法性与可信度、税务机关有明显缺陷不足但不能客观分析问题加以纠正、税务师盲目代理) 操作规范: 确定代理复议(了解双方基本情况,审核纳税人是否具备申请复议条件,磋商代理事项签订协议) 代理复议申请(税务师制作复议申请书,提交10日后做好审理准备、或补充资料,复议机关不受理的15日内提起诉讼,因不可抗力延误的应申请延期) 代理复议审理(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书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公开审理双方需要进行辩论,公开陈述申请人请求,论证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 复议决定后代理策略(认为原行政行为不足决定补正时,税务师决定是否服从裁决) 申请人60日申请→复议机关受理7日转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答辩 ↓ 受理30日内处理(无权7日转交60日处理) 不予受理15日诉讼 受理60(+30)日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三章 税务咨询与税务顾问 内容: 税收法律规定、运用、办税实务、涉税会计、税务动态 形式: 书面咨询(最常用,要求题目明确、解答清楚、证据充分) 电话咨询(口头咨询,适合简单咨询) 晤谈(当面解答,共同研讨) 网络咨询(不受时空,随时存取查阅) 弄清咨询问题涉及税种,收集咨询问题相关税收文件,分析税收适用条款,根据需要做必要的沟通说明,确定合适的答复方式 12

税务咨询 税务运用咨询 经营阶段税务问题咨询 税务顾问 税收筹划 筹划范围及要点 1.成立初期:税种咨询、税收征收管理咨询 2.日常经营:纳税期限、纳税人性质登记、凭证适用、收入、进项抵扣、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纳税地点、维护合法权益 3.企业重组 4.企业注销(所得税清算、注销手续) 权威性强,资讯内容广泛,服务对象专一 主要形式为书面咨询、晤谈 指导(服务层次高、操作性强,参与实际运作)、办税指导(全面了解企业情况,提供办税指南)、提供信息 原则: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 目的:获得税收利益,考虑整体税负最低 基本方法: 不予征税方法、减免税方法、税率差异方法、分割方法、扣除方法、抵免方法、延期纳税方法、退税方法 分类: 地域范围(国内、国际税收筹划),纳税人(个人家庭、企业税收筹划),税种 新建企业税收筹划 企业组织形式选择(有限责任、合伙、股份),经营地点行业选择(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税收优惠),会计方法选择(通过折旧、存货计价等方法递延税款) 企业拓展的税收筹划 分公司与子公司选择(总分公司盈亏合并纳税,子公司单独纳税——新建初期亏损办分公司,之后盈利办子公司),企业重组税收筹划 企业融资、投资、利润分配税收筹划 资本结构筹划(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给股东发放股利从税后留利中分配),股利决策的税收筹划(税负差异理论,最好不发放股利,通过股价升高间接增加财富)

第十四章 税务师职业风险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 税务师因工作欠缺导致委托人或第三方权益遭受损失承担的法律责任 表现形式: 为委托人提供有损于国家税收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服务 出具不恰当鉴证报告 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过程、成果没有达到业务约定书要求 税务师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委托人不当使用税务师服务成果 影响执业风险因素: 委托人的委托意向、纳税意识、财务核算基础,税务师职业道德水平、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控制程度 目标: 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要求提供服务,出具业务报告客观真实,服务过程与结果符合业务约定书要求 控制以下要素: 质量控制责任、职业道德规范、人力资源、业务承接与保持、业务委派、业务实施、业务质量监控、业务工作底稿档案管理 原则: 全面原则、适用原则、质量风险效率兼顾原则、责任清晰原则 质量控制一般要求: 事务所所长对质量控制负有管理责任,包括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于质量风险相适应的管理组织结构,选定项目负责人 管理层是质量控制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培训者 税务所和项目负责人对服务成果质量承担最终责任,项目其他成员对其完成的工作承担责任 性是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包括实质性和形式性,性制度需要注意“覆盖所有人员所有业务流程,为同一客户提供不同业务服务、处理不同业务板块关系应提出性要求、对性要求应具体列举、发现威胁情形的处理措施” 13

税务师执业风险 税务所质量控制 业务质量控制流程 业务的承接与保持(调查评估,评价决策,业务约定书) 业务委派 业务实施 业务质量复核与监控 业务工作底稿与档案管理(提交业务成果90日内归档,所有权属于税务所,业务档案保存10年) 第七章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 第九章 货物和劳务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消费税

第十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章 其他税种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印花税、土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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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额 企业新创造的价值V+M,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生产单位的收入额扣除生产或外购成本后的余额,是货物全部生产流通环节创造的增值额之和(最终销售价值)。征税的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不一定一致(固定资产抵扣造成) 生产型:不得扣除固定资产价款,税基大,法定增值额大,优点保证财政收入,缺点对固定资产重复征税不利于鼓励投资 收入型:外购固定资产允许抵扣当期折旧,税基与国民收入相等,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相等,优点是标准,缺点是凭扣税方法困难 消费型:允许将当期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将消费资料价值作为课税基础,优点是凭扣税便于操作管理,缺点是减少财政收入 性质: 流转税,只对未税流转额征税,具有转嫁性,价外征税,实行比例税率广泛征集财政收入,不调节收入差距 计税原理: 按全部销售额计税,只对增值部分征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扣除以前环节已纳税款;税款随销售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承担者,纳税人负税人分离 与其他流转税配合: 交叉征税(双层次征收)——与消费税;平行征收——与营业税 计税方法: 直接计算法——计算增值额*适用税率(分加法和减法) 间接计算法——计算整体税负-法定扣除外购已纳税款 特点: 不重复征税,中性税收;逐环节征税抵扣;税基广泛具有普遍性连续性 优点: 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组织财政收入具有稳定性及时性;税收征管互相制约交叉审计 我国发展: 1954年法国首先推行——1979年我国引进——1994年全面推行生产型——2009年推行消费型——2012年试点营改增,2016年5月全面改革 在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进口货物的单位个人 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依照会计核算水平和销售额大小 小规模纳税人: 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兼营批发零售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万以下;其他纳税人年销售额80万以下;营改增应税行为年销售额500万以下(营业额收入/(1+3%)计算年应税销售额)(如果会计核算健全可以作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连续经营期间包含未取得收入的月份)累计应征税销售额包括调整查补免税等特殊情况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 不予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必须按照小规模)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小规模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 一般纳税人登记规则: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标准、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 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申报期结束后2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规定期限结束后未办理的税务机关10天内制作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10天内办理登记 一般纳税人登记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新登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3个月;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6个月;辅导期领购专票按次限量,每次发售不超过25份;一个月多次领购的第二个月按上一次已领购开具专票销售额的3%预缴;辅导期结束后预缴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 15

类型 2009消费型 特点 纳税人

境外单位个人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境内代理人/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营改增)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销售货物17%、13% 有形动产,包括电、热、气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 加工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11%: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本公司自有出租车收取管理费计入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程租、期租、航空湿租属于销售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是承运人承担责任并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经营,属于销售服务 邮政服务11%: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11%、增值电信服务6% 卫星电视信号转接数据增值电信服务,通过室内通信分布系统提供语音通话传输属于基础电信服务,提供互联网无线信号传播属于增值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11%: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 对建筑物的修补、加固、养护、改善属于修缮服务 金融服务6%: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征税范围 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固定、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存款利息、保险赔付不征税 现代服务6%: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11/17%、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 广告位出租作为经营租赁服务;车辆停放、过路过桥作为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水路光租、航空干租作为经营性租赁服务;翻译、市场调查、认证服务按照咨询服务;企业管理、经纪代理、人力资源、安全保护服务属于商务辅助服务;打捞救助、装卸搬运、仓储、收派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 生活服务6%: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6% 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基础设施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销分销代理权、域名、名称权、肖像权等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11% 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包括转让建筑有限产权、永久使用权、在建建筑所有权、一并转让所占土地使用权 进口货物17% 申报入境的货物 不属于应税范围 非营业活动 行政单位收取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聘用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单位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提供方或接收方在境内 地域界定 不属于应税范围:境外向境内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4从生产领域转2.销售代销货物 移到增税范围3.两个机构统一核算(不在同一县市),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 外的消费领域;4.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256所有权转5.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 移;13堵塞管理6.营改增:单位向他人提供无偿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社会公众漏洞 除外) 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包括货物+服务 纳税范围特殊按照主营项目划分适用税目,按照主业缴纳 规定 兼营行为:同时提供多种项目 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率 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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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税率17% 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融资、经营租赁,干租) 2.低税率13% 3.低税率11%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不动产销售、转让土地使用权 4.低税率6% 现代服务业(不含租赁)、增值电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 基本税率、征5.零税率 收率 出口货物,跨境提供应税服务(国际运输、航天运输),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研发、合同能源管理、设计、广播影视制作发行、软件、电路设计测试、信息系统、业务流程管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 出租服务零税率申请方:出租方(境内单位提供的国际、港澳台承租、境外期租湿租服务),承租方(境内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承租湿租,承租人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 境内单位个人可以申请放弃适用零税率,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 6.征收率3/5% 法定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特殊征收率5%(营改增特定项目) 一般纳税人的简易征收属于税收优惠,不得抵扣进项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 制种企业雇佣农户进行种子繁殖、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回收,深加工后销售,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流通环节 农业优惠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税 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使用增税专票,按照一般纳税人登记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其他方面13% 销售食用植物油,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免税,其他方面13%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用具、古旧图书、销售(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进口: 法定免税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免税;2018前月销售额2万-3万的免税 小微企业免税 城建、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1.专项民生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的保育服务,养老院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的育养服务,婚介服务,殡葬服务,医疗服务,家政服务 2.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服务,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进校培训班收入,举办的职业学校提供实习场所提供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收入 3.特殊群体提供服务 残疾人员本人提供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服务 4.农业机耕、病虫防治保护、农牧保险、相关培训、疾病防治等 营改增免征 5.文化和科普类服务 各种文化馆在自己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第一道门票收入,宗教寺庙取得门票收入,个人转让著作权,科普单位门票收入 6.特殊运输服务 航运航空公司从事两岸直航收入,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7.部分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外汇管理部门发放外汇贷款,统借统还业务(不高于金融机构利率水平免税,超过全额缴税) 17

营改增其他优惠 资源综合利用优惠 医疗卫生类

8.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财产清偿债务 9.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 10.部分金融商品转让 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从事证券买卖,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A股,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买卖股票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1.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银行联行往来,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业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短期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金融机构之间转贴现服务 12.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收入3年内免税 13.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承担储备任务,从财政取得补贴收入 1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5.福彩、体彩收入 16.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17.住房类服务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公租房管理单位出租收入,企业按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收入,家庭财产分割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18.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将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出让、转让、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 19.就业类 新企业:安置随军家属、60%以上安置转业干部,新开办企业3年免 个体经营:随军家属、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3年免税 1.即征即退 管道运输服务,超过3%即征即退 融资租赁业务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融资售后回租,3%即征即退 2.扣减 退役士兵个体经营,3年内每年8000扣除、城建、教育、个税 其他企业新招用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3年内按照每人每年4000扣除、城建、教育、企业所得税 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个体经营,同3年8000扣减 3.金融企业发放贷款,结息日起90日内发生应收未收利息计,90天以后的暂时不收 4.个人购买住房对外销售 即征即退30% 废旧电池生产金属,废显影液胶片生产银,废车船生产炼钢炉料,稀土肥料生产稀土金属、氧化物 即征即退50% 建筑废料煤矸石生产建筑砂石骨料,粉煤灰煤矸石生产氧化铝,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生产电热,污水工业废水生产再生水,煤焦油生产柴油石脑油,废纸农作物杆生产纸,蔗渣生产蔗渣浆板纸,废旧橡胶制品生产再生橡胶、轮胎,废玻璃生产玻璃 即征即退70% 工业废气生产二氧化碳、甲烷、氢气,人发生产档发,三剩物、农作物杆、沙柳生产各种板、纤维素、水解酒精等,废旧油料生产生物柴油、工业混合油,纳税人提供垃圾处理、污泥处理、污水处理、工业废气处理服务 即征即退100% 煤层气生产电力,垃圾利用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电热,各种垃圾废料资源发酵产生沼气生产生物质压块、电热 享受上述优惠的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违反税收、环保法规受到处罚的,除警告或1万元以下的,36个月内不得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避孕药品用具免税 非营利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免税,药品零售企业征税 18

修理修配 软件产品 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税 血站供给给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免税,非临床用血销售17%或3%征收率 飞机修理劳务,超过6%部分即征即退 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免税,退还相应进项税(应分别核算,未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免税 销售自行开发软件17%征税,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进口软件本地化改造(不仅汉化)3%以上即征即退 销项税-进项税-销售额*3% 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按照总销售额-设备硬件销售额确定,设备销售额按照纳税人同期同类均价→其他纳税人同期同类均价→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10%)→不能确定的不得享受优惠 销售软件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劳务的,按照成本或收入比例分摊进项税;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分摊,分摊方法备案且1年不变 向居民个人供热收取采暖费免,其他税率13% 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免税,达到起征点全额计税 销售货物、应税劳务、营改增按期纳税:月销售额5000-20000 按次纳税:每次销售额300-500 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不变)、扣缴计税方法 应扣缴税款=接收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1.一般销售(价款+价外费用+价内税金) 价外费用: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违约金、滞纳金、延期利息、赔偿金、包装费、代垫款项等 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代收代缴消费税、代垫运费、代收基金行政事业收费、代办保险、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价外费用、包装物押金通常为含税收入 2.视同销售 纳税人同类货物均价→其他人同类均价→组成计税价格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3.特殊销售 商业折扣(折扣销售)折扣额在金额栏注明可以扣除(在备注标注不得扣减);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不得扣减 以旧换新一般货物按照同时购销处理,新货价格不得扣减旧货作价,金银首饰扣减旧货价格,按照实际收到价款计税 以物易物按照双方互相购销计算税额 直销企业销售,直销→直销员→消费者,按照向直销员收取金额作为收入计税;直销→消费者,直销员作为中介,向消费者收取金额作为收入计税 包装物押金:除了酒类之外,一般货物和黄酒啤酒包装物押金,1年以内且未超过押金期限,能够单独核算金额的不计入收入;1年以上或超过期限的并入销售额计税;酒类押金除了黄啤之外,销售时全部计入销售额计税 1.金融商品转让 卖出价扣减买入价作为销售额,出现负差可以结转到下一期,年末出现负差不得结转,买入价可以按照加权平均或移动加权计算,36个月不得变更,不得开增专票 2.经纪代理服务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代收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代收基金不得开增专票 3.融资租赁、融资售后回租业务(2016.7.31前实收资本需达到1.7亿)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 2016.4.30前签订的合同计算销售额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a.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本金-借款利息 b.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借款利息 本金为合同约定本金或实际收取本金,不得开增专票,可以开普票 19

供热企业 个人起征点 计税方法 销项税 营改增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进项税抵扣 不得抵扣进项税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借款利息-债券利息 4.航空运输业销售额,不含代收机场建设费、代售其他航运企业客票款 5.提供客运场站服务,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承运方运费 6.提供旅游服务,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他人的住宿餐饮、签证门票费、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他人的费用不得开增专票,可以开普票 7.提供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5月1日后开工房产项目(非老项目)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受让土地向部门支付价款 1.一般情况凭票抵扣 专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境外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税额、农产品收购(收购方开)、农产品销售(销售方开) 2.特殊情况计算抵扣 购进农产品,按照收购、销售注明买价*13%扣除率计算进项抵扣 买价:注明价款+烟叶税,视同含税价格 烟叶抵扣进项税=(烟叶收购价款+10%价外补贴)*(1+20%烟叶税)*13%扣除率 价外补贴应与收购价格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否则不得计算进项税抵扣 3.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 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 A 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投入产出法:(侧重对耗用数量控制) 进项税=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买价*扣除率/(1+扣除率) 平均买价=(期初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数量*当期买价)/(期初数量+当期购进数量) 成本法:(侧重对耗用金额控制) 进项税=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农产品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扣除率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13%或17% 参照法:(适用于新办纳税人或新增产品) 参照行业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次年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据此计算当年进项税,并调整上年进项税 B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以销定进,销售数量控制法) 进项税=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买价*13%/(1+13%) C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不构成货物实体 进项税=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买价*13%/(1+13%) 4.特殊情况按比例分次抵扣 2016.5.1之后取得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项税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40% 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投资入股、自建、抵债等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房地产(存货),不包括融资租入、临时修建的不动产 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次月开始可以计算抵扣 5.特殊情况条件抵扣 海关开具专用缴款书有两个单位名称的,只允许取得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抵扣 1.简易计税方法、免增增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不得抵扣 外购作为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视同销售可以抵扣 划分不清的按照销售额比例计算进项税 无形资产、不动产计算不得抵扣进项(净值视为不含税):净值*适用税率 改变用途次月起可以抵扣(净值视为含税):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服务、在产品耗用的货物、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及其耗用的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违法造成没收、销毁、拆除 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4.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支付的投融资顾问费、咨询费、手续费 5.取得扣税凭证不合法的 6.按照销售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专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20

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或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未申请 1.直接计入成本:购入时不抵扣 2.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免抵退税不得免征抵扣税额 直接计算转出法(外购材料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 还原计算转出法(计算免税农产品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 转出进项税=农产品账面价值/(1-13%)*13% 比例计算转出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3.平销返利返还收入 冲减进项税额=取得的返还资金/(1+购入商品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销售、视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物品:正常销售计算税额 销售、视同销售固定资产: A 销售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2009年以后购入,进项已抵扣) 按照正常销售计税:(售价或净值-已提折旧)*17% B 销售进项不可已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2009年以前购入) 按3%征收率减按2%计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以固定资产售价或净值作为销售额 C 已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的项目(外购生产转做集体福利) 进项税转出=净值*17% D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3%征收率减按2%计税,其他物品3%计税 应纳或形成留抵税额 现行进项税抵扣实施方法:购进扣税法、核定扣税法(试点核定扣税) 购进扣税法:基本方法,不论货物是否已生产或销售,在180天以内可以认证抵扣,次月申报抵扣;海关缴款书180天内向税务报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对比,对比结果有相符、不符、当期应纳税额 滞留、缺联、重号5种,超过期限不得抵扣 纳税信用A级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平台勾选抵扣 扣税凭证丢失: 扣减销项税:当期销货退回、折让 扣减进项税:平销返利行为冲销进项税;当期销货退回、折让,当期应扣减进项税;未扣减造成少交税的属于偷税行为,予以处罚 一般纳税人注销留抵税额: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的,存货不做进项税特殊计税规则 额转出处理,留抵税额不予以退税 欠缴,又有留抵税额:先以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资产重组留抵税额:原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至新纳税人继续抵扣 税控专用设2011.12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读卡器、金税盘、报税盘),可以全额备、技术维护抵减应纳税额,非初次购买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费 2011.12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凭全额抵减应纳税额 已认证抵扣,未按期申报的,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客观原因的,税务审核后允许继续申报进项税额 未按期申报进客观原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不可抗力;司法行政机关检查、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项税 料导致不能申报;税务机关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擅自离职未能交接 总机构汇总全部营改增业务应交,扣减分支机构已缴纳(预缴),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总分机构计算分支机构预缴当期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 纳税 每年第一个申报期结束后对上年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分支机构预缴超过年应纳的,暂停以后预缴,小于应纳税额的差额在以后期间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不得抵扣进项税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处理旧物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税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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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特定应税行为 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征收方法的营改增 1.应税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不含铁路),动漫产业相关服务与境内转让动漫版权,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试点前取得的或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2.建筑服务(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方只采购辅助材料收取费用的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发包方提供全部料件),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2016.4.30营改增一般纳前开工),跨省提供建筑服务 税人简易计税 3.销售不动产 销售2016.4.30前取得非自建不动产(5%,销售额为处置价-取得价,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销售2016.4.30前自建不动产(销售价款+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其他同上),销售自行开发老项目(5%),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收到款项3%预缴),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过渡免税) 4.不动产租赁 出租2016.4.30前取得的不动产(5%,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告诉通行费(3%),出租2016.5.1后取得的不动产(3%,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1.临时到外省销售,向经营地税务出示外出经营证明,回原地纳税+开专票;未持有经营证明的,在经营地3%缴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可选择3%征收率纳税 一般纳税人简县级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电力、建筑用砂土石料、自己采掘砂土石料生产砖瓦石灰,用微生易征收 物动物毒素血液组织制生物制品、自来水(自来水公司3%不得抵扣购进)、商品混凝土 3.寄售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计税(居民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物品法定免税) 1.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4.30前取得的不动产,简易or一般计税均可 自建: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简易计税+5%全价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5%全价机构所在地纳税 一般计税+5%全价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11%全价计销项向机构所在地纳税 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投资入股、抵债: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作价为销售额 简易计税+5%差价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5%差价机构所在地纳税 一般计税+5%差价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11%全价计销项向机构所在地纳税 转让不动产2.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5.1后取得不动产,一般计税 5%,11% 自建5%全价预缴+11%属地全价销项;非自建5%差价预缴+11%属地全价销项 (不含房地产3.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住房),简易计税 销售自建项目) 自建5%全价预缴+5%属地全价纳税;非自建5%差价预缴+5%属地差价计税 4.个人转让住房 不足2年5%全额征税;2年以上普通住房免征,北上广深非普通住房5%差额计税 个体工商户按相同方法,先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预缴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预缴税款抵减不完的下期继续抵减;完税凭证为合法凭证;预缴期限6个月 合法原价、作价凭证:税务部门监制、判决、裁定、调解书、公证债权书 转让: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申请代开;纳税人向个人转让不动产不得开专票 自行开发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接盘购入未完工房地产项目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也属于销售自行开发 1.一般纳税人:通常按一般方法计税,老项目可以按简易计税 房地产企业销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11%) 售自建项目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销售建筑面积/项目总建筑面积*支付土地价款 销售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5%(36个月不变),简易征收全价计税,不扣除地价 预收款销售的,3%预缴,预缴税额=预收款/(1+11%或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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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般方法计税的进项税,扣除简易计税、免税比例计算进项 销售:一般纳税人自行开票;2016.4.30前收取预收款未开营业税的可以补开增普,不得开增专;向其他个人销售房产不得开增专 2.小规模纳税人:预收款销售的按3%预缴(征收率5%计算) 可以自行开具普票,向主管国税申请代开增专;2016.4.30前收取预收款未开营业税可以补开增普,不得代开增专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他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简易or一般计税均可 一般计税+2%差额预缴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1+11%)*2% 跨地区提供建简易征收+3%差额预缴 筑服务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1+3%)*3% 小规模简易征收同上 分包款扣除合法凭证:4.30前开具+6.30前扣除的营业税、5.1后开具增票 预缴提供材料:预缴税款表、发包方合同、分包合同、从分包方取得 1.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4.30前取得的不动产,简易or一般计税均可 简易+5%征收率预缴,一般计税+3%征收率预缴+11%计销项 预缴税款=销售额/(1+5%)*5% 2.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5.1后取得不动产,一般计税 3%征收率预缴+11%计销项 不动产租赁 预缴税款=销售额/(1+11%)*3% 3.小规模纳税人 5%征收率预缴,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税 预缴税款=销售额/(1+5%)*1.5% 出租:小规模纳税人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国税申请代开;其他个人向地税申请代开;出租给其他个人的不得开具专票 销售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逾期未退还电费保证金 1.发电企业 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资格或条件的,在机构所在地纳税 非核算,不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在发电企业所在地预缴、纳税 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定额税率 月末按隶属关系由上级发电企业结算纳税,应补税额=销项-进项-预缴 电力产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当天 (发电供电) 2.供电企业 供电环节预征,核算供电企业统一结算 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预征率,应补税额=销项-进项-预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直接收取电费结算的,开具当天/开具电费缴款凭证当天;预收电费结算的,发行电量当天 3.发供电企业将电力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视同销售,发出电量当天计税;互供电力的,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当天计税 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的15年内,先征后退 核电行业 0-5年,退75%;6-10年,退70%;11-15年,退55% 加油站一律采用一般纳税人计税,销售额为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扣除允许扣除部分,以及其他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 成品油零售加允许扣除部分:加油站自用车辆自用油,外单位购买利用加油站代储油,加油站本身倒库油,油站 加油站监测回罐油 发售加油卡时不征收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生产原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提供生产性劳务应纳 油气田企业 生产性劳务:地质勘探、钻井、测井、录井、试井、固井、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采油采气、海上油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信、油田基本建设、环保 跨省开采特殊事项 23

总分机构:总机构汇总计算,按产量比例分配到各油田,分别向所在地税务纳税 母子机构:各自登记、各自纳税 地区生产性劳务:外地区且未在设立分子公司的油田企业,在提供生产性劳务,5%预征率预缴,纳税时扣除 纳税人是进口收货人、办理报关手续单位和个人,代理进口以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纳进口货物应纳税人 税额 进口货物税率为13%/17%,没有征收率,不能抵扣境外环节税款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的单位个体户不能自营出口货物,但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出口货物 1.视同出口: 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免税品经营单位销售货物 出口企业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外国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机电产品 出口退税基本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 出口企业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包括国际航班食物) 出口企业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耗用的水电、燃气 2.对进境复出口货物、从事国际运输工具进行加工修理修配 3.一般纳税人零税率的退免税 应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一般纳税人,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 境内运载旅客货物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反向、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内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不属于零税率范畴 同时出口货物、劳务未分别核算,一并计算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按比例审核 1.出口退免税包括2种 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部分营改增企业,适用于出口自产、视同自产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财税文件列明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研发、服务 免抵税办法:外贸企业、部分营改增企业,适用于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2.视同自产货物 出口退免税办生产企业外购货物(无骗税、虚开行为),同时满足:一般纳税人+持续经营2年以上+纳法 税信用A级+上年销售额5亿以上+外购货物与自产货物同类或相关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企业,满足其一:与自产货物相同+使用本企业商标或境外提供的商标+出口给相同境外单位/与自产货物配套出口且出口给相同境外单位/集团公司控股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货物/委托加工货物+与自产货物相同+出口给相同境外单位+签订加工协议,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不垫付资金/本企业中标项目机电产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货物/境外投资/境外援助/生产自产货物的设备、原料 一般为适用税率,退税率以出口报关单注明日期为准 特殊规定: 外贸企业简易办法征税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按照征收率 取得增专票的,按照税率和退税率孰低确定 出口退税率 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退税率为出口货物退税率 中标机电产品、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生产企业耗用的原材料、水电气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为17或15% 未分开报关核算、划分不清的退税货物劳务,从低适用 出口货物、劳务:生产企业-实际离岸价;外贸企业-金额、完税价格 进料加工复出口:实际离岸价-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计税依据 国内购进无进项税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实际离岸价-购进免税材料金额 生产企业-扣减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金额 后FOB 出口进项税未抵扣的已使用设备:完税价格*资产净值/原值 外贸企业-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中标机电产品/海洋工程结构物/输入特殊区域水电气:金额、金额、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 运输服务、实行免抵退办法的营改增企业: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营改增企业:金额、解缴税款凭证金额 24

免: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视同自产货物,免出口销售 剔:体现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后果,剔除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FOB*汇率*(适用税率-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FOB*汇率-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适用税率-退税率) 抵:生产企业出口应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为正则纳税,负数比较计算应退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计算 退:当月应抵顶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部分退税 当期免抵退税额=(FOB*汇率-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退税率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全部进项-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内销销项税 当期应退税额=比较小的 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0 当期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0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当期国内购进无进项税的免税原材料、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价格 实耗法: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进料加工离岸价FOB*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计算应退税额) 会计处理 应交税费——应交(计算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按照金额计算退税金额 免退税计算 按照销售额比例分别计算免抵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免抵税进项 适用于出口货物以往环节未纳税而无需退税、情况不明无法计算退税的情况 适用于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成本 营改增免税规定: 境外建筑服务、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勘探、会议展览、仓储、有形动产租赁、播映服务、文体出口免税(不教育医疗旅游服务 退税) 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邮政、收派服务 向境外提供境外消费的电信、知识产权、物流辅助、咨询鉴证、商务辅助、专业技术、广告服务、无形资产等 无运输工具承运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为境外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国家明确取消出口退税、出口的货物劳务 有出口违规行为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 未从事实质性出口经营活动 销项税=(FOB-出口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征税 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投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 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销后应对金额进行清算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FOB/(1+征收率)*征收率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1.直接收款:收到销售款、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当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先开的为开当天 2.托收承付: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 3.赊销、分期收款:合同约定收款当天/合同未约定的为发货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4.预收款:发货当天;工期超过12个月的,为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收款当天 时间 5.委托他人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货款当天,否则为发货满180日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取销售款或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移送当天 营改增行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合同约定付款日,合同未约定的 25

为权属变更当天)当天,先开的为日 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预收款:收到预收款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所有权转移当天 视同销售:服务发生当天、权属变更当天 1,3,5,10,15,1个月,1个季度(税务机关核定,不能固定期限按次纳税) 营改增行业1个季度:适用于小规模、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信用社 纳税期限 一个月以上纳税期限的,期满15日申报纳税;一个月以内的期满5日预缴税款,次月1-15日申报纳税结清上月税款 进口货物:海关填发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15日内 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 总分机构分别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的总机构汇总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地经营,所在地税务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所在地税务申报纳税,会原地补开;未开证明的向经营地税务申报纳税,向所在地补缴税款 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主管税务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补征税款 纳税地点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劳务、销售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向业务发生地税务申报纳税 跨省提供建筑服务、销售租赁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申报;预缴金额较大的,国税总局通知税务暂停预缴 进口货物,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申报纳税 限额管理:销售额合计数上限,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审批,不超过10万的不需要实地查验 开票范围:一般纳税人应税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应税业务申请代开,不得开具专票情况(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化妆品;销售免税货物提供免税服务;销售旧货;向个人销售货物劳务) 作废条件:当月收到退回联抵扣联+销售方未抄税未记账+购货方未认证或“纳税人识别号专票使用管理 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结果异常处理:不得抵扣退票重开(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暂不抵扣扣票查实(重复认证、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失控) 善意取得虚开:真实交易+所在地专用+记载内容与实际相符+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货方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处理:对购货方不视为偷税骗税+不得抵扣进项或不得出口退税+已抵扣或退税的依法追缴+善意取得不追加滞纳金 消费税 消费税特点 征税项目选择性、征税环节单一性、征税方法多样性、税收调节特殊性、转嫁性 消费税与:流转额交叉征税(消费税货物17%),消费税是价内税,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多样性计税依据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分红、赠送、职工福利、个人消费,同时征消、增 消费税与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的税金及附加 生产应税品的单位个人:自产销售时纳税;自产自用连续生产应税品不纳税,连续生产非应税品移送时纳税 进口应税品的单位个人:进口人或代理人为纳税人,海关代征税 委托加工应税品的单位个人: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委托方缴税 零售金银、铂金、钻石首饰的单位个人:生产环节不交税,零售时缴税 从事卷烟批发的单位个人:批发商销售给其他单位个人时缴税,批发商之间不交税 视为生产行为: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品对外销售、将外购的低税率消费税应税品以高税率应税品对外销售 纳税人 视为生产 税目税率 免征、暂免

航空煤油暂缓征税 纯生物柴油免税:原料废弃动植物油70%以上+符合国家标准 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耗用的自产成品油免税 26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品,且不能分别核算,按高税率征税 纳税人将应税品和非应税品或税率不同的应税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从高税率 从量定额:销售数量、进口核定数量、委托加工收回数量、自产自用移送数量 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销售额、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 复合计税 1.销售、特殊销售: 有偿转让应税品所有权,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另外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 视同销售: 纳税人自产应税品用于生产非应税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假受托加工: 销售额确定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加工应税品,或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应税品,视作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品 2.销售额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白酒品牌使用费+包装物,不含, 3.包装物及押金: 包装物并入销售额计税,酒类产品销售收取包装物押金时计入销售额计税,其他应税消费品押金收取不计税,逾期未收回or一年以上并入销售额计税 啤酒黄酒按照其他应税品逾期纳税(消费税为定额,不影响;逾期计收入) 1.卷烟 核定范围为生产环节销售的卷烟,计税价格=批发售价*(1-批发毛利率) 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的,按销售价格计税;销售价格低的,按计税价格纳税 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 卷烟、白酒、小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计税价格低于外销价格70%的,(生产企业先自行申报)汽车计税价格税务机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有国税总局核核定单位:企业申报计税价格低于外销价格70%+年销售额1000万以上,逐级上报国税总局;定+财政部备案 其他需要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由省级税务局核定 核定标准:税务机关在外销价格50-70%核定,生产规模大、利润高的60-70% 已核定最低计价的白酒,外销价格连续涨跌3个月、累计涨跌20%的,重新核定 自设非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品:按外销价格/外销数量征税 自产应税品换区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按照纳税人最高售价计税(视同销售按均价计税,如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计税价格其他计税价格核定权限: 规定 卷烟、白酒、小汽车——国税总局核定+财政部备案 其他应税品由省级国税局核定 进口应税品由海关核定 1.外购已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消费税扣除 2.扣除范围 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生产卷烟、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高尔夫球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以不高于原计税价格出售的(直接出售)不再征税,高于原计税价格出售对差额征税;外购大包润滑油拆包出售、贴标出售,征消费税时可扣减已纳税额 已纳消费税扣3.不得抵扣 除 酒类、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卷烟、雪茄、溶剂油、航煤 零售环节金银、白金、钻石首饰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税款 批发卷烟不得扣除生产环节税款 同一税目中可以连续加工抵扣,不能跨税目抵扣 4.扣除额计算 扣除数量按照领用数量(倒轧)计算,非当期购进数量;销售额为专票注明(不含税)销售额,普票销售额需要计算不含税额;抵扣额不足抵减结转下期 27

从高适用税率 自产自用 委托加工 金银、白金、钻石首饰零售 (不含镀金) 5% 卷烟批发 11%,0.005 生产乙烯芳烃 进口 进口税收优惠 (3-7同关税) 出口退免税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不计税 2.自产自用于其他方面,移送时交税 用于生产非应税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售价计税/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利润率不知道的用10% 符合条件(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消费税采取源泉控制 委托方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个人、或未代收税款,委托方缴纳;受托方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对受托方除以50%-3倍罚款 委托方直接销售: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不交税,高于计税价格可扣除已纳税款 受托方连续加工:连续加工应税品,出厂环节缴税,按生产领用数量比例抵扣 应纳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材料成本按合同约定计税,未注明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加工费为受托方收取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料实际成本,不含增税额 消费税抵扣仅限于生产环节,不包括批发、零售环节 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的单位个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销的受托方为纳税人 包装物并入首饰销售额计税 带料加工按受托方销售价格确定计税,没有售价按组价计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的金银首饰,按照纳税人销售价格计税,没有销售价格按照组价计税 购进原价*(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生产企业成本利润率6%,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 以旧换新、翻新改制的按实际收取不含税价格计消费税(剔除旧货作价) 金银首饰中用已税珠宝玉石镶嵌的,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税款 批发商之间销售卷烟不交税,对外批发不得抵扣以前环节已纳税款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总机构申报纳税 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税;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生产的,按实际耗用数量退还 退税审核部门:国产税务机关,进口海关,同时存在进口由税务机关提出意见转海关复核并退税 进口报关时进口人、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纳税,海关填发专用缴款书15日内缴税 进口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工业企业进口货物连续生产应税品,可以按照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税额 进口卷烟税额计算 估算计税价格=(买价+运杂保险费+关税+数量*0.003定额税率)/(1-36%) 超过70元/条,按照56%重新计算组价;不足70元的适用36%税率 1.暂时进境物品,提供保证金或其他担保,6月内复运出境,暂免增、消税;纳税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到期未复运出境需补税 2.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规格不符,进口发货人、承运人、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口不征增、消税;被更换货物不退境的需要重新征税 3.进口环节增税、消税税额50元一票以下免征 4.无商业价值的广告、货样免征增、消 5.外国、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物资免增、消 6.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免增、消;放行前损坏的货物可以按照受损后价值计算完税价格征税 7.进境运输工具装载必需燃料、物料、饮食免增、消 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出口免税+退税(直接出口购进商品、受委托代理出口) 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免税不退税(自营出口、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其他企业、一般商贸企业:出口不免税、不退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28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地点 将消费税确认为生产环节 一般销售与相同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当天;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提货当天 进口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当天 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非个人受托方机构所在地,个人受托方向委托方机构所在地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应分别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经财务部、国税总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委托外县市代销,先向所在地税务申请+销售后申报纳税 减少纳税人数量、降低征管费用、加强源泉控制、减少税款流失风险 保证税款及时上缴国库 把纳税环节提前,实行价内税形式,增加隐蔽性,避免不必要社会震动 除自产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投资入股、抵债消费税按最高售价计算,其他均按照均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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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国际差异 税基:资产折旧方法和损失处理差异 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 税收优惠:淡化区域优惠,突出行业优惠和产业优惠 税收抵免(投资抵免、国外税收抵免)、税收豁免(豁免期和豁免项目)、加速折旧 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纳税人 居民企业: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委托代理人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代理人视作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销售货物发生地、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 转让动产:转让企业所在地 权益性资产转让、股息红利投资所得:被投资企业企业所在地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25%:居民企业所得、在境内有机构场所且有实际联系收入的非居民企业 20%:小型微利居民企业 15%:高新技术企业 10%:在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有机构场所但没有实际联系收入的非居民企业 1.收入确认时间 托收承付(办妥托收手续时),预收款(发出商品时),需要安装检验的(安装检验完毕时,简单的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支付手续费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 安装费(安装完工进度确认),宣传收费(广告商业行为公开时确认,广告制作费根据广告完工进度确认),软件费(开发完工进度),服务费(提供服务期间分期确认),艺术表演(活动发生时确认,涉及几次活动的分配收入分次确认),会员费(只取得会籍的立刻确认,会员期有优惠的分期确认),特许权费(交付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提供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劳务费(长期重复劳务在活动发生时确认) 转让财产收入(转让协议生效、所有权变更时确认) 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被投资方股东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日确认收入) 利息、租金、特许权收入(合同约定日期确认,租金跨年应分期确认) 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确认) 2.处置资产,所有权改变的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自制的按照售价确认,购入的一年内处置按照购入价确认) 用于市场推广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 3.特殊收入确认 分期收款(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售后回购(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视作购进处理,属于融资的收到款项作为负债,回购价差额确认为利息费用),以旧换新(视作商品购销),商业折扣(扣除后确认收入),现金折扣(收入不得扣除现金折扣,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销售折让退回(发生当期冲减收入),买一赠一(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收入),受托加工大型设备(超过12个月的按完工进度确认),产品分成销售(分的产品日期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非货币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 完工进度确定:已完成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比-发生成本占比(不考虑收入) 财政拨款;依法收入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 1.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拨款、财政补助收入 2.企业:专项用途财政资金、国家投资归还本金的财政性资金、代收上缴的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不得扣除,形成的资产不得折旧摊销扣除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12月以上) 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益(12月以上) 30

纳税义务人 所得来源地 基本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的项目-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沪港通(内地持有H股12月以上的股息免税) 非营利组织收入(取得捐赠、补助收入、会费、不征税收入孳生银行利息) 企业取得地方债券利息收入 将国有资产以股权投资方式划入,企业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企业接收资产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其他情况确认收入计税 划入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协议约定为资本金的不计入收入;作为收入处理的按公允价值确认 企业预缴所得税时,未能取得成本费用有效凭证,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额核算 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扣除项目总体限定比例扣除(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2.5%、工会经费2%、业务招待费0.5%/60%、规定 公益性捐赠支出12%、广告和业务宣传费15%、向金融机构以外借款利息、手续费佣金) 限定手续扣除(总机构分摊费用、资产损失) 限定用途扣除(环保专项基金) 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转让资产成本、视同销售成本、计入成本的税金(契税、车辆准予扣除成本 购置税、进口关税、不得抵扣的) 1.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总额,按照相关制度实际发放的现金+非现金,支付给派遣公司的计入劳务费支出,支付给员工的区分工资和福利费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分别以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为限额 职工福利费:职工卫生保健生活发放的补贴、医疗费用、食堂补贴、供暖补贴、防暑降温、集体福利部门(食堂、浴室、医务所、集体宿舍等)设施设备人员费用、困难补助、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丧葬抚恤金、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费用等 工会经费:拨缴经费,不考虑计提 职工教育经费:超出2.5%的部分以后年度结转;软件企业全额扣除 3.社会保险费 五险一金全额扣除,补充养老医疗在工资总额5%可以扣除,企业财产保险可以扣除,商业保险特殊工种可以扣除(其他不可扣除) 4.利息费用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准予扣除 关联企业不超过比例可以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5:1,非金融2:1),符合交易原则可以全额扣除,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不能区分的按照非金融业务计算比例 准予扣除费用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股东或关联方按照关联企业计算扣除,员工或其他人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可以扣除 企业投资者限期内未缴足资本的,企业对外借款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差额利息,不得扣除 5.借款费用 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理的费用化借款费用可以扣除;资本化费用计入成本分摊;资产交付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在标准利率内当期扣除 6.汇兑损失 除计入资本成本、与利润分配有关部分之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营业收入0.5%,发生额60%扣除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包括销售货物、出租或使用费、提供劳务收入、不含转让资产所有权、投资收益)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投资收益为主营收入,可以并入基数 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按照60%计入筹办费 8.广告业务宣传费 营业收入15%扣除,超过部分允许以后年度结转 化妆品、医药、饮料按照营业收入30%扣除;烟草企业完全不得扣除 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可以先计算本企业扣除限额,再全额扣除归集的费用 31

筹建期间广告业务宣传费全额计入筹办费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通过媒体)不得税前扣除 9.环保专项资金 按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改变用途不得扣除 10.租赁费 经营租赁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的按照资产价值提取折旧扣除 11.劳动保护费 合理的劳保支出全额扣除,包括工作服、安保用品、防暑降温品(不能发现金) 12.公益性捐赠支出 利润总额12%准予扣除 公益的、间接发生的、通过非盈利机构或发生的捐赠 芦山灾后重建,全额扣除 13.总机构分摊费用 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场所,分摊境外总机构的费用,合理的准予扣除 14.棚户区改造 符合规定的准予扣除:远,配套设施不齐全,无商业开发条件,50户以上75%以上无其他住房,危房占25%以上 15.其他扣除:会员费、合理会议费、差旅费、违约费、诉讼费 16.手续费佣金 非保险企业:合同收入5%以内;保险企业:保费收入-退保金后财产保险15%、人身保险10%以内扣除 电信业:不超过企业收入5%准予扣除(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的手续费用尽) 支付对象不得是本企业或其他企业雇员,必须为中介机构或中介人 支付方式除支付个人外,现金非转账方式不得扣除 手续费佣金不得冲减合同金额,不得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 资本化手续费计入成本不得扣除;发行权益性证券手续费计入发行溢价不得扣除 17.航空企业训练费、培训费 作为运输成本扣除 核电企业培养费用与职工教育经费分开,可以全额扣除 18.投资企业撤回投资 相当于初始投资部分作为收回;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作为股息所得;其他部分作为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经营亏损,投资企业不得调减投资成本确认投资损失 19.保险企业保险保障基金 可以按照业务收入比例扣除: 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总资产6%、人身保险公司达到1%,不得税前扣除 提取的各种准备金准予扣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不超过当期已提赔款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不超过8%提取;实际发生的保险赔款首先冲抵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税前扣除 20.居民企业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立即可行权的,公司按照股票公允价值与实际支付差额计入工资扣除 计划实行后服务一定年限的,等待期内会计确认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1.以前年度结转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应税前扣除但少扣的,企业专项申报,追补确认期5年 准予扣除税金 盘亏、损毁、报废、转让财产损失、呆账坏账、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损失,以损失扣减赔账余额准予扣除损失 为限;已确认损失以后年度收回计入当期收入 存货盘亏、损毁、报废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并计入损失税前扣除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 不得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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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罚款、没收财物损失(银行罚息、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 超过利润总额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额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赞助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管理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 烟草企业广告宣传费 逐年延续弥补亏损,最长5年(不算当年),先亏先补 亏损弥补 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法定资产损失申报年度扣除 筹办费支出不得作为亏损,可以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超过3年长期待摊 外购(买价+税费+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支出),自行建造(竣工结算前支出),融资租入(合同约定付款总额或公允价值+签约费用),盘盈(重置完全价值),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公允价值),改建固定资产(增加改建支出) 不可计入折旧:除房屋建筑之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经营租入、融资租出、已足额提取折固定资产 旧的、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最低折旧年限:房屋建筑20年、大型交通工具生产设备10年、器具工具家具5年、小型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 会计处理:会计折旧较低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提取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折旧仍按税法规定扣除 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 生物资产 外购(买价+税费),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公允价值+税费) 生产性生物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林木10年,畜类3年(投产停产次月计算) 不得计算摊销扣除的:自行开发的已扣除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 无形资产 摊销方法:直线法摊销,不低于10年,外购商誉在整体转让、清算时准予扣除 购进软件作为资产核算,最低2年 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 长期待摊 符合大修理条件: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延长2年以上 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核定 其他规定 清算时清算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清算所得: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净值/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准予企业税前扣除的损失有实际资产损失(实际处置资产是发生的合理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企业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条件确认损失) 应收、预付款可作为坏账扣除: 债务人破产解散注销等情况,清算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人死亡失踪且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确凿证据标明无力清偿;达成债务重组或破产重整计划;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 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损失扣除: 被投资方破产解散注销等;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巨额亏损,连续停业3年以上且无恢复资产损失 经营计划;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连续3年亏损资不抵债;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的 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在境内计算扣除 企业存货被盗、损毁,不得抵扣相应进项税额,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损失可扣除金额=损失-责任人赔偿-保险公司赔款-应收款项可收回金额 存款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已扣除的资产损失以后年度收回,作为当期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境内外机构发生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境外亏损不得抵扣境内所得(境内亏损可以用境外盈利弥补) 1.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农户、农村企业组织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销售额、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 准予扣除的损失准备金计提比例:关注类2%,次级类25%,可疑类50%,损失类100% 金融企业贷款 发生贷款损失,先冲减准备金,再税前扣除 2.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可以税前提取的准备金包括: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 33 融资租赁款、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 本年可以扣除的准备金=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1%-上年已扣除准备金 不得提取准备金税前扣除: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金融企业剥离债权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损失资产 实际资产损失:实际发生当年会计处理,当年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可以证明符合法定损失确认条件+会计处理+申报扣除 必须先申报后税前扣除(未申报不得扣除) 以前年度损失未能当年扣除的,向税务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实际损失追补至损失发生年度扣除(5年以内);法定损失申报年度扣除 损失未扣除造成以前年度多缴税款,追补确认年度扣除,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 资产损失税务申报管理: 管理 清单申报(正常销售损失、损耗、处置固定资产损失、生物资产正常死亡、金融交易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专项申报 总分支机构分别申报损失+分支机构上报总机构+总机构以清单申报形式再申报 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打包转让发生的资产损失需专项申报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正常损失+汇总数据清单申报+损失情况分析报告;自然灾害非正常损失+专项申报;单笔损失500万以上+专项申报 法人转为个人独资、合伙/登记注册地转至境外:视同清算、分配(公允价值计价) 债务重组:分为债务清偿和转让资产(公允价值计价)或股权投资 一般性税务重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被收购方确认所得(收购方以公允价值计价) 组 企业合并: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计价,被合并企业视为清算,亏损不得结转弥补 企业分立:以公允价值计价,被分立企业视同分配或清算,亏损不得结转相互弥补 适用范围: 合理商业目的+比例符合规定+重组对价支付符合比例+重组后12个月内不改变实质性经营+12个月内取得股权支付的固定不得转让股权 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重债务重组确认所得额占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5年均摊所得额 组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收购50%以上+股权支付85%以上)、企业合并(股权支付85%以上/同一(一般重组公控制)、企业分立(不改变经营活动+股权支付85%以上):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资产转让利得允大于税基的损失,非股权支付部分确认利得损失并调整计税基础 交税;特殊重组境内外股权资产收购交易,还需满足100%控股单位内部交易 股权支付部分企业合并、分立(按比例享受)可以继续享受原剩余税收优惠 不交税) 被合并企业未弥补亏损可以结转到合并企业的=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国家发行最长期限国债利率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 合同生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30日内税务备案+税务30日内核实上报 100%控股权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资产,且12个月内不改变经营活动的,双股权资产划转 方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取得资产按原账面净值计算 已完工: 竣工证明材料报房管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投入使用/取得初始产权证明 收入确认: 代收基金费用,纳入房产价内或房地产企业开的,确认为销售收入 一次性全额收款-收讫价款或取得凭证日确认;分期收款-合同约定付款日确认;付款方提前付款-实际付款日确认;银行按揭-首付按照实际收到日确认,余款按照银行转账日确认;委托销房地产开发经售-支付手续费的在收到清单日确认,视同买断的按照合同价格在收到清单日确认,保底价分营业务 成的按照基价+取得分成额在收到清单日确认,包销的期满仍未出售按照合同确认收入,三方合同按高价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抵债、换取他人非货币性资产,在所有权转移或取得收益时确认收入 本企业本年同类市场售价→税务核定当地同类公允价值→成本利润率15%确定 未完工产品毛利率: 34

居民企业税额计算 非居民企业税额计算 转让限售股 免税收入

经济适用房3%以上;非经济适用房,省级15%以上,地级市10%以上,其他地区5% 企业金开发产品未完工前,签订租赁预约协议,交付使用日起按预租价款确认收入 成本费用: 当期扣除期间费用、已售开发产品成本、营业税金附加、土地、尚未出售的已完工产品维修费、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委托境外机构销售费用(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部分)、利息支出、损失、折旧(转自用未到12月又销售的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按揭担保金计提时不得扣除 企业集团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能取得证明文件的,借款利息分摊可以扣除 计税成本6原则: 可否销售、分类归集、功能区分、定价差异、成本差异、权益区分 计入成本的6费用: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分配方法:占地面积法(土地成本)、建筑面积法(单独作为过渡性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借款费用) 配套设施: A 物业、水厂电站、文体场所、幼儿园:非营利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无偿赠送、公共事业单位+公共配套设施费;营利的/产权属于企业/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单独核算成本 B 邮电通讯、学校、医疗:单独建立单独核算;与国家部门合作且完工移交的,获得经济补偿抵扣建造成本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C 停车场:单独建造单独核算;地下停车场视作公共配套设施 预提费用: 出包工程未结算,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 公共配套设施未完工,按预算造价预提建造费用 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可以预提 直接法:收入总额-不征税-免税-各项扣除-弥补亏损 间接法: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 境外所得抵扣: 境外已纳税款实行限额抵免(分国不分项),纳税次年起5年结转 A国抵免限额=来源于A国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税率(25%/高新技术15%)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分回的税后利润+国外已纳税款 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境外所得享受减免待遇,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境外所得税抵免 无法确认已缴纳境外所得税,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2.5%作为抵免限额(境外税率不低于12.5%) 核定征收: 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两种 不得采用核定征收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汇总纳税企业、上市公司、金融公司(银行、信用社、保险、证券、期货、信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担保)、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产估价、工程造价、律师、公证、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 应纳税额10%: 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按收取全额计税 转让财产所得按扣除净值后的余额计税 核定征收: 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确定;成本总额/(1-核定利润率) 利润率:其他劳务的不低于15%;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咨询服务15-30%;管理服务30-50% 企业转让限售股,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计税,不能确定原值的按照收入15%计算;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企业纳税,将余额付给实际所有人不再纳税;直接将限售股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不纳税;限售股解禁前转让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收入纳税 国债利息收入 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 非营利组织收入 35

免征、减征 高新技术15% 西部大开发15% 小型微利20% 加计扣除优惠 创投企业优惠 加速折旧优惠 不同项目应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确定各项目数额 1.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 免征:基础农林牧渔业(种植、饲养、采集、捕捞、基础农业服务) 减半:花卉、茶、饮料作物、香料作物、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活动所得不享受税收优惠 2.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起三免三减半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三免三减半 标准电网新建项目、码头航站楼路段等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 减免税期间转让的,受让方在剩余期间享受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 一年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不超过500万免税,超过500万部分减半 居民企业从持股100%关联方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减免优惠 4.铁路建设债券利息:2014-2015利息收入减半征收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取得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免企业所得税 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注册日起免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优惠,损失可以扣除 7.沪港通 内地企业投资者——沪港通——上市股票,转让差价所得征税;股息红利所得征税,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 上市公司向中国结算申请——中国结算提供名单——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公司不代扣税款——如果已经代扣代缴,企业申请抵免 企业投资者——内地A股,转让差价免税;股息红利上市公司10%代扣代缴 8.鲁甸地震重建有关收入免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 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两免三减半(12.5%)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15%征税 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人数不超过100,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 其他企业:30万,80人,1000万 2015年10月-2017年,年纳税所得额在20-30万的小型微利,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计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直接享受优惠,不需税务审核批准 研发费用:50%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实际发生额50%直接抵扣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150%税前摊销(摊销年限不短于10年) 安置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按照投资额70%在股权持有满2年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以后结转 一般性: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的:技术进步产品更新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高腐蚀 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规定60%,加速折旧可以采用双倍余额抵减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特殊性: 预缴申报时需要报送加速折旧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需加送资料 1.6大行业全部企业可以加速折旧(生物药品制造、专用设备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 6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起购入的研发经营共用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的允许一次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2.所有行业全部企业2014年起购入专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的允许一次性扣除,36

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计扣除 3.所有行业全部企业单价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不分年折旧 4.4个重点领域全部企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2015年起购入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4个重点领域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起购入研发经营共用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的允许一次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减计收入优惠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保险公司为种植养殖业提供保险收入,减按90%计入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10%从应纳税额抵免,可以5年结转抵免 税额抵免优惠 5年内转让出租的,停止优惠,并补缴抵免的税款 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时,投资额不含进项税;进项税额不许抵扣时、取得普通,进项税额计入投资额(按照价税合计计算) 自治机关对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可以决定减免,报省一级批准 民族自治减免 国家、禁止行业不得减免 10%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优免税部分:外国向中国提供贷款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居民企业提供惠 优惠贷款利息所得 1.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即征即退 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 3.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重点软件企业,10%征税 软件、集成电4.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没有扣除限额 路企业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可以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核算,最短折旧期限2年 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软件企业优惠,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最短3年 7.投资额超80亿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15%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五免五减半;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享受两免三减半 证券投资基金: 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买卖股票、债权价差收入、股权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投资者从基金分配的收入,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价差收入,暂免所得税 保险保障基金: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从撤销破产的保险公司清偿财产中获得的追偿所得、风基金 险处置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债券、银行企业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利息收入,免税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交易风险准备金账户15%和交易手续费3%上缴的保障基金收入、代理交易额0.5%-1%上交的期货保障金收入、追偿所得、破产清算所的、捐赠所得不作为应税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国债银行金融机构债券收入暂免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法定(非居民企业收入的支付人),指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 扣缴时间:每次支付应税所得时 入库申报时间:代扣之日起7日入缴国库,并向所在地税务报送报告 税源管理:扣缴义务人和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合同30日内,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申报办理源泉扣缴 扣缴税款登记 征收管理: 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定支付并在1日内报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未代扣的,非居民企业应在支付之日7日内到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 多次付款合同,扣缴义务人应在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报税务机关 股权转让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境外交易,取得所得方委托代理人申报纳税 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分期付款的,于合同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确认收非居民企业股入实现 权转让所得管两个以上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中一方向居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提理 供资料 境外投资方同时转让两个以上不在同一省的居民企业股权,可以向其中一个居民企业所在地税 37 务机关提供资料,税务机关协商是否征税,并向总局报告;征税则分别向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居民企业承签订合同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包工程提供劳项目完成15日内,非居民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完工证明,注销税务登记 务 扣缴义务发生日30日内,扣缴义务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关联方交易:有形资产购销转让使用、无形资产转让使用、融通资金、提供劳务 2.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所有类型关联交易 再销售价格法——关联方再销售价格减毛利,适用于未进行增值加工的单纯购销 成本加成法——成本价非关联交易毛利,适用于有形资产、劳务提供、资金融通 交易净利润法——非关联净利润指标确定,适用于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劳务提供 利润分割法——根据利润贡献计算分配,适用于关联方高度整合难以单独评估 3.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企业年度管理交易金额4000万以上,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并提供资料,市级税务机关受理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多边三种形式 适用于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年度次年的3-5年关联交易,不影响对当年、以前年度关联交易价格的调查。企业申请税务批准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适用于当年和以前年度的评估调整 磋商:税务机关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形成审核评估结论30日内与企业磋商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实质性变化应书面报告,税务60日内审核处理 4.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参与方名称、国别、关联关系、协议权利和义务;协议涉及无形资产、劳务的内容范围,研发或劳务的承担者、职务、任务;期限;收益计算方法;参与方初始投资和后续成本支付金额形式;会计方法;补偿支付条件;变更终止的条件及处理;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规定 5.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规定税负50%的国家,非合理经营需要对利特别纳税调整 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6.一般反避税管理: 避税安排:以获取税收利益为目的,形式符合税法规定、经济实质不符 与跨境交易或支付无关的安排、涉嫌逃税欠税骗税等不适用于一般反避税 避税调整方法:重新定性交易,否定交易方或视为同一实体,重新定性或分配所得、扣除、税收优惠、抵免 反避税立案:税务机关发现案源,存在避税嫌疑报省级复核,报总局立案 反避税调查: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被调查企业60日内准备材料,可以书面申请延期,最长30日,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延期申请15日内书面回复(逾期不回视同同意),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发函协查、查阅公开信息等方法 反避税结案:主管税务机关自立案9个月内审核,形成方案报省级复核总局结案,审核意见有同意不予调整(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初步调整方案(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企业收到初步调整7日内无异议,税务下发调整通知书 反避税争议:被调查企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律救济,导致国内双重征税的总局协调解决,导致国际双重征税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7.法律责任: 2008年以后发生交易补征企业所得税,从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入库日期间加收利息(利率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能够提供资料、或免于准备资料的不加5%) 8.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调整风险,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20日内提供资料,可以自行调整补税,补税利息为基准利息不加5%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登记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征收管理 非居民企业(主要)机构场所所在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期限: 按年计征,分月分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每月/每季结束15日内申报预缴,年终5月内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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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缴;年中终止经营活动60日内申办当期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 居民企业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汇总计算所得税,总分公司盈亏可以汇总弥补,母子公司盈亏不得汇总弥补;汇总计算境外所得时,境外分支机构亏损只能本国弥补,不得抵减境内或他国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款50%各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库,25%总部就地缴库,25%全额缴入国库,分摊按照上年营业收入0.35、职工薪酬0.35、资产总额0.3比例计算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境外注册,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共同上级税务批准可以选择主要投资者企业所在地纳税 居民身份可以自行判定或税务机关调查发现,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认定结果10日内下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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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以个人取得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 分类征收、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并用、费用扣除额宽、计算简便、源泉扣缴+特点 个人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纳税义务人 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居民纳税人:无限纳税义务,境内有住所/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自然年内满365天,不剔除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30日或累计不超过90日) 居民与非居民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 纳税人 入境离境当天实际工作天数:入境离境当日按半天计算 按1天计算 非居民个人企业高管人员工资,境内支付的都应在我国申报纳税 T>5年,第6年起居住满1年全部收入纳税,不满1年只就境内所得纳税,不满90天只就境内所得境内支付纳税,重新开始累计上表 不属于工资薪金:独生子女补贴、公务员补贴津贴差额+家庭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离退休工资免税,提前退休的一次性补贴计税(12),退休再任职按工资计税 职工取得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计税(持股后分红计入利息股利) 商品营销活动中对职工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根据发生费用并入当期工资计税(非雇员按照劳务报酬计税) 出租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司机采取单车承包承租方式运营,收入按照工资计税 个人从任职的上市公司取得股票增值权所得和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计税 1.应纳税额=(月应税收入-35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扣除4800的情况: 境内的外企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境外任职取得工资的个人 3.雇用单位派遣单位发两份工资 雇用单位支付可以扣除3500或4800,派遣单位不可扣除,纳税人持相关资料自行在税务机关申报 雇用单位将工资上缴派遣单位,可以扣除实际上缴部分(雇佣公司A给雇员B每月工资1万,工资薪金所得 其中上缴1千给派遣公司C,(9000-3500)*20%-555) 7级超额累进税4.境内外分别取得工资 率,-3500/4800 可以区分境内外的工资,分别减除费用计税;不能区分的视为一国所得,受雇在境内视为境内所得,受雇在境外视为境外所得 5.特定行业 采掘、远洋捕捞、远洋运输业,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30日内合并全年工资薪金/12计算月均工资,计算全年税款多退少补 远洋运输船员-3500之后,准予扣除附加费用 伙食费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6.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 扣除公务费用后,分解到各月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税 7.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年薪制绩效工资 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算,一年只能用一次,奖金总额/12确定速算扣除数和税率,可以扣除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应纳税额=(奖金-3500或4800与当月工资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他奖金(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现金奖等)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 8.雇主负担所得税 定额负担税款:(工资+雇主负担税款-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定率负担税款:(工资-3500-速算扣除数*比率)/(1-税率*比率)*适用税率-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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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5级超额累进税率,-3500/月 税率对应税率表中不含税对应税率,适用税率为含税税率 9.雇主负担全年奖金的所得税 定额负担税款:(奖金+税款-3500或4800与当月工资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定率负担税款: 奖金/12确定不含税级距对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A 应纳税所得=(奖金-3500与当月工资的差额-速算A*比率)/(1-税率A*比率) 应纳税所得/12确定含税适用税率B和速算B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B 实际应纳税=应纳税额-雇主负担税额 10.单位低于成本价售房给职工(视同年终奖) (价差-3500或4800余当月工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1.境内无住所取得不满一个月工资 按日工资换算成月工资——月工资计算全月税额——税额按在境内天数计算应纳税款:[(日工资A*天数30-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华天数B/天数30 12.解除劳动补偿金 企业破产支付一次性安置费,免个税 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扣除 [(补偿金-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工作年限(最高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工作年限(12) 13.双薪:并入当年年终奖计算,没有年终奖单独作为年终奖计算,否则并入当月工资 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驾驶员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计税;个人出租车挂靠公司,缴纳管理费,或者公司转移出租车所有权给驾驶员的,按照个体工商户计税 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取得收入按个体工商户计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利息、租金、接受捐赠收入等 税金: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外其他税金及附加 损失:固定资产、存货的盘亏、损毁、报废、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需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以前损失的资产以后年度收回,应当计入收回当期收入 收益性支出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分期扣除或计入资产成本 1.扣除项目及标准: 工资薪金:除业主外,普通职工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险一金:所有人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为普通职工缴纳以工资总额5%为标准;业主以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基数的5%为基础; 商业保险:特殊工种有人身安全保险费,其他所有人不得扣除 借款费用:费用化可以扣除,资本化不得扣除 利息: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利息不超过金融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部分可以扣除 汇兑损失:除计入资产成本的之外可以扣除 工会、福利、教育经费:普通职工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以内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可以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业主本人的以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为基数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60%,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0.5% 开办费:申请营业执照日——开始生产经营日发生的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计入资产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可以当年一次扣除,或不短于3年摊销扣除;业务招待费,60%扣除 广告、业务宣传:不超过营业收入15%的部分,超过部分可以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劳保费、财产保险保费可以扣除 租赁费:经营租赁在租期均匀扣除;融资租赁按提取折旧分期扣除 捐赠:通过公益性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以扣除;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可扣除 研发费用:开发费用、购置单台10万元以下的仪器可以直接扣除;10万以上作为固定资产不41

得扣除 业主费用:每月3500(不满一年按实际月数扣除) 2.不得扣除支出:个税、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没收财物、不符合规定的捐赠、赞助、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经营收入无关的支出、业主的工资薪金 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费用无法区分的,40%视作生产经营费用可以扣除 当年亏损可以结转5年 3.纳税申报:固定选择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个税;终止经营应先注销税务再注销工商登记 4.个人独资、合伙特殊规定 暂免个税的四业:种植、养殖、饲养、捕捞业 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每一个合伙人 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配:协议约定比例——合伙人协商——实际出资比例——平均;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人是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用合伙企业亏损抵减盈利 不得扣除:家庭生活费(难以划分生产生活费用的全部视作生活费不得扣除),生产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可以由税务机关核定折旧扣除的比例;计提准备金不得扣除 应纳税额:先汇总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率计算全部所得税,再按各单位所得比例分配;核定征收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核定征收的投资人不得享受优惠 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经营亏损未弥补完部分,转为核定征收不得继续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股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计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不并入企业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计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企业资金购买汽车住房支付消费性支出,视作利润分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纳税 应纳税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每月扣除标准3500*月份)*适用税率-速算 对企事业单位所得:个人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 的承包经营、承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按协议取得一定所得:工资薪金;向发包人出租方缴纳租经营所得 费用后拥有经营成果: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5级超额累进税承包企事业单位需要交纳流转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率,-3500/月 可以扣除承包人上缴的承包费 外部董事:劳务报酬;内部董事:工资薪金 在校生参与勤工俭学,按照劳务报酬征税 商品营销活动中非雇员的营销业绩奖励 个人兼职收入按劳务报酬计税 演员参加非任职单位演出,按次计税,上缴单位其他部门的收入分成和管理费可以扣除(参加任职单位演出按工资按月计税) 劳务报酬所得 收入<=4000,扣除800;收入>4000,扣减20% 20%,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20%——2万-5万,30%,2000——5万以上,40%,7000 -800/20% 同一项目连续取得收入,按月计算 以县为一地区,管辖内一个月同一项目记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应分别计税(先分地,再分项,后分次) 为纳税人代付税款 不含税收入<=3360: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800)/(1-税率) 超过3360: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速算扣除)*(1-20%)/[1-税率*(1-20%)] 1-税率*(1-20%)=当级换算系数 稿酬次数: 另计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同一作品现在报刊连载后出版、两处出版、发表或再版 稿酬所得 合并一次:同一作品连载、预付或分笔支付稿酬、同一作品添加印数追加稿酬 20%减征30%,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计税 -800/20% 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发表所得计入工资;其他人员计入稿酬所得;出版社的专业作者作品作为图书出版,按照稿酬所得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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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取得的所得 作家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复印件公开拍卖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个人取得特许权经济赔偿收入,计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所得 编剧从电视剧制作单位取得剧本使用费(制作单位买断编剧剧本) 20%,-800/20% 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所支付的中介费,能提供合法凭证允许扣除 特许权的一次许可取得收入作为一次,分笔支付合并计税 量化资产: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不征税;取得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股息红利计入利息纳税,转让时计入转让所得纳税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视作储蓄存款利息,暂免个税 从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红利暂免个税 以股票形式支付的股息红利,按照票面金额作为收入额计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1.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1月以内全额计税;1月至1年减计50%(持股期1年以内所得 上市公司暂不扣税,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扣税款);超过1年暂免个税 20%,不扣减 2.个人转让股票按先进先出计算期限 3.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同上 4.沪港通(见暂免) 内地个人——沪港通——H股股息红利——H股公司代收20%个税 内地个人——沪港通——非H股股息红利——中国结算代收20%个税 在国外缴纳预提税可在主管税务机关抵免 个人——A股股息红利——公司暂无明细数据——A股公司代收10%个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签协议优惠出售商店协议,购买者在期限内必须将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对外出租,则优惠价款视作租赁所得征税 纳税人为产权所有人,产权人死亡未办理继承时以领取租金收入的个人为纳税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1-20%)*20% 财产租赁所得 可扣除费用: 20%,个人租房税费(出租缴纳的流转税、城建、房产、印花、教育) 10%,-800/20% 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转租) 提供有效凭证的、纳税人负担的修缮费用,每次扣800为限,直到扣完为止 法定费用扣除800或20% 一个月收入为一次 个人出租住房,10%征收个税(非住房、商铺不减)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财产原值-合理税费)*适用税率 有价证券:允许扣减证券买价和有关费用 取得打包债权:每次处置部分债权作为一次转让计税,按取得对价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计税,财产转让所得 成本按照处置债权账面价值占比确定,可以扣除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律师评估费、合理20%,扣减成本税金 和相关税费 处置房产: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免个税;1年内重新购房不再减免个税 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免 量化资产股份转让:企业改制时职工取得量化资产暂免个税;个人转让股份时,收入减除实际支付费用作为转让所得征税 偶然所得 机会所得,如中奖、企业积分抽奖 20%,不扣减 其他所得 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按其他所得征税 20%,不扣减 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的利息额支付给储户的部分 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社会公益事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只能扣除应纳税所得30%以内部分 捐赠规定 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部门向公益性事业捐赠,包括: 农村业务教育、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教育事业、公益性少年活动场地、福利性非营利老年服务机构、红十字事业、宋庆龄基金会、地震灾区 43

特殊规定 通过扣缴单位捐赠的,由扣缴单位凭相关明细凭据,在代扣代缴时依法扣除 个人直接捐赠的,个人向扣缴单位出示捐赠凭证,扣缴单位代扣代缴时扣除;个人自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凭相应捐赠凭据依法扣除 通过商业企业捐赠的不属于公益捐赠,不得扣除 1.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境外所得区别不同国家不同项目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税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以抵免限额为限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再以后年度补扣,最长5年 2.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先分配收入,再分别减除法定费用计税 3.从事建筑安装的个人 承包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承租承包经营所得;不具有所有权只有所得-工资 从事建筑安装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安装队个人,按照个体工商户计税 其他人员按照工资、劳务报酬计税 4.广告业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计税,其他可以按照稿酬、特许权计税;扣缴义务人的本单位人员按照工资计税 5.拍卖收入 拍卖自己文字作品手稿:特许权使用费;其他: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收入额:最终拍卖成交价格 财产原值:购买原值;拍卖取得为实际支付价款+税费;祖传收藏为收藏费用;受赠取得为受赠时相关税费 合理税费:实际支付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 不能提供合法原值凭证,按照收入额3%计税;海外回流文物按照2%计税 相关个税由拍卖公司代扣代缴,向拍卖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无偿受赠房产 不征收个税:无偿赠与配偶、3代直系亲属、兄弟姐妹;无偿赠与直接抚养、赡养义务人;产权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继承 其他个人,按照其他所得计税,20% 应纳税所得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减除受赠人支付相关税费,价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评估价格确定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产时,转让收入-原受赠时实际成本及支付税费,作为所得 7.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 个人因离婚办理房产过户,不征税 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时,收入扣除相应财产原值及合理费用,余额计税 财产原值: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价及税费,按转让者所占比例计算 符合家庭生活住房5年以上唯一,可以申请免税 8.企业年金 企事业单位将企业缴费年金计入个人账户,暂时不收个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工资基数4%,暂时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超过部分计入工资缴税;年金投资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暂时不收个税 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月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人均月工资3倍以上不作为基数 退休时按月领取年金,全额按月按照工资计税;已缴纳过个税的部分可以扣除 出境定居、死亡后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年金的,可以按照12个月均摊到个月计算个税;其他情况不许分摊,作为1个月工资计税 受托人在个人领取年金时代扣代缴,托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在次月15日内报税务机关、人力部分备案 9.律所从业人员 律所支付给雇员:工资;投资者:合伙企业经营所得 律所与雇员按比例分收入,律所不负担相关费用,律师的分成收入扣除费用(不超过收入35%)计入工资计税;费用报销的不得扣除 兼职律师取得的工资薪金,律所代扣代缴,不得扣除3500 律师从当事人取得法律顾问费收入,并入从律所取得的其他收入计税 10.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44

股票相关特殊规定 个人转让非货币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按照财产转让计税 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转让收入,减除原值+合理税费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可以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向税务机关备案,5年内分期缴纳 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优先用于缴税;转让股权取得现金收入优先缴未清偿税款 2015年4月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且未超过5年的,可以在剩余期限内分期缴纳税款 1.个人股票期权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股票期权(不可转让时)时,不征税 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按授权日市场价格扣除实际支付款计入工资计税;转让股票期权时所得按财产转让计税 员工行权时,取得股票购买价与市场价差额计入工资计税 行权日之前提前转让,将转让净收入计入工资计税 行权后再转让股票,获得的价差按照财产转让相关规定(上市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境外股票纳税) 员工因股权参与分配的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计税 按照工资计税:(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 规定月份为员工取得股票期权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最长按12计算 2.股权转让所得 一般情况,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转让协议5日内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收入的情况(无正当理由明显偏低、未按期申报+责令限期+逾期仍不申报、转让方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有关资料) 明显偏低: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低于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取得股权支付的价款及税费,低于相同、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股东转让收入,低于行业类似企业股权转让收入,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 正当理由: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调整经营受到重大影响低价转让股权,继承、转让给直系旁系亲属、直接抚养赡养义务人,能够证明转让价格真实合理且为本企业员工持有不能对外转让的内部转让 核定收入方法:净资产核定法(房屋土地、无形资产超过20%的可以参照中介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收入、6个月内再转让的可以参照上次转让)——类比法(相同条件下同企业股东转让收入、同行业企业转让收入) 3.股权原值 现金取得——实际支付价款+合理税费 非货币资产取得——投资入股时非货币资产价格+合理税费 无偿让渡取得——合理税费+原持有人股权原值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转增额+税费 多次取得——加权平均确定股权原值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人可以分期缴纳个税 4.主管税务:被投资企业地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支付价款、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已履行股东责任享受股东权益、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生效) 5.纳税人收回转让股权 原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视为另一次转让,不退税款 原合同未履行完毕,原价收回股权的,不需缴个税 6.股权激励 按照工资薪金计税,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授权日股价)*行权股数 性股票: (登记日股价+本批解禁日股价)/2*本批解禁数量-实际支付金额*本批解禁数量/性股票总数 7.股权奖励 取得股权价格按照取得日或上一交易日收盘价 规定月份数:员工在企业实际工作月份数,最长按12个月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规定月份数*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8.个人转让限售股 45

法定免税 (高级奖金、国债利息、教育储蓄利息、保险赔款、退休费、补贴津贴福利抚恤救济费、军人补助) 批准减免 暂免 纳税办法 医疗机构征收管理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证明 应纳税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 不能确定原值的,按照收入15%确定原值+合理税费 9.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盈余积累转增部分不征税 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的,收购价格-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盈余转增部分不征税;收购价格低于原股本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转增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计税,先转增应税盈余积累部分,后转增免税盈余积累部分 奖金:省级、部委、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 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个人取得教育储蓄存款利息 按照国家标准发放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补助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工资、个体户所得、承包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不含利息股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其他所得)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外籍个人: 非现金或实报实销的住房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合理标准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 五险一金等福利: 按规定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医疗、其他津贴补贴 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沪港通股票: 内地个人-沪港通-股票,转让差价所得免征 内地个人-沪港通-H股股利,H股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申请——中国结算提供内地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20%代扣个税——内地个人向中国结算主管税务申请抵免 投资者-上交所股票,转让差价所得免征 投资者-上交所A股股利,结算不能提供明细之前,A股公司10%代扣个税——税率低于10%的个人向A股公司主管税务申请享受协定税率——退税 其他所得: 举报违法犯罪获得的奖金 购买福彩、赈灾彩票、体彩,一次性奖金1万元以下免税;1万以上全额征税 办理代扣代缴的手续费 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唯一家庭生活住房所得 鲁甸地震,受灾个人接受捐赠、救灾款项、救灾人员取得补贴收入 自行申报: 年所得12万以上、两处以上取得工资、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 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外,均可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需经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医生承包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税 个人投资、合伙投资开设医院,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 税务机关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按收入、财产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开具,县以上税务局在资料齐全后15日内开具证明 46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证明,可直接提供给外汇管理部门(15万以下不需申请税务机关证明) 土地 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产权 转让非国有土地、出让国有土地()不征税 不包括自行转让集体土地(犯法) 只含有偿转让,不含无偿(继承、赠与) 赠与不纳税:(1)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产土地赠与教育、民政、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2)赠与直系亲属、直接赡养义务人 转让并收取收入的单位个人(不分国籍) 增值额、征税面广、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次征收 不收土增:出租、抵押期间、评估增值、开发公司代建(劳务收入) 交换: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 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子用暂免,转让的征税 国家回收:免征 收入:转让全部价款及经济利益 代收费:计入房价可作为收入,不做20%加计扣除基数;不计入房价不做收入不得扣除 1.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地价(土地出让金、行政划拨时补缴出让金、转让地价款)+相关手续费、契税 2. 房地产开发成本:征用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 房地产开发费用:三费(利息能分摊计算并提供证明+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金额以下据实扣除+其他费用(1+2)*5%以内;利息不能分摊或提供证明+全部费用(1+2)*10%以内。超过上限、超期加息罚息不得扣除) 4.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教育附加、印花0.05%(非房产企业扣印花,房产企业不扣印花计入管理费用) 5. 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1+2)*20%(没开发就转让土地,不得加计扣除)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折扣率 扣除项:评估价格+支付地价款、相关费用+税金+评估费用 个人购房转让,契税包含在评估价格中,不在税金扣除 另: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原金额每年5%加计扣除,契税作为税金扣除,不作为5%加计基数 (收入-扣除额)/扣除额=增值比率 增值额*比率-扣除额*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 0——(30%)50%——(40%,5%)100%——(50%,15%)200%——(60%,35%)以上 分批开发转让,扣除项计算可以按面积分摊 普通住宅:容积率1.0以上,单套120平米以下,成交价低于同级均价1.2倍以下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不到20%,免征(超过20%全额征)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增值额不到20%,免征 国家建设回收房产免征 居民个人拥有普通住宅转让免征;非普通住宅5年以上免,3—5年减半 个人之间互换免征 鲁甸灾后免征 公司改制,合并、分立,暂免 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投资,暂免 7天:转让合同签订日起7天向房屋所在地税务申报纳税 一次交割付清价款:纳税申报后、过户登记手续前,一次性缴纳 分期收款:根据合同规定收款日确定期限,每次收款按比例纳税 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预征土增,全部竣工清算后多退少补(分批开发、预售) 47

征税范围 纳税人 特点 特殊经济行为 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 扣除额 旧房 应纳税额 其他 一般减免 特殊减免 纳税程序 纳税时间

纳税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两处房产分地申报) 清算单位: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普通、非普通住宅分别计税 应当清算:项目全部竣工、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务可要求清算:已转让85%或不到+剩余部分已出租/自用;销售许可证3年没卖完;注销税务登记未清算 房地产企业自用、出租不收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产用于: 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股东投资人、抵债、换取他人非货币资产 确认收入:同地同年房地产均价——税务参照的市场价活评估价 派出所、会所、停车场、物业、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学校、幼儿园、医院、邮局等配套公共设施 产权属全部业主/无偿给、公共事业单位、非营利社会公共事业,可以扣除成本费用 有偿转让的,计算收入+扣除成本 装修费可以扣除,预提费不可扣除 应设未设账簿 自行销毁或不提供纳税资料 账目混乱残缺难以确定收入成本 未按规定期限清算+责令却逾期不清算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扣除总金额/清算总面积 转让扣除金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转让面积 清算管理 视同销售 配套公共设施 核定征收 (不低于5%) 清算又转让

印花税 书立、使用、领受应税经济凭证 纳税人: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凭证的单位个人(含外企外国人) 立合同人(多方签订的当事人,不含担保、证人、鉴定人) 立账簿人(营业账簿) 立据人(订立财产转移书据的多方当事人) 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 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 电子凭证签订人 凭证税+行为税、范围广、税率低、税负轻、纳税人自行完成 五类十三税目 经济合同(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 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包括继承赠与书立书据。例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专利实施许可等) 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其他营业账簿:日记账+明细分类账) 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其他(电子凭证) 一级核算只有财务账簿交税,分级核算设置在其他部门的明细分类账也交税 非营业账簿不交税 以表代账未成册之前暂不交,装订成账簿贴花 车间门市仓库等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不交税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国家财政拨经费)记载经营账簿按其他账簿贴花 跨地区分支机构在分支所在地交税(上级单位拨资金按记载资金账簿交税,不核拨资金只就其他账簿贴花) 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债转股、改制经评估增加的资金,就新增加的资金和以前未贴花的部分贴花交税 其他会计科目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交税贴花 一般法律会计审计的咨询不是技术咨询,不交印花 集团内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交税,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合同性质不交印花 48

印花税 特点 征税范围 营业账簿规定 特例

税率及税基 计税特例 基本免征 其他免征 未按期兑现合同也交印花 出版社与订阅单位签订征订凭证不交印花;出版社与发行单位的征订合同交税 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租赁承包合同不交印花 书立合同+单据,只在合同一次贴花;没有合同将单据贴花 0.005%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金额或借据金额。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按最高限额计税。财产抵押先按借款交税,用抵押品抵债时再按产权转移交税。银行等融资租赁业务按借款交税。银团共同贷款按比例分别计税。基本建设贷款按分合同计税,汇总后余额补缴) 0.03% 三狗奸计: 购销合同(购销金额、凭证注明金额,不得有扣除。以货换货视作2份以购销总额计税。没有金额按照国家牌价或市价计税)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费不扣除其他费用) 技术合同(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不含研发经费) 0.05% 五赢家运产茶: 营业账簿(资金)(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新启用账簿增加额计税) 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收入金额,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假委托加工,原材料视作购销交税,分不清原材料和加工费的全额按照加工交税) 货物运输合同(运费收入不含装卸费、保险费。分程结算运费的分别交税。国际货运,我国运输的凭证按本程计税,托运方全程计税;外国运输的免税) 产权转移书据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费) 0.1% 一猪管饱: 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生活居住的租房合同暂免) 仓储保管合同(仓储保管费) 财产保险合同(保费金额,不含财产金额) 股权转让书据(AB股书立日成交价) 5元 权利证照、其他营业账簿 未分开项目,从高税率计算 股权转让0.1% 上交所、深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出让方交税 沪港通:投资者买卖A股按内地规定交税,内地投资者按税法交税 其他合同最低贴花1角,5分四舍五入;财产租赁合同税额低于1元按1元贴花,1元以上可以有零头 财产租赁合同没确定期限确定不了总租金的先贴5元,结算时再补贴花 签订合同时无法确定总金额先按5元计税,结算补交 合同未标清金额,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贴花 外国货币按照书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外汇牌价折算计税 修改已贴花合同,按照增加金额补交 已贴花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不作为正本使用) 赠给、社会福利单位、学校的财产 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产品收购合同 无息贴息贷款 外国、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 军事货物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 批准的企业改制:之前的合同仅变更执行主体且已经贴花;因改制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贴花 投资者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资金账簿、与人行再贷款合同、与券商清算机构借款合同、接受被处置券商财产的产权转移书据、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接受受偿财产签订保险合同,免税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资金账簿、承担商品储存业务书立购销合同免税(其他当事人征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设、管理、签订租赁协议免印花(购房免契税) 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按比例计算)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的借款合同 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住宿费) 鲁甸地震重建(两个建筑合同、产权转移、房屋租赁) 49

饮水工程(产权转移、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生活居住租房合同 对个人销售标准住宅的产权转移书据 批准的国企改制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飞机租赁企业购机购销合同暂免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享受优惠 1. 自行购买自行画销 2. 缴款书或完税证:税额超过500 3. 按期汇总:同一种类频繁贴花,1年不变 4. 代扣代收税款汇总缴纳 应税凭证保存10年,其他保存期限1年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代售,需支付手续费,从实征税款中收取 核定税款:未按规定建立登记簿、未如实登记保管应税凭证、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按期汇总未及时报送报告且逾期仍不报告等 50%——5倍欠税罚款+滞纳金 不贴、少贴、不画销、揭下重用(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按期汇总缴纳(严重撤销汇总许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0——2000——1万 未按照规定装册、保存的 2000——1万——5万 伪造税票(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证照领受时、外国合同入境时 纳税地点就地纳税 境内执行合同境内纳税,境外签订合同境外执行不交税 暂免 缴税方法 管理规定 违章处理 纳税环节地点

房产税(每年一次)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 不含的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地窖、游泳池等 房地产企业建造商品出售前属于库存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国有)、集体单位和个人(集体产权个人产权)、承典人(出典的按房产余值计算税额)、代管人或使用者(产权未定、纠纷,或无租使用免税单位房产) 个别财产税,限城县镇工矿区的经营性住房,区别经营使用方式 国家拨付经费的单位自用房屋免征 居民个人居住用房免征 筹集地方财政收入,调节财富分配,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配合城市住房改革 1.2% 按照原值扣除10-30%的余值 12% 出租租金 4% 个人出租(不论用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市价向个人出租居住住房 应纳税额=原值*(1-减除比例)*1.2%每年 会计原值一次减除10-30%作为计税余值 包括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地下人防(地下室、停车场、地下商场等) 地下建筑作为工业用途,原值50-60%计税;商业和其他用途,70-80%计税;之后再扣除原值减除比例 应纳税额=原值*50~80%*(1-减除比例)*1.2%每年 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改扩建需增加原值,更换配套设施先扣减原价值 包括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排水、采暖、消防、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 包括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成本费用,容积率低于0.5按2倍计算土地面积 免租期由产权人按原值缴税 50

纳税人 特点 立法原则 税率 (每年一次) 从价计征 1.2%

从租计征 12% 4% 法定免税 财政部、国税总局批准免征 财政部、国税总局批准暂免 纳税时间 投资联营房产:共担风险按比例分红,按余值计税;固定收入视为租金 融资租赁,承租人自合同次月按照余值计税 居民区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交税 应纳税额=当年租金收入*12%(4%) 租金收入:包括货币和实物收入 劳务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按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水平确定标准 税务可以核定应纳税款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房 国家财政拨付经费的单位自用房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自用房 个人拥有非营业房产 以上4条非自用、经营、出租均交税 人行分支机构自用房 房屋大修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停用期免征 城县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邮政局房产,不征税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房产免征 经营公租房取得租金免征 企业办学校、医院、幼儿园自用房产 损毁不堪居住、危房,经鉴定并停用后免征 高校学生公寓免房产税 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自用房免税 饮水工程运营单位自用、办公房产免税 农贸市场房产土地免税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自用房产免税 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不退不补)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 公有住房、廉租住房暂免(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向职工出租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改革发还产权并按标准向居民出租私有住房) 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当月起征 其他:次月 建成次月、办理验收手续次月、交付使用次月、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次月、交付出租出借次月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季度、半年) 房产坐落地 期限 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一次) 纳税范围 纳税人 特点 税率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不含农村)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包括外企外国人 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为实际使用人 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按面积占比分配 对占用土地行为征税,对象是土地,范围有限定,差别幅度定额税额 省级批准,经济落后的地区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30% 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提高,需财政部批准 四档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最高是最低的20倍)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房产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确认面积——纳税人申报面积后调整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使用年税率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土地 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 企业办学校、医院、幼儿园自用土地 51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 法定减免

省级税务局确定征免 特殊减免 纳税义务时间 次月 (30日内申报登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公用土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用地(不含生活办公用地、农副产品加工用地) 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免5-10年) 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 个人所有居住房屋用地 房产管理部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集体、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用地 国家预算收支单位自用土地免税: 老年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地,免税 :少年犯管教所、财政拨付经费的单位自用地、单位自收自支的管教、生活用地、监狱用地(可以有少量经营)免税;围墙外门市营业部交税 邮政:范围内邮局收税,不在纳税范围的邮局账务划分清楚的不征房产税和使用税 国家鼓励项目免税: 专门经营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使用房产土地,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用土地免税 城市公交场、道路客运站用地,免税 港口码头用地免税 公租房建设期间、建成后免税,其他住房中按公租房比例免税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税,商品房按面积比例免税 房产开发公司建设商品房用地,除经济适用房外,其他一律不得减免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免税 鲁甸地震建设安居房免税 饮水工程自用生产、办公用地,免税 特定单位直接用地免税: 人民银行自用土地免税 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 机场:工作区生活区绿化用地征税,场内道路征税;场外道路免税,飞行区用地、场外通讯设施用地、排水防洪用地免税 电力行业:厂房生产生活办公用地征税,输电线路变电站用地免税,厂区外灰厂、输灰输、铁路专线免税 水利行业: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征税,水利设施、管扩用地、库区大坝堤防免税 核电站:核岛、辅助厂房、通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征税,基建期内减半征收 其他规定: 缴纳耕地占用税满一年时征收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征税 危险品仓库厂房所有防火防爆防毒的安全防范用地,暂免(仓库厂房征税) 企业搬迁后原厂地不用的免税 企业铁路专线、公路用地、绿化用地:厂区内征税,厂区外暂免 企业荒山林地湖泊占地,2014-2015减半,2016起全额征税 盐场盐矿:厂房办公生活区域用地征税,矿井用地暂免 矿山的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征税;采矿场、炸药库安全区、公路管道回水系统用地,免税 煤炭企业利用的塌陷地征税 购置新商品房:交付使用次月 购置存量房: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房产机关签发权属证书次月 出租出借:交付房产次月 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交付时间次月;没约定按合同签订次月 纳税人新征用土地:耕地征用满一年缴纳土地使用税;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 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的建设用地:合同约定交付时间次月;没约定按签合同次月 52

纳税地点

不在同一省,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同一省,省级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资源税 资源税 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不同应税产品不能分别核算清楚的,从高税率 普遍征收、极差调节 特定资源征税,收益税性质,级差收入税特点 在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个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中外合作开采油气田作业者 可以是矿山、联合企业、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个体户 中外合作油气田的资源税由作业者代扣,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代申报缴纳 适用范围: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之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纳税时间:支付首笔货款、首次开具支付凭证当天 原油(比例税率6%): 天然原油,不含人造石油 天然气(比例税率6%): 专门开采或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不含煤矿天然气 煤炭(比例税率): 原煤、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按照洗选煤从价计征 其他非金属原矿(定额) 黑色金属原矿(定额): 铁锰铬矿石 有色金属原矿(除稀土钨之外定额): 铜铅锌矿石 盐(定额): 固体盐(海盐、湖盐、井矿盐)液体盐(卤水) 伴生矿:征税,同一矿床有主要矿种和其他多种成分,以主产品作为应税品目 伴采矿:征税,同一矿区开采主产品和非主产品,按品目征税 伴选矿:对原矿石精选加工时伴选出的副产品 岩金矿:能区分的尾矿不征税,不能划分清楚的按照原矿征税,尾矿再利用 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矿区使用费的不再征收资源税 煤层气:13%先征后退,税款不征企业所得税 销售额: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销项税、代垫运费、代为收取的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收费 代垫运费:承运部门将开给购买方、纳税人将转交给购买方 基金行政收费:财政部、省级批准的,开具财政票据,款项上缴财政 外汇结算,按照销售日或当月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计算方法1年不变 特殊情况: 1.关联企业对外销售的,按照销售额征税 2.对外销售应税产品+自用应税产品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按照销售均价确定自用的税额 3.开采应税产品直接出口,按离岸价格计算征税 4.销售额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有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按纳税人近期同类产品平均售价确定——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产品均价——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利润率)/(1-税率) 按原煤计税: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将开采的原煤自用于除了洗选煤的其他方面 按洗选煤计税: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 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平均利润)/洗选煤销售额 洗选煤折算率=原煤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综合回收率) 53

立法原则 特点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税目 其他矿产 相关规定 从价定率 洗选煤折算率 <1

精矿选矿比 >1 从量定额 减免优惠 纳税时间 纳税地点 =原煤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洗选煤数量/原煤数量) 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税率 销售额不包括从坑口、煤场到车站码头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原煤和洗选煤不能单独核算的,一同视作销售原煤计税 开采稀土、钨、钼加工精矿的,按照精矿销售额计税 开采原矿并直接销售的,将原矿换算成精矿计税 开采原矿加工成精矿,进行投资、分配、抵债,视同销售 自采原矿和外购原矿加工精矿不能单独核算的,一并视作未税原矿加工计税 成本法: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加工成本*(1+利润率) 市场法: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精矿单价/(原矿单价*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此时>1 应纳税额=原矿数量*原矿单价*精矿单价/(原矿单价*选矿比) =原矿数量*精矿单价/选矿比 开采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不纳税,自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 课税数量:直接销售数量、自用数量、税务机关核定数量 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按固体盐征税;外购液体盐加工可以抵扣已纳税额 无法确定原矿移送量,按照精矿选矿比折算成原矿计税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此时<1 开采生产过程,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省级酌情减免 原油天然气: 加热、修井原油免税;稠油高凝油高硫天然气减40%;三次采油减30%;深水油气田减30%;低丰度油气田减20% 煤炭: 填充开采置换煤炭减征50%;衰竭期煤矿减征30% 分期收款:销售合同规定收款日 预收货款:发出应税商品日 其他结算方式:收讫销售款或索取销售款凭证当天 自产自用:移送应税产品当天 扣缴义务: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凭据当天 应税产品开采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 跨省开采:开采地生产地纳税 扣缴义务: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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