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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县镇社会矛盾化解层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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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综治委[2010]5号

顾县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顾县镇社会矛盾化解层级管理办法》的通

各调委会:

《顾县镇社会矛盾化解层级管理办法》已经镇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报告。

特此通知

顾县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10年3月5日

顾县镇社会矛盾化解层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大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省、市、县有关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文件精神,结合全镇“大调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矛盾化解层级管理坚持的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

谁负责”原则;坚持依法调解、法理情结合原则;坚持抓早抓小抓了、及时化解原则;坚持案结事了原则。

第三条 实行社会矛盾化解层级管理的目标:进一步强化全镇各调委会的责任意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实现小事不出社、大事不出村、重大疑难问题不出镇,矛盾问题不上交;

全力减少存量、控制增量,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社会矛盾收集

第四条 社会矛盾来源:摸排调查、群众(来信来电)上访、上级转办、领导交办四类。

第五条 社会矛盾排查:实行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排查相结合。各村(社区)随时排查并及时上报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各村(社区)和驻镇单位按月排查并汇总上报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特殊时期实行重点排查。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排查辖区或职权范围内的社会矛盾,社会矛盾排查要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第六条 对于上级转办、领导交办以及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各类社会矛盾,转办单位和受理单位都要及时逐一作好登记。

第七条 对收集的社会矛盾,各级各部门均要按照管理范围和职权建立分类管理台帐,各级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要定期报上级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特别重大的社会矛盾要立即单报。

第三章 社会矛盾风险级别评估

第 对各类社会矛盾由调委会分级进行风险评

估,在一日内明确登记和化解责任。

第九条 镇调委会对排查出的社会矛盾进行风险评估。评定为三级的,明确到村(社区)或驻镇单位为责任单位;评定为二级的,明确镇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为责任单位;评定为一级的,应立即上报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

第十条 社会矛盾风险级别分为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矛盾为三级社会矛盾:

1、发生在村(社区)范围内的或发生在驻镇单位内部的;

2、发生时间在一年以内;

3、涉及家庭在2户以下或涉及人员在5人以下; 4、未造成人身伤害; 5、未到县及以上上访的;

6、其他各类轻微、较小的社会矛盾。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矛盾为二级社会矛盾:

1、跨村的社会矛盾;

2、发生时间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

3、涉及家庭在2户以上或涉及人员在5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

4、造成人身伤害致残4级以下(不含4级)或非正常死亡1人且无苗头;

5、有非正常上访或件苗头的; 6、已到市、县上访的; 7、其他各类一般社会矛盾。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矛盾为一级社会矛盾:

1、跨镇的社会矛盾; 2、发生时间在三年以上; 3、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

4、造成人身伤害致残在4级以上,非正常死亡1人且有苗头或非正常死亡2人以上(含2人);

5、已到省及以上上访的; 6、其他各类重大社会矛盾。

第四章 社会矛盾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三级社会矛盾由村(社区)或驻镇单位组织化解。

第十二条 二级社会矛盾由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

心组织化解

第十三条 一级社会矛盾上报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由上级部门组织化解。

第十四条 对已评定的社会矛盾出现升级的,需重新评定并明确矛盾等级和化解责任单位。

第五章 社会矛盾化解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办法,进行有效化解。

第十六条 杜宇所以社会矛盾,力争在第一时间化解;对不能及时化解的,要尽快采取有效的措施,明确落实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严防事态扩大。

第十七条 对已化解的社会矛盾,必须及时销号,做到案结事了。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 将责任单位对社会矛盾排查化解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由综治办、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逐级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对各类社会矛盾排查化解组织到位、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表

彰。

第条 对各类社会矛盾排查化解组织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查究,对责任单位综治工作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使用于全镇各级调委会。 第二十一条 各村(社区)驻镇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顾县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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