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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来源:保捱科技网
TG/GW101-2014

第一章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四章附录一附录二中 国 铁 路 总 公 司 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

目 录

总 则 …………………………………………4 行车安全 ………………………………………4 基本作业要求………………………………4 作业防护…………………………………20 应急处置与特殊线路故障的预防和处理35 养路机械、专用车辆使用…………………46 施工列车及工程机械……………………56

材料装卸与堆放…………………………60 防 洪……………………………………66 人身安全………………………………………68 基本要求…………………………………68 避车………………………………………69 线桥作业…………………………………72 搬运与装卸作业…………………………84 机具使用…………………………………86

工务设备安全……………………………………88 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91 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92

附录三 各种类型临时钢梁主要尺寸和适用行车条件…93 附录四 信号及标志………………………………………99 附录五 本规则用词说明…………………………………103

前 言

自2006年《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运〔2006〕177号)颁布实施以来,铁路运输及工务生产组织、设备状况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原铁道部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相继出台或修改了多项规则、办法,尤其是原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的一些条款突破了《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时,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对安全防护等内容也做出了部分修改。由此,本次修订对有关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

因中国铁路总公司《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已发布实施,因而本规则更名为《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本规则共分四章和五个附录,阐述了普速铁路工务安全管理制度,行车安全,养路机械、专用车辆及工程机械、防洪,人身安全,工务设备安全等工务安全相关要求。

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补充和完善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工务部(北京市复兴路10号,邮政编码:100844),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则技术总负责人:康高亮、曾宪海。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杨忠吉、张晓阳、万 坚、许建明、杨梦蛟、张克艺、杨春枝、刘光煜、梁之文、何海宏、李拥军、毋小卫、朱春信、李胜利、任成进、康振江、张传东、姜永权、虞中明、汤国华、罗 强、袁雪娥、郑朝会、高 琦、贵逢涛、刘维平。

本规则主要审查人:康高亮、曾宪海、龚 昕、吴景海、傅 锋、

吴细水、姚 冬、王 敏、杨 桉、孟 亮、吕关仁、邢建鑫、胡双庆、徐洪范、杨春林、李 剑、刘 东、赵党利、杨宝立、王忠伟、毛建辉、胡永生、郭敏杰、洪淳敏、王建辉、谢绍甜、莫克议、刘加昌、郑小龙、杨明声、魏绍挺。

本规则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工务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 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各级工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掌握安全生产规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0.3条 铁路局、铁路公司应保证工务安全的及时投入,工务部门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以满足运输安全的需要。

第1.0.4条 凡发生与工务有关的事故,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0.5条 凡在营业线及邻近营业线进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制

定,并报铁路总公司备案。

第1.0.6条 本规则适用于200km/h以下国家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的工务安全管理。

第二章 行 车 安 全

第一节 基本作业要求

营业线作业

第2.1.1条 普速铁路工务作业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第2.1.2条 施工作业系指影响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或需改变列车运行条件的作业。

施工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在车站(调度所)办理封锁或慢行手续。施工项目主要包括: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涵洞、地下工程、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以及铺设道口、平过道等设备设施的施工。

3.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进行影响建筑限界、路基和桥隧涵稳定的各种施工及爆破作业。

4.设置在线路上的安全检测、监控设备的新建、技术改造、大中修施工。

5.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涵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 6.成段破底清筛、更换钢轨或轨枕,成组更换道岔(含钢轨伸缩调节器),更换轨枕板施工。

7.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8.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超过40mm的施工。 9.其他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 第2.1.3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 h及以上、干线封锁6 h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 h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 h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 h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 h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 h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 h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他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 h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人工处理路基基床,成段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相邻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2.1.4条 维修作业是指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的作业。根据作业是否需要天窗,维修项目分为应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和可不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

一、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

纳入天窗的维修等级分为二级。按照作业复杂程度和设备影响范围,维修项目分为Ⅰ级维修和Ⅱ级维修。

(一)Ⅰ级维修项目

1. 更换道岔尖轨、辙叉、基本轨;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

2.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装卸机具、材料等。 3.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 (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 4.更换和整正桥梁梁缝挡砟板。 (二)Ⅱ级维修项目

1.利用小型养路机械整治线路病害,更换或修理轨道(道岔)伤损零部件。

2.胶结、焊接钢轨。

3.一次起道量、拨道量不超过40mm的起道、拨道。 4.螺栓扣件涂油。

5.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Omm及以下时。

6.更换桥梁护轨,钢梁明桥面单根抽换桥枕、更换护木。 7.隧道拱顶漏水整治、衬砌裂损加固。 8. 整修道口铺面。

9. 不破底处理道床翻浆冒泥,清筛道床。破底清筛道床以及更换、方正轨枕连续不超过2根。

10. 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清理危石、砍伐危树及隧道内除冰作业。

11.更换桥梁挡砟块。

12. 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二、可不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 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

1. 160km/h及以下的区段使用轨道检查仪、钢轨探伤仪等随时能撤出线路的便携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作业。

2.利用速度小于160km/h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进行预卸路料的加固;线路标志、标记涂刷;整理道床;清理垃圾或弃物;其他在道床坡脚以外栅栏以内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3. 利用速度小于160km/h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进行桥梁更换人行道步行板、栏杆油漆、不移动桥枕进行钢梁上盖板涂装,不影响行车安全的隧道除冰作业。

4.成段换轨施工时,利用速度不大于120km/h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人工进行材料分散、收集工作。

5.线路限速(或允许速度)不大于60km/h的区段,可使用单人能

随时撤出线路的轻便小型机具进行螺栓涂油、捣固、改道、补充或紧固轨道联结零件、垫入或撤出垫板等作业。

6. 桥面以下不影响行车安全的作业等。

邻近营业线施工

第2.1.5条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A、B、C三类。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2 m(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 m,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 m)、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 m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1. 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邻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2. 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杆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 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2)开挖基坑、降水和挖孔桩施工。

(3)邻近供电、通信、信号电(光)缆沟槽及供电支柱、通信信号杆塔(箱盒、通话柱)10 m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4. 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邻近营业线施工,由铁路局按上述原则界定类别。

作业组织与管理

第2.1.6条 天窗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施工天窗:线桥大中修及大型养路机械作业不应少于 180 min。 维修天窗:双线不应少于120 min,单线不应少于90 min。维修天窗应根据维修作业需要合理安排。维修天窗原则上应安排在昼间,并满足作业轨温条件。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原则上每月每区间不应少于20次(双线为单方向)。

第2.1.7条 营业线施工作业(特别规定的慢行施工除外)和应纳入天窗的维修作业应在天窗内进行。

邻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按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执行。

第2.1. 施工作业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并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施工计划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维修作业应由设备管理单位编制维修作业计划,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需临时安排的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由设备管理单位申请,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必须在计划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2.1.9条 作业现场为两个及以上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作业主体单位,明确主体作业负责人。主体作业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作业,各单位作业负责人必须服从主体单位作业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作业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综合利用天窗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单位作业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第条 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

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时,必须同时提报施工安全协议。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计划申请,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不予审核。

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第条 影响道岔或信号使用以及在道岔转辙、可动心辙叉部位进行的作业,必须提前与电务部门联系,填写工电配合通知书。影响超偏载检测装置、通信、客(货)车运行安全监测设备和接触网等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联系,填写配合通知书,由其配合人员负责拆除和恢复相关设备。影响站台、雨棚、天桥建筑限界的作业时,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联系,填写配合通知书。

第条 影响工务设备安全的外单位作业,设备管理单位应派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安全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见附录一);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果断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责令其停工,填发“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见附录二),由施工单位组织整改并制定有针对性措施,报铁路局工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工。

第条 施工作业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

担当。建设项目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担当。技术改造、大中修项目Ⅰ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担当。配合人员资格由铁路局规定。

维修的组织领导工作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Ⅰ级维修负责人由车间主任(副)担当(Ⅰ级维修较多时,车间主任可委托车间干部担当),Ⅱ级维修负责人由工(班)长担当。

第条 作业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作业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作业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作业,安排作业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

2.负责协调解决作业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作业,掌握作业进度,反馈现场信息。

3.负责总结分析作业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作业现场的安全负责。

第条 限速地段是否设置专人巡查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明确,特殊情况由作业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条 凡未办理验交的线路、桥隧等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巡

查养护。

放行列车条件

第条

使用轨束梁、工字钢梁或D型施工便梁时,其容许最大跨度和允许行车速度见附录三。

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作业方式 放行列车条件 1.?? 两捣一稳作业后,开通后第一列35km/h,第二项目 一、1.破底影响清筛 道床2.更换路基道床石稳定砟 的施3.成段工作更换轨业 枕(板) 4.成组更换道岔 施工条件 大型列45km/h,自第三列起限养路速60km/h,至次日捣固后封锁施工 机械第一列限速60km/h,第二捣固、列起限速80km/h,至第三稳定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车作80km/h,第二列限速业 120km/h,至第四日捣固后恢复常速。 2.?? 三捣两稳作业后,开5.基床换填 6.一次起道量或拨道量超过40mm的成段起道或拨道 7.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影响路基稳定范围) 通后第一列45km/h,第二列60km/h,自第三列起限速80km/h,至次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80km/h,第二列起限速120km/h,至第三日捣固后恢复常速。 道岔施工后直向、侧向按此标准分别阶梯提速。 未达到上述捣固、稳定遍数的,应相应降低列车放行速度。 开通后第一列35km/h,第二列45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限速小型60km/h,至次日捣固后第养路一列限速60km/h,第二列机械起限速80km/h,至第三日捣固 捣固后第一列限速80km/h,第二列限速120km/h,至第四日捣固后恢复常速。 1.施工期间当日第一列15km/h,第二列25km/h,第三列45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限速60km/h至下次封锁前。 人工捣固 2.施工结束,开通后第一列15km/h,第二列25km/h,第三列45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按60km/h、80km/h、120km/h各不少于24小时捣固后阶梯提速,其后正常。 续上表

施工条件 项 目 放行列车条件 开通后第一列二、1.成段更换钢轨 不影2.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响道3.成段调整轨缝,拆开接床稳头并插入短轨头 定的4.成段修整轨底坡 封锁施工 45km/h,第二列60km/h,第三列120km/h,其后恢复常速。 施工1.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作业 厚度超过40mm 2.长大隧道宽轨枕垫砟 封锁施开通后第一列3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60km/h,其后恢复常速。 施工作业期间,封锁开通后限速45km/h至下次天窗前;施工作业结束后,第一封锁施列限速45km/h,工 以后限速3.道口大修(若影响道床工 稳定,比照第一大项办理) 1.更换或拨正钢梁、混凝土梁 2.抬高或降低桥梁 三、3.拨正支座、更换桥梁支桥隧座、翻修支承垫石、垫砂涵施浆厚度超过50mm 工作4.不拆除钢轨整孔更换业 明桥面桥枕 5.明桥面移动桥枕 6.翻修、加深隧道内排水沟 60km/h不少于24小时,再限速80km/h、120km/h各一列后恢复常速。 续上表

施工条件 项目 放行列车条件 1.明桥面移动桥枕后,上盖板喷砂除锈涂装 2.架空施工中,安装、拆除纵横梁体慢行施系的横梁,安装D工 型便梁的横梁 3.修补或重新施作有砟轨道桥面、桥三、桥隧涵施工作业 线路架空或加固后慢行施桥涵顶进 工 台顶面防水层 施工作业期间,限速45km/h;施工结束后,第一列限速45 km/h不少于 12小时,后限速60 km/h、80 km/h各不少于24小时、后120 km/h一列后恢复常速。 施工作业期间,新建明、棚洞的基慢行施础施工 工 本线限速45km/h,邻线列车限速160km/h;基础施工施工作业期间,限速45km/h。 结束后恢复常速。 1.在线路上安装或拆除轨束梁、工字钢纵梁、D型便梁的纵梁、纵横梁体系的纵梁,拆除D型便梁的横梁 2.喷锚加固隧道衬封锁施砌 3.整治隧道仰拱破损及换填隧道铺底 4.隧道整体道床翻修 5.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复杂桥隧施工 1.路基注浆,挖孔桩、旋喷桩施工,路基降水 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所确定的施工条件和列车工 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作业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2.隧道内增设密井放行条件执行。 暗管施工 注:表内未列出的其他施工作业项目,可由铁路局比照本表类

似施工作业确定施工条件和放行列车条件。

第条 施工地段放行列车时,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偏差不得超过经常保养容许偏差管理值。列车速度vmax>45 km/h时,工务设备状态符合铁路线路、桥隧修理有关规定。列车限速vmax≤45 km/h时,线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轨枕盒内及轨枕头部道砟不少于1/3。 2.枕底道砟串实。

3.轨枕每隔6根可空1根。 4.道钉或扣件:

(1)钢轨接头两根轨枕和桥枕上道钉、扣件齐全、有效; (2)半径小于或等于800 m曲线地段,混凝土轨枕可每隔1根拧紧3根,木枕可每隔1根钉紧6根;

(3)半径大于800 m曲线及直线地段,混凝土轨枕可每隔2根拧紧1根,木枕可每隔1根钉紧1根。

5.接头螺栓:每个接头至少拧紧4个(每端2个)。 6.钩螺栓:每隔3根桥枕拧紧1根。 7.起道(含垫砟)顺坡率不小于200倍。

8.冻害垫板平台两端的顺坡率不小于200倍。

第条 施工作业过程中,设备管理单位应对封锁前准备、施工中控制、线路开通和逐步提速等关键环节进行监控。线路开通、速度变更执行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检查签认制度。

第条 施工作业地段线路开通后,列车限速应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

第条 在进行钢梁修理或上盖板涂装时,可根据施工需要移动桥枕,但移动后,每根桥枕的钩螺栓、道钉或分开式扣件应齐全有效,固定枕木的拉条保证枕木间距不变化;移动后的桥枕中心间距不应超过550 mm,个别情况也不得超过600 mm,而接头处桥枕净距不得超过210 mm。如桥枕状态不良,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或限速运行。

允许速度100 km/h以上的区段,桥枕净距大于210 mm的钢梁桥客车限速100 km/h,货车限速60 km/h。

第条 故障处理后的放行列车条件由工务现场负责人决定。 第条 下列作业应办理临时封锁手续,设置停车手信号防护。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与否及限速列车的时间、次数、速

度由作业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性灾害的紧急抢修; 2.钢轨、辙叉或夹板折断后的紧急处理; 3.线路胀轨的紧急处理;

4.更换重伤钢轨、辙叉或联结零件;

5.轨道几何尺寸超过临时补修标准的病害整修; 6.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处理。

第二节 作 业 防 护

防 护 办 法

第2.2.1条 施工和维修作业须设置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且不得临时调换。

现场防护员应根据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作业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站位及移动路径,并做好自身防护。

第2.2.2条 在区间线路、站内线路、站内道岔上维修时,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维修地点附近、且了望条件较好的地点进行防护,在天窗内作业时,显示停车手信号。

第2.2.3条 封锁或慢行施工作业应办理施工手续,设置移动停车或移动减速信号防护。

第2.2.4条 凡影响行车、人身安全的施工和维修作业及发生线路故障地点,均应设置防护。

作业负责人、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必须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钢轨探伤作业防护员、道口看守员、巡检及看守人员,均应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随时监听列车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时可直接通报车站值班员、机车乘务员。

第2.2.5条 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施工、维修登销记手续;向作业负责人传达调度命令;随时与现场防护员保持联系,通报列车运行情况。

现场防护员在防护时,除掌握驻站联络员通报信息外,应以了望防护为主;如联系中断,现场防护员应立即通知作业负责人停止作业,必要时将线路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状态。

作业负责人下达设置或撤除防护、开始或停止作业、下道避车等命令。

第2.2.6条 在区间线路上封锁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单线区间封锁施工时,如图2.2.6—1。

图2.2.6—1 (长度单位:m)

2.双线区间一条线路封锁施工时,如图2.2.6—2。

图2.2.6—2 (长度单位:m)

3.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封锁施工时,如图2.2.6—3。

图2.2.6—3 (长度单位:m)

4.封锁施工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小于820 m时,如图2.2.6—4。

图2.2.6—4 (长度单位:m)

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距施工地点800m附近,且了望条件较好的地点显示停车手信号;施工作业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小于820 m时,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距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20 m附近;在尽头线上施工,施工负责人经与车站值班员联系确认尽头一端无列车、轨道车时,则尽头一端可不设防护。施工地点与防护人员间了望条件不良又无电话联系时,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凡用停车信号防护的施工地点,在停车信号撤除后,列车需减低速度通过施工地点时,应按减速信号防护办法防护。

第2.2.7条 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封锁施工,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一、在站内线路上封锁施工

1.将施工线路两端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可不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当施工线路两端道岔只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时,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 m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2.2.7—1。

图2.2.7—1 (长度单位:m)

2.如施工地点距离道岔小于50 m时,在该端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2.2.7—2。

图2.2.7—2 (长度单位:m)

3.在进站道岔外方线路上封锁施工,对区间方面,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面,在进站道岔外方基本轨接头处(顺向道岔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如图2.2.7—3。

图 2.2.7—3

4.双线区段,在反方向进站信号机至出站道岔的线路上施工,对区间方向,以关闭的反方向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向,在出站道岔外方基本轨接头处(对向道岔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2.2.7—4。

图 2.2.7—4

二、在站内道岔上(含警冲标至道岔尾部线路、道岔间线路)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防护,防护办法如下:

1.站内道岔上施工,一端距离施工地点50 m,另一端两条线路距离施工地点50 m(距出站信号机不足50 m时,为出站信号机处),分别在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2.2.7—5;如一端距离外方道岔小于50 m时,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

图2.2.7—5 (长度单位:m)

2.在进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向,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向,在距离施工地点50 m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距邻近道岔不足50 m时,在邻近道岔基本轨接头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如图2.2.7—6。

图2.2.7—6 (长度单位:m)

3.在出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向,以关闭的反方向进站信号

机防护;对车站方向,在距离施工地段不少于50m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2.2.7—7;距邻近道岔不足50 m时,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

图2.2.7—7 (长度单位:m)

4.在交分道岔上施工,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在施工地点两端50 m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2.2.7—8。

图2.2.7—8 (长度单位:m)

5.在交叉渡线的一组道岔上施工,一端在菱形中轴相对处线路上,另一端在距离施工地点50 m处线路上,分别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如图2.2.7—9。

图2.2.7—9 (长度单位:m)

6.在道岔上进行大型养路机械施工时,如延长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距离后占用其他道岔时,对相关道岔应一并防护。

第2.2. 在区间线路上,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移动减速信号(标明列车速度)防护办法如下:

1.单线区间施工时,设立位置如图2.2.8—1。

图2.2.8—1 (长度单位:m)

注:⑴图中“A”为不同线路速度等级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下同),

见表2.2.8

列车紧急制动距离限值表 表2.2.8 列车类型 旅客列车(动车组列车除外) 特快货物班列 快速货物班列 货物列车(货车轴重<25 t,快速货物班列除外 ) 货物列车(货车轴重≥25 t ) 最高运行速度(km/h) 120 140 160 160 120 90 120 100 紧急制动距离限值(m) 800 1 100 1 400 1 400 1 100 800 1 400 1 400 ⑵允许速度120 km/h<v<200 km/h的线路,在移动减速信号牌外方增设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以下同。 2.双线区间在一条线路上施工时,如图2.2.8—2。

图2.2.8—2 (长度单位:m)

注:限速地段无施工作业不设置作业标。 3.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时,如图2.2.8—3。

图2.2.8—3 (长度单位:m)

4.施工地点距离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小于800 m时,设立位置如图2.2.8—4。

图2.2.8—4 (长度单位:m)

注:(1)当站内正线警冲标距离施工地点小于800 m时,按800 m设置移动减速信号牌;

(2)当站内正线警冲标距离施工地点大于或等于A时,不

设置带“T”字的特殊移动减速信号牌。

第2.2.9条 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在站内正线线路上施工,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800m时,单线设立位置如如图2.2.9—1,双线设立位置如图2.2.9—2。

图2.2.9—1 (长度单位:m) 图2.2.9—2 (长度单位:m)

注: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不足800 m时,自施工地点起至800 m处区间线路列车运行方左侧,设移动减速信号牌防护;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当施工地点距反方向进站信号机不足800 m时,自施工地点起至800 m处区间线路列车运行方左侧,设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当施工地点距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800 m时,在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处,设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

2.在站内正线道岔上施工,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800m时,单线设立位置如图2.2.9—3,双线设立位置如图2.2.9

—4。

图2.2.9—3 (长度单位:m) 图2.2.9—4 (长度单位:m)

注: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不足800 m时,自施工地点起至800 m处区间线路列车运行方左侧,设移动减速信号牌防护;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当施工地点距反方向进站信号机不足800 m时,自施工地点起至800 m处区间线路列车运行方左侧,设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当施工地点距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800 m时,在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处,设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

3.在站线线路上施工,设立位置如图2.2.9—5。

图 2.2.9—5

4.在站线道岔上施工,该道岔中部线路旁,设置两面黄色的移动减速信号,设立位置如图2.2.9—6。

图 2.2.9—6

凡线间距离不足规定时,应设置矮型(1 m高)移动减速信号。 在移动减速信号牌上应注明规定的慢行速度。

第条 已纳入LKJ基础数据的长期慢行地段不设置减速信号牌。

第条 在区间线路上进行不影响行车安全的作业,不需要以停车信号或移动减速信号防护,应在作业地段两端500~1 000 m了望。

图 (长度单位:m)

第条 线路发生危及行车安全故障或自然灾害时的防护办法如下:

(1)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车站值班员或列车司机紧急停车,同时在故障或自然灾害影响地点设置停车信号。

(2)当确知一端先来车时,应急速奔向列车,用手信号旗(灯)或徒手显示停车信号。

(3)如不知来车方向,应在故障或自然灾害影响地点注意倾听和了望,发现来车,应急速奔向列车,用手信号旗(灯)或徒手显示停车信号。

设有固定信号机时,应先使其显示停车信号。

站内线路、道岔发生故障或自然灾害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

员采取措施,防止机车、车辆通往该故障或自然灾害影响地点,同时按规定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第条 有人看守的道口应装设遮断信号机。有人看守的桥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坍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装设遮断信号机。遮断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小于50 m。

第条 区间线路上利用列车间隔的作业,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或作业负责人联系程序规定如下:

1.作业负责人应通过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值班员保持密切联系,设置好防护后方可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应密切注意来车“预报”、“确报”等信号。

(1)预报:车站对作业区间办理闭塞时,驻站联络员应立即向现场防护员发出预报;如系通过列车,则应提前一个车站(即邻站向本站发车时)发出预报。

(2)确报:车站向作业区间发车时,驻站联络员应立即向现场防护员发出确报。

(3)作业地点距车站较近或作业条件较复杂,需提前预报、确报时,作业负责人应事先与驻站联络员商定明确并告知全体防护员

及作业人员。

(4)变更通知:预报、确报有变化时,驻站联络员应向现场防护员发出变更通知。

2.现场防护员接到驻站联络员发出的预报、确报、变更通知后,均应立即通知到作业负责人。同时应加强警戒,注意了望,监视来车与作业情况。如设置有中间联络防护员时,应以上述相同方式准确及时地将信息传达给对方。

3.驻站联络员应加强与车站值班员的联系,双线区段反方向来车时,驻站联络员应及时通知现场防护员转报作业负责人。

第条 线路上作业设置或撤除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的程序如下: 1.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1)驻站联络员抄录并确认作业封锁调度命令,通知作业负责人;

(2)作业负责人通知现场防护员按规定在作业地点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3)按规定设置好移动停车信号后作业负责人发出作业命令。 2.撤除移动停车信号

(1)作业负责人检查确认线路已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外单位施工的还需设备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人员共同检查确认);

(2)通知现场防护员撤除作业地段的移动停车信号; (3)通知车站开通线路。

第条 在通信不畅或了望条件不良地段作业时,应增设防护员。

防护信号备品

第条

防护信号备品表

名 单 称 作业标 位 个 单 线 车 间 工 区 4 2 2 2 巡道巡守 双 线 车 间 工 巡道区 6 4 4 4 巡守 停车信号 个 减速信号 个 减速地点个 标 双面信号盏 灯 喇 叭 个 1 4 6 1/人 1 1 6 6 1/人 1 红色信号面 旗 黄色信号面 旗 短路铜线条 (自动闭塞区间) 无线电话台 机 有线电话台 机 “T”字减个 速信号 2 6 3 2 9 3 2 6 1 2 6 1 2 1 4 2 2 4 2 2 5 2 2 4 2 2 4 2 4 4 注:(1)巡守人员多人值班时,喇叭、信号灯、信号旗应按实际需要相应增加;

(2)施工单位需要的信号用品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3)单线有道岔的工区,停车信号应配备3个,并配备双面黄色减速信号2个;

(4)速度大于120 km/h区段的工区配置带“T”字减速信号; (5)电气化区段工区,配备70 mm2回流线,其数量与长度根

据需要确定;

(6)无线电话机宜设有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频点。

第三节 应急处置与特殊线路故障的预防和处理

应急处置与特殊线路故障处理

第2.3.1条 故障及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按以下两种程序办理。 一、当工务人员检查、作业中发现线路设备故障或自然灾害时: 应立即按照第条要求进行防护。迅速通知工长或车间主任,并采取紧急措施修复故障设备;若不能在列车运行间隔时间内修复,应通过车站值班员立即向列车调度员请求,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命令封锁区间或限速运行。

车站值班员接到区间发生故障的警报后,应立即通知有关列车停车或限速,并报告列车调度员。

必要时,工务部门的工长或车间主任随乘第一趟列车去故障现场,以便迅速组织和指挥抢修工作。工长或车间主任根据故障判断影响行车的程度,确定运行办法,并报告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在工长或车间主任到达故障地点之前,列车运行办法,由现场工务人员确定。

故障、自然灾害处置后,由现场负责人确定放行列车条件。 二、接到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设备故障、自然灾害通知时:

铁路局工务调度接到设备故障、自然灾害通知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领导及设备管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接铁路局或车站值班员设备故障、自然灾害通知时,应立即通知有关车间(班组),并向单位相关领导汇报。

车间(班组)按通知的故障、自然灾害类别或领导要求,携带机具和材料赶赴现场,同时设置驻站防护、办理相关手续。

作业负责人确认设备故障或自然灾害后,立即向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报告故障或自然灾害主要情况及影响范围、处置方案、行车条件。

故障或自然灾害处置后,由现场作业负责人确定放行列车条件。 第2.3.2条 胀轨跑道的防治和处理。

1.当线路出现连续碎弯并有胀轨迹象时,必须加强巡查或派专人监视,观测轨温和线路方向的变化。若碎弯继续扩大,应采取限速或封锁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线路稳定后,恢复正常行车。

2.作业中如出现轨向、高低不良,起道、拨道省力,枕端道砟离缝等胀轨迹象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及时采取防胀措施。

无论作业中或作业后,发现线路轨向不良,用10 m弦测量两股钢轨的轨向偏差,当平均值达到10 mm时,必须设置移动减速信号,并采取夯拍道床、填满枕盒道砟和堆高砟肩等措施,来不及设置移动减速信号的,现场防护员应显示黄色信号旗(灯),指示列车限速运行,并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限速地点和限速值,并安排人员在车站登记;当两股钢轨的轨向偏差平均值达到12 mm,必须立即设置停车信号防护,及时通知车站,并采取钢轨降温、切割等紧急措施,消除故障后放行列车。

3.发现胀轨跑道时必须立即拦停列车,尽快采取措施,恢复线路,首列放行列车速度不超过15 km/h,并派专人看守、整修线路,逐步提高行车速度。

第2.3.3条

1.紧急处理——当钢轨断缝不大于50 mm时,应立即进行紧急处理。在断缝处上好夹板或臌包夹板,用急救器固定,在断缝前后各50 m拧紧扣件,并派人看守,放行列车速度不超过15 km/h。如断缝小于30 mm时,放行列车速度不超过25 km/h。有条件时应在原位焊复,否则应在轨端钻孔,上好夹板或臌包夹板,拧紧接头

螺栓,然后可适当提高行车速度。

2.临时处理——钢轨折损严重或断缝大于50 mm,以及紧急处理后,不能立即焊接修复时,应封锁线路,切除伤损部分,两锯口间插入长度不短于6 m的同型钢轨,轨端钻孔,上接头夹板,用10.9级螺栓拧紧。在短轨前后各50 m范围内,拧紧扣件后,按正常速度放行列车,但不得大于160 km/h。

临时处理或紧急处理时,应先在断缝两侧轨头非工作边做出标记,标记间距离约为8 m,并准确丈量两标记间的距离和轨头非工作边一侧的断缝值,做好记录。

3.永久处理——对紧急处理或临时处理的处所,应及时插入短轨进行焊复,恢复无缝线路轨道结构。

在线路上焊接时气温不应低于0℃。放行列车时,焊缝温度应低于300℃。

第2.3.4条 胶接绝缘接头发生拉开离缝时,应立即拧紧胶接绝缘接头两端各50 m范围内线路扣件,并应尽快修复。胶接绝缘失效时,应立即更换或采用现场胶接绝缘接头技术处理。暂时不能进行永久处理的,可将失效部分拆除,更换为普通绝缘材料或插入

等长绝缘接头钢轨或胶接绝缘钢轨,用夹板联结进行临时处理,并尽快用较长的胶接绝缘钢轨进行永久处理。进行永久处理时,应严格掌握轨温、胶接绝缘钢轨的长度和预留焊缝,使修复后无缝线路锁定轨温不变。

电气化铁路

第2.3.5条 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起道作业:两股钢轨同时起道时,一次作业起道量不得超过30mm,且两股钢轨起道量相差不得超过11mm;调整曲线超高时,单股起道量不得超过11mm。起道量超出上述规定时,应事先通知供电部门调查确认接触网设备调整工作量并配合作业。

起道作业时,隧道、下承式桁架桥和拱桥、斜拉桥不得超过建筑限界尺寸线

2.拨道作业:线路中心位移一次不得超过30mm,一侧拨道量年度累计不得大于120mm,并不得侵入建筑限界。拨道量超出上述规定时,应事先通知供电部门调查确认,满足调整要求后配合作业。

桥梁上一侧拨道量年累计不得大于60mm,且应满足线路中心与桥梁中心的偏差,钢梁不大于50 mm,圬工梁不大于70 mm。线路允许速度120 km/h<vmax≤200 km/h时,钢梁、圬工梁不得大于50 mm。

3.爆破作业有碍接触网及行车安全时,应先停电后作业。

第2.3.6条 在非自动闭塞的电气化区段上更换钢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

2.换轨前应在被换钢轨两端轨节间纵向安设一条截面不小于70 mm2的铜导线。导线两端牢固夹持在相邻的轨底上, 如图2.3.6。 该连接线在换轨作业完毕后方可拆除。

图 2.3.6

1—被更换的钢轨;2—铜导线

第2.3.7条 在自动闭塞的电气化区段上更换钢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同一地点同时更换两股钢轨时,无论该地段接触网是否停电,换轨前必须在被换钢轨两端的左右轨节间横向各设一条截面不小于70 mm2的铜导线,在被换一股钢轨两端轨节间纵向安装一条截面不小于70 mm2的铜导线。导线两端用夹子牢固夹持在相邻的轨底上,如图2.3.7—1。作业完毕后方准拆除接地线和导线。

2 图2 2.3.7—1 1 注:1—被更换钢轨;2—铜导线 2 1

2.更换一股钢轨时,换轨前应在被换钢轨两端的左右轨节间横向各设一条截面不小于70mm2的铜导线。导线两端用夹子牢固夹持在相邻的轨底上。如图2.3.7—2。

图2.3.7—2

注:1—被更换钢轨;2—铜导线

3.更换钢轨需拆装扼流变钢轨引线时,应有电务人员在场配合,拆装作业由电务人员完成;未设置好分路电缆之前,不得将扼流变钢轨引线从钢轨上拆开。

4.在站内更换钢轨或夹板时,其钢轨导线的连接方法,必须考虑轨道电路和车站作业的要求。

5.整组更换道岔作业按第1 款规定办理。

第2.3. 更换带有吸上线的钢轨,必须先通知供电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准作业。

第2.3.9条 线路作业必须保持电气化及信号装置的接地线及轨端连接线正常连接,如需临时拆除接触网塔杆接地线与贯通地线时,作业单位应在供电和电务部门配合下,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恢复与接触网塔杆接地线、贯通地线可靠连接,经供电、电务测试合格后方准结束作业。垂直天窗,如需临时拆除与贯通地线连接的接地线时,作业单位应在电务部门配合下,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工;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恢复接

地线,并经电务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准结束作业。V型天窗,严禁拆除与贯通地线连接的各种接地线。

第条 在电气化区段清除危石,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有供电部门人员配合;有碍接触网及行车安全时,应先停电后作业。

第条 大型养路及施工机械作业,如施工机械不超出机车车辆上部限界,且作业人员及所持机具与接触网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距离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停电手续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道 口

第条 道口设备应经常保持完好,铺面平整稳固,护轨轮缘槽尺寸符合规定。

第条 道口自动信号、自动通知、道口电话、电源、栏杆(栏门)、铺面、标桩等设备发生故障和缺损时,要及时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并在《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记录簿》上登记。设备管理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及时组织抢修,并在24h内予以修复。当自动信号、自动通知、道口栏杆(栏门)等关键设备停用时,看守单位必须派人到现场监控,确保安全。

第条 道口栏杆(门)应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间断看守的道口,必须在公路右侧(面对道口)设置看守间断时间牌。

第条 道口看守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了望,适时关闭栏杆(门),按规定立岗接车;列车通过后,确认本线及其他线无车时再开放栏杆(门)。多人看守道口,来车时应执行呼唤应答制,互相协调一致。

第条 道机联控及道口与车站联控的道口,机车乘务员、车站值班员、道口看守人员应利用列车调度通信设备按规定进行联络,提示行车安全信息,确保行车安全。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单位要制定在封锁施工期间通过道口的安全措施。

第条 道口自动信号通知时间必须满足道口看守人员疏通、关闭道口时间的需要。线路允许速度变化时应适时进行调整。

第条 有人看守道口发生故障时,必须按照“先防护、后处理”的原则办理;有遮断信号机立即让其显示红灯,有道口无线报警装置的应立即启用,向接近列车发出警报;如为轨道电路区段,可使

用短路设备或短路铜线构成短路,使信号机显示红灯;有直通车站电话或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立即通知车站或机车乘务员,如区间有相互联控的道口,可让其代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如无上述设备或条件时,由铁路局规定具体防护办法。 第条 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损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经线路(道口)工长的许可;在站内还应经车站站长许可;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还应经信号工长许可;在电气化区段,还应经供电工长许可,并在其协助指导下方可通过。

第条

道口信号、工具及备品表

表2.3. 20

单班数顺号 名 称 单位 单量 双要 求 线 线 1 2 3 6 7 信号灯 信号旗(红色) 信号旗(黄色) 口 笛 短路铜线 盏 面 面 个 条 2 3 1 1 1 2 3 1 2 2 置放于易取处 置放于易取处 置放于易取处 置放于易取处 自动闭塞区段(或站内)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防护杆 钟 表 钢丝绳 小撬棍 铁 锹 活口扳手 斧 子 小铁铲 竹扫帚 根 台 条 根 把 把 把 把 把 1 1 1 1 1 1 1 1 1 2 长2 m能插旗、挂灯 1 1 长5 m以上,两端有套,1 1 1 1 1 清理轮缘槽用 1 1 17 克丝钳 18 绳 子 19 照明灯泡 把 1 条 2 个 2~4 2 栏杆故障时使用 2~备用 4 20 信号灯泡 个 5~10 5~备用 10 21 列车无线调度台 1 电话 22 列车无线调度台 1 电话 2 便携式 1 台式 第条 对违反道口通行规定、扰乱交通秩序、损坏设备等肇事行为及发生道口事故时,应立即通知铁路门处理。发现未经同意擅自设置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的,应及时报告铁路机关依法

处理。

轨道电路区段

第条 在轨道电路区段进行天窗点外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养路工机具、轨道检查仪、道尺等,均必须有与轨道电路的绝缘装置。

2.取放工具、抬运金属料具时,不得搭接两股钢轨、绝缘接头、引入线或轨距杆。

第四节 养路机械、专用车辆使用

基本要求

第2.4.1条 工务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以下简称工务机械车)必须配备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及防护备品(根据需要配备GSM-R手持终端),并应配备起复设备、防溜器具、轴温监测装置、灭火器具等。

第2.4.2条 每日出车前,对车载电务设备(GYK、CIR)状态进行全面检查、试验,确认状态完好,预先输入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正确选定CIR设备的运行线路、通信模式,注册车次功能号。GYK、CIR状态不良时严禁上线运行。

运行前,各机械车司机长应组织检查确认行车安全装备,进行制动机试验;走行传动系统、悬挂部件状态应良好;各工作装置、检测装置锁定到位、可靠,安全链拴挂有效;物料、工机具装载加固良好。

每日收车后,应对工务机械车进行检查保养,并按相关规定转储运行数据、及时分析。

第2.4.3条 工务机械车调车、运行时,司机应严格执行“十六字令”,做到“彻底了望、确认信号、准确呼唤、手比眼看”。连挂运行时,由第一位车担当本务机;多机驱动时,应确保各机械车操纵同步;遇有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时,应降低速度运行。

第2.4.4条 工务机械车应凭调度命令进出封锁区间。调度命令下达后,司机应对其进行核对。进出封锁区间前,司机应与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联系,确认行车凭证、进路无误后方准开车。

第2.4.5条 严禁关闭或变相关闭GYK运行。当GYK发生故障时,工务机械车司机应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并按不

超过20km/h的速度运行至前方站。

第2.4.6条 工务机械车行驶在长大下坡道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及放飏,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挡溜放。 第2.4.7条 工务机械车在站内停车待避时,应采取保压制动;发动机熄火等待时,应做好防溜,司机不得同时离车。

第2.4. 工务机械车在车站或施工车辆停留线停留时,应采取防溜措施,进行驻车制动,设置止轮器并加锁,并关闭电源、车窗,锁好车门后,车上人员方准离开。

第2.4.9条 发现工务机械车制动、走行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故障时,应停止运行或作业。作业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条 工务机械车检修需到车顶上部检查、保养时,应将车辆调至无电区或通知供电部门停电配合。

第条 工务机械车需分解作业时,应明确分解地点、各自作业范围、连挂时间及地点。

第条 工务机械车分解、连挂地点应选择在平直线路上或坡度和曲线超高较小的地段,不得顺坡连挂,连挂作业应统一指挥。

大型养路机械

第条 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前,车组负责人应掌握施工地段的线路设备状态,作业前对车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条 大型养路机械编组挂运或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指派一名负责人统一指挥,并遵守下列规定:

1.各机械车连挂运行前,应确认其牵引辆数不应超出大型养路机械技术性能允许的能力,并尽量将功率大、轴距大或较重的机械编排在前部。

2.各机械车按规定排列顺序解体作业时,必须保持不小于10 m的安全间距。各工作装置放下或收起必须准确到位;清筛机、配砟整形车、路基处理车及物料运输车在收放工作装置时,应选择线路比较平直的地段进行,在多线地段要与防护员联系,当确认邻线无列车通过时方准收起和放下工作装置。双线区段邻线未封锁,且线间距不足4.2 m时,配砟整形车靠邻线一侧的犁板严禁作业;线间距不足4.9m时,边坡清筛机靠邻线一侧的工作装置不得作业。

3.大型养路机械停止自轮运行无动力回送时,须编挂在列车尾部,自动制动机须状态良好,按路用车办理。对有走行分动箱的捣

固车、稳定车等机械,编挂列车前需拆除传动轴。严禁大型养路机械溜放、通过驼峰和作为动力对货物列车进行调车作业。

4.列车运行时,押车人员一律在驾驶室内并要关好车门,身体不得探出车外。一旦发现走行系统有异常或制动缓解不良时,应立即用无线通信设备通知押车负责人,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在电气化铁路区段,押车人员不得登上车顶,停车检查时应避免与接触网支柱及其附近金属结构物接触。

第条 大型养路机械在施工作业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1.大型养路机械驶入施工封锁地段,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第2.5.3条规定。

2.各机械车在封锁区段独自运行时,续行间隔不得小于300 m,速度不得超过40 km/h,并应做好随时停车的准备。

3.清筛机、物料车、配砟整形车在作业中应注意接触网支柱、信号机等障碍物,以防刮碰。

4.捣固车捣固作业结束前,应在作业终点划上标记,并以此开始按《铁路线路修理规则》规定的坡度递减顺坡,达到安全放行列车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在圆曲线上顺坡,严禁在缓和曲线上顺坡

结束作业。线路道床严重缺砟、镐头一次下插不能进入枕底面以下的板结地段应禁止使用大型养路机械进行捣固作业,道床翻浆冒泥地段不宜进行捣固作业。捣固车在圬工桥面作业时,必须事先拆除影响捣固作业的护轨,测定轨枕底下道砟厚度,如厚度不足150 mm时,严禁进行捣固作业。

5.在技术状态不良的桥梁上或在线路几何状态严重不良地段,不应进行动力稳定作业。桥梁上的动力稳定作业应严格控制,必须在桥梁上进行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措施,随时观测桥梁状态,遇异常时,及时停止稳定作业。桥上进行动力稳定作业,稳定装置应尽可能在桥台外或桥墩处起振、停振,应根据道床情况采用合适的参数作业。

第条 大型养路机械车顶两端应安装黄色警示灯,运行和作业时应开启警示灯。在夜间施工作业时,大型养路机械及施工现场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条 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按规定进行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

小型养路机械

第条 凡上道使用涉及行车安全的小型养路机械,必须经过铁路产品认证。小型养路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应专管专用,加强日常检修和定期检查,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未设置安全装置、未经产品认证和状态不良,严禁上道使用。

第条 各种小型养路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技术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按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条 结束作业时,下道后的小型养路机械必须放置稳固,不准侵入建筑限界,采取防溜措施,并加锁固定。下道架不得向线路方向倾斜。

轨 道 车

第条 运送散件物料的平车应有侧板和端板,插销、锁件应齐全有效,散件物料应用牢固的包装箱(袋)。

第条 轨道车运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化区段任何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体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 m以上的距离;

2.装卸钢轨、轨枕时,应避开接触网支柱、接线及线路标志、电务、供电设备等。

3.电化区段起重轨道车、起重轨道平车必须安装使用起重机构高度和水平限位装置,并保持状态完好。

4.使用伸缩式随车吊装卸车,车辆需要越过接触网立柱、信号机柱等设备设施移动时,随车吊需恢复到原位。

5.起重装卸作业应指派专人指挥和防护。

轻型车辆及小车

第条 轻型车辆是指由随乘人员能随时撤出线路外的轻型轨道车及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小车是指轨道检查仪、钢轨探伤仪、单轨小车、吊轨小车等。

轻型车辆仅限昼间封锁施工维修作业时使用,不按列车办理;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时,仅限于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时使用,但应按列车办理,此时轻型车辆必须有照明及停车信号装置。

小车不按列车办理。在昼间使用时,可跟随列车后面推行,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影响列车正常运行。夜间仅限于封锁施工维修时使用。160km/h以上的区段禁止利用列车间隔使用小车。

单轨小车、吊轨小车、推运工机料具的小平车应在封锁线路的情况下使用。

在双线地段,单轨小车应在外股钢轨上推行。 第条

使用小车时,施工负责人应了解列车运行情况,按规定设置防护,并保证能在列车到达前撤出线路。

轻型车辆使用书 表

使 用 车 使用区 日 种 期 自 站 公月 上 下 行 别 起 讫 使用时 间 目的 负 责 人 承 认 号 码 承 认 站 车站值班员 间 自 时 里 至 站 公里 分 日 至 时 分 注意事项 注: (1)规格88 mm×125mm;

(2)一式两份,负责人及承认站值班员各存一份。

第条 轻型轨道车每年必须全面检修一次,按规定进行车轴探

伤。经工务段验收,颁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条 轻型轨道车连挂拖车不得超过2辆,且不得推进运行,并不得与重型轨道车连挂运行。轻型轨道车搭乘人员限乘6人(含司机、助手);拖车每辆限乘10人,并应安装栏杆或扶手。

第条 进出站时,轻型车辆应降低运行速度。轻型轨道车过岔速度不得超过15 km/h,区间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5 km/h。

遇降雾、暴风雨(雪)、扬沙时,轻型车辆应降低运行速度。 轻型车辆在长大隧道、桥梁及线路平、纵断面复杂区间的使用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轻型车辆及小车应放置在固定的安全地点并加锁,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状态良好时方可使用。

第条 使用轻型车辆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使用单位指定的负责人。

2.有足够的人员,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撤出线路以外。 3.备有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及防护信号、列车运行时刻表、钟表。

4.轻型车辆应有制动装置(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根据需要安

装),并持有年检合格证。牵引拖车时,连挂处应使用自锁插销,拖车必须有专人负责制动。

5.在有轨道电路的线路或道岔上运行时,应设置绝缘车轴或绝缘垫。

第条 利用列车间隔在区间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应在车站登记,并设置驻站联络员,按下列规定防护:

1.轻型车辆运行中,须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了望。 2.在线路上人力推行小车时,应派防护人员在小车前后方向,按线路最大速度等级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位置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如了望条件不良,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3.在双线地段遇有邻线来车时,应暂时收回停车手信号,待列车过后再行显示。

4.轻型车辆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认的时间内撤出线路,或小车不能立即撤出线路时,在车辆或小车前后方向按线路最大速度等级规定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位置以停车手信号防护,自动闭塞区段还应使用短路铜线短路轨道电路。在设置防护的同时,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报告车站值班员或通知列车司机紧急停车。

5.小车跟随列车后面推行时,应与列车尾部保持大于 500 m的距离。

在车站内除到发线外站线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人力推运

的轻型车辆时,采用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进行防护。

第五节 施工列车及工程机械

第2.5.1条 长轨列车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1.长轨列车固定编组,运行按专列办理,如有附挂车辆应挂在尾部。长轨列车不得溜放和通过驼峰线。

2.重车情况下,在经过300~500m半径曲线时,限速 45km/h,在经过300m以下半径曲线或侧向通过9号及以下道岔时,限速 25km/h。如在连续同向曲线间运行,应注意内外侧钢轨是否前后串动,视情况适当降速。在不危及本列安全的情况下,禁止使用紧急制动,一旦使用紧急制动,应在前方车站停车,随车人员要对长轨车状态和长轨装载状态进行全面检查确认。

长轨车收轨速度不宜超过5 km/h,卸轨速度不超过15km/h。 3.长轨装车时,轨端应平齐,伸出承轨横梁0.5~1.0 m(山区铁路2.0~2.5 m),短轨不得装在外侧。长轨未加固、锁定,不得开车。

第2.5.2条 龙门架车及轨排车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1.龙门架车及轨排车运行应按超限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区间运行速度由铁路局视线路条件决定,通过半径 300 m以下的曲线及全穿式或半穿式桥梁或隧道,均应限速25 km/h。

2.运用前,应调查运行区段内的建筑限界,并采取安全措施。双线地段施工,邻线来车应及时放下工作台踏板,并暂时停止工作。

3.龙门架车不能进入站台高度大于0.3 m的股道。 4.木枕轨排应捆绑牢固,以防运行中滑动。

5.轨排车运行时,必须指派对安全行车和故障处理有经验的人员押运。

6.押运员应备有压机、撬棍、铁线、手搬葫芦等工具。 7.运行前应由施工队长或施工负责人、工长、对轨排锁闭捆绑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通知开车。

8.押运员应携带无线通信设备。运行时,押运员应加强了望,发现危及安全的问题,应立即通知司机停车处理;车站停车时,同时检查两侧轨排装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5.3条 施工列车进入区间封锁施工地段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列车进入封锁区间的行车凭证为调度命令(包括列车车

次、停车地点、到达车站的时刻,需限速运行时在命令中一并注明),施工列车在封锁区间内作业,不得超过调度命令准许的时间。

2.施工列车进入施工地段时,应在现场防护员显示的停车手信号前停车,根据施工负责人的要求按照调车办法进入指定地点。

3.施工列车在封锁区间内停车,装卸作业完毕后,装卸负责人应认真检查装卸货物的装载、堆码状态,确认线路状态良好,卸下的材料及机具等设备堆码稳固无侵入建筑限界,车门已关好,列车无异状,方可通知司机开车。

4.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施工列车,一般每端只准许进入一列,如遇特殊情况需超过时,应按所在铁路局规定的运行办法执行。

5.在封锁区间内对分解后停放车辆的每一工作地点,必须按规定设置停车信号,无动力车列必须设置防溜设施。

6.自动闭塞区段,施工封锁前通过施工地点的最后一趟列车前进方向为不大于6‰的上坡道时,施工负责人可向列车调度员申请安排施工路用列车跟踪该次列车进入区间,在调度命令中注明该次列车通过施工地点后即可开工,列车到达前方站后,再封锁区间。上述命令应抄交司机,该列车不得后退。

第2.5.4条 大修列车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大修列车运行由机车牵引,作业时自行。

2.在电气化铁路进行换轨、换枕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 3.施工封锁后,大修列车机组进入当日作业地段前,作业地段拆除轨枕扣件不得连续超过8根。

4.大修列车只进行换轨作业时,可不编挂轨枕运输车(包括龙门吊车),并且换枕机构停止作业。

第2.5.5条 路基处理车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路基处理车复线地段施工,线间距不得小于4.3 m,不足4.3 m时,必须提前采取拨道等措施满足作业要求,作业时邻线限速45 km/h,挖掘和夯实装置严禁侵入邻线建筑限界。线间距小于5 m时,切入、切出作业必须在邻线封锁的条件下进行。

2.切入、切出地段,轨枕外侧1.7 m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3.在电气化铁路作业,接触网必须停电。

大型工程机械

第2.5.6条 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工程机械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时,应取得电务、通信等部

门对电缆埋设位置的确认,并现场配合。

第2.5.7 条 大型工程机械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时应按一机一人设置专人防护,列车接近前应停止作业。停工时机械停放安全地点后,防护员方准离开现场。

第六节 材料装卸与堆放

材 料 装 卸

第2.6.1条 材料、工具装载应稳固,不得偏载、超载和超限;装载危险品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2.6.2条 区间装卸材料时,装卸车负责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配备足够的装卸车人员、工具和信号用品。 2.夜间作业时,配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3.预先与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工务调度员进行联系,确认到达车数、车型及到开时刻。

4.列车出发前,向装卸人员、司机讲清作业计划、卸车起讫里程、信号联络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5.多个车辆卸车时,每辆车上指定专人负责指挥卸车、开关车

门、组织检查限界、清道及做好未卸余料偏载时的整理工作。严禁在区间进行摘挂作业。

6.卸车时,监督作业人员不得损坏线桥、信号及供电等行车设备。

7.对笨重材料(如条石、片石、钢轨、混凝土枕等)严禁边走边卸(长轨车除外)。停车卸料时,车轮附近的材料应指定专人及时清理。每次卸车后应认真检查,确认车门关好、材料堆放稳固、不侵入建筑限界,方可通知司机开车。

第2.6.3条 在下列地点卸车时,须由施工单位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1.道岔及道岔咽喉区。

2.无砟桥上(长轨列车卸轨除外)。 3.道口。

4.有可能损坏信号、超偏载检测装置、通信、客(货)车运行安全监测设备处所。

下列地点严禁卸车,特殊情况须由施工单位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报铁路局审批:

1.无底砟的新线、有底砟但未经压道试验的线路。 2.站台处靠站台一侧。

3.区间线路的道床有积雪覆盖超过轨面处所。 4.线路两侧有大量堆积物地段。

5.双线区间,两线不在同一平面时,向高处一线卸料有可能侵入低线建筑限界的地段。

6.邻线来车时,靠邻线的一侧。

第2.6.4条 使用风动车卸道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对风动卸砟车经常检查维修,使风动管路、杆件传动系统及塞门手柄等经常保持正确位置,性能良好。有较大故障时应摘车交车辆段修理。

2.除卸砟时间外,操作室内各进风塞门(包括储风箱的放风塞门)应处于关闭状态,操纵阀手柄应放在中立位。

3.卸砟前,各车辆必须充足风。风压不足0.4 MPa时,应用手动装置配合操作。卸车顺序应由列车前部向尾部逐辆完成,卸车时不得推进运行,不得突然停车或后退。卸车人员应掌握好车门开度,严禁单侧卸砟,避免道砟成堆或车辆偏载。严禁一人同时卸两

节车。卸砟完工后,用料单位应及时清理道沿。

4.卸砟运行速度应控制在8~15 km/h。 5.夜间或隧道内卸砟时必须保证充足照明。

第2.6.5条 非风动卸砟车边走边卸时,应先在卸砟地点停车,停车后发出卸车通知,各车组长打开车门后,确认溜下的道砟不妨碍行车,再以5~10 km/h速度边走边卸,并及时清理建筑限界内的道砟。

材 料 堆 放

第2.6.6条

图2.6.6 (长度单位:mm)

第2.6.7条 钢轨组在线路上放置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普通线路木枕地段。可放在道床肩上或木枕头上,直线地段可放在道心里(如图2.6.7)。放在道床肩部时,道砟应预先整平。

放在木枕头上时,两端至少各钉两个道钉,中间适当用道钉卡住。放在道心时,两端应弯向中心并用道钉固定,中间适当用道钉卡住。

图2.6.7 (长度单位:mm)

2.普通线路混凝土枕地段,应放在道床肩上。直线地段也可放在道心里,两端用卡子卡在轨枕上或穿入木枕钉固,如钢轨组较长,中间适当穿入木枕钉固。

3.换出的钢轨一般应放在道床肩上或路肩上,混凝土枕地段允许临时放在道心。

4.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的道路路面上,一般情况下不得放置钢轨。

第2.6. 无缝线路成段更换钢轨时,准备换入的长轨应放在道床肩上(无砟桥桥枕上),在桥梁上、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及信号机附近应有保持稳定和防止连电的措施。

换出的长钢轨当日回收不完时,应放在道床肩上或道心。但道口处、信号机附近不宜存放。每根长钢轨的长度一般不得大于500 m。两根长钢轨的端部应互相错开,用固定卡卡在轨枕上或穿入木枕固定,中间亦应用固定卡卡在轨枕上或穿入木枕固定。对放在道

床肩上或道心的长钢轨应派人巡检。

换出的普通钢轨按第2.6.7条办理。

第2.6.9条 路肩堆放的砂石料,用料单位应经常检查、整理,严禁侵入建筑限界。在河砂、道砟、炉渣等松散料堆上,严禁再卸片石等笨重材料。

第条 在桥梁人行道上堆放重物时,特别是在整孔换铺轨枕或换铺轨排等作业时,必须对桥梁状态进行全面调查,对桥梁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进行检算,当检算结果不满足有关规范要求时,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并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准作业。在任何情况下,人行道上的竖向静活载不得超过设计标准值。

经加固的混凝土桥梁钢支架人行道,在最大承载条件下,允许按下列条件放置轨枕或桥枕:

(1)每3 m长钢支架人行道上放置混凝土枕或混凝土桥枕不得超过1根、木枕或木桥枕不得超过2根;

(2)轨枕或桥枕必须紧靠挡砟墙顺桥向放置,且支撑轨枕或桥枕的钢支架不少于2个。

任何情况下,禁止在钢支架人行道上放置钢轨。

桥上作业时,必须由专人负责检查,确保有效控制钢支架人行道堆载重量。

第七节 防 洪

第2.7.1条 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均应设立防洪指挥部,防洪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工务部门,站段应设立防洪领导小组。各级防洪办事机构人员和办公设施应满足防洪管理需要。

第2.7.2条 防洪指挥部主要任务:汛前部署防洪工作,下达防洪文件,组织开展防洪检查,指导防洪预抢工程和防洪准备工作,汛期组织防洪抢险工作;汛后组织水害复旧,总结防洪经验、探索铁路防洪规律,不断提高防洪管理水平。

第2.7.3条 铁路各级防洪办事机构应与当地气象、水利、国土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铁路沿线雨情、水情和相关灾情。

第2.7.4条 汛前,工务部门应对营业线路基、桥隧及防护和排水设备等铁路防洪基础设施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评定,合理确定防洪风险等级;检查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整治,暂时无法整治的应列为防洪重点,汛期加强防范。

第2.7.5条 按照灾害发生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影响,普速铁路防洪重点实行三级管理。Ⅰ级防洪地点按程序写入LKJ基础数据进行语音提示,汛期派人看守;Ⅱ级防洪地点写入IC卡进行安全提示,

雨中和雨后派人临时看守;Ⅲ级防洪地点应加强雨中雨后检查。

第2.7.6条 根据地质地形条件、路基状态、周边环境等基础资料,结合历年水害特征,制定汛期出巡、列车限速或封锁雨量警戒值,严格执行汛期行车雨量警戒制度。

第2.7.7条 工务等部门巡查、看守人员发现江河水位陡涨线桥情况不明、危及行车安全的险情时,应按照“先防护、后处理”的原则,拦停列车、设置防护,并立即向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报告险情。

第2.7. 过洪桥梁汛期实行洪水位警戒制度。桥下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应定时测量水位,加强对墩台、梁体的巡视检查,必要时采取封锁或限速措施。

第2.7.9条 防洪料具应在汛前备齐,按防洪组织规定的数量和地点存放,并做到随用随补,未经防洪组织批准,严禁挪用。

第三章 人 身 安

第一节 基 本 要

第3.1.1条 各单位应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人身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规章及有关操作技术。从业人员在任职、提职、改职前,必须经过段或段以上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持

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上岗。

第3.1.2条 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必须由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并持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上岗。

第3.1.3条 从事工务机械车驾驶和操作、钢轨探伤、钢轨焊(熔)接工作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或鉴定合格,取得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相应资格,方可上岗。持有国家铁路局颁发的理论考试合格证明的工务机械车驾驶证申请人,在司机指导下方能驾驶相应申请考试机型,进行实际操作训练。

第3.1.4条 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接触粉尘、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使用电器、机械,以及高空作业等,必须按规定采取相

第3.1.5条 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储藏时应与建筑物、烟火及水源隔离;搬运装卸及使用时,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慎防起火、爆炸和中毒。

第3.1.6条 野外作业遇雷雨时,作业人员应放下手中的金属器具,迅速到安全处所躲避,严禁在大树下、电杆旁和涵洞内躲避。

酷暑、严寒季节,应采取措施,防止中暑、溺水、冻伤和煤气中毒。

第二节 避 车

第3.2.1条 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作业和巡检时应注意了

第3.2.2条 步行上下工时,区间应在路肩或路旁集中走行;在双线区间,应面迎列车方向走行;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手比、眼看、口呼”,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必须走道心时,应设置专人防护。进路信号辨认不清时,应及时下道避车。

第3.2.3条 作业人员下道避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距钢轨头部外侧距离不小于2 m,设有避车台(洞)的桥梁(隧道)应进入避车台(洞)避车。

二、本线来车按下列距离下道完毕: 1.vmax≤60 km/h时,不小于500 m

2.60 km/h<vmax≤120 km/h时,不小于800 m; 3.120 km/h<vmax≤160 km/h时,不小于1 400 m;

4. 160km/h<vmax<200 km/h时,不小于2 000 m。 三、邻线(线间距小于6.5 m)来车下道规定: 1.本线不封锁时:

(1)邻线速度vmax≤60 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2)60 km/h<邻线vmax≤120 km/h时,来车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3)邻线vmax>120km/h时,下道距离不小于1 400m; (4)了望条件不良,邻线来车时本线必须下道。 2

(1)邻线vmax≤120 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2)120 km/h<邻线vmax≤160 km/h时,本线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3)邻线vmax>160 km/h时,本线必须下道,距离不小于2 000 m。

四、在站内其他线路作业,躲避本线列车时,下道距离不少于500 m,与本线相邻的正线来车时,按本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办理,与本线相邻的其他站线来车时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列车进

路不明时必须下道避车。

五、速度小于120 km/h区段,了望条件大于2 000 m以上时,钢轨探伤仪、轨道检查仪作业,邻线来车可不下道。

六、人员下道避车时应面向列车认真了望,防止列车上的抛落、坠落物或绳索伤人。

七、人员下道避车的同时,必须将作业机具、材料移出线路,并放置、堆码牢固,不得侵入建筑限界;两线间距离小于6.5m不得停留人员和放置机具、材料。

第3.2.4条 普速铁路和高速铁路并行地段,普速铁路作业、进出防护栅栏门必须严格执行高速铁路登销记制度。

普速铁路和高速铁路并行,但未设物理隔离且天窗不同步地段,所有作业必须纳入天窗。普速铁路本线与相邻高速铁路线间距不足6.5m地段,普速铁路作业而相邻高速铁路行车时,相邻高速铁路列车须限速160km/h及以下,相邻高速铁路来车,本线可不下道。作业和避车严禁侵入高速铁路建筑限界。如作业需侵入高速铁路建筑限界,相邻高速铁路也必须同时封锁。

普速铁路与高速铁路垂直天窗相同时段,在设好防护、确认高

速铁路无路用列车通过时,可以跨越高速铁路进出,但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3.2.5条 严禁作业人员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休息时不准坐在钢轨、轨枕头及道床边坡上。绕行停留车辆时其距离应不少于5 m,并注意车辆动态和邻线上开来的列车。

第3.2.6条 遇有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影响了望时,应停止线上作业和上道检查,必须作业时,应采取特殊安全措施,保证来车之前按规定的距离及时下道。

第 3.2.7条 线路vmax>120km/h的区段,巡道、巡守人员应在路肩上行走,并注意察看线路状态。

第三节 线 桥 作 业

线 路 作 业

第3.3.1条 作业前,机具使用人员应对机具进行检查,机具状态不良或安全附件失效的机具严禁上线使用。

第3.3.2条 线路作业必须在符合规定的作业负责人领导下进

行。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人员、作业项目、天气等情况,具体布置安全事项。

作业地段不宜过长,并不得指派单人到防护区段以外的线路上作业。

第3.3.3条 在线路上进行下列作业时应注意: 1.天窗点外严禁使用齿条式起道机。

2.多人在一起作业时应统一指挥,相互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工具碰撞伤人。

3.分组人工捣固时,前后距离应不小于3根轨枕,作业人员前脚不得伸出轨枕边缘。多组捣固机械同时捣固时,前后距离应不小于3 m

4.不得使用撬棍翻动钢轨。使用撬棍拨道时,撬棍应插牢,听从指挥,统一行动,严禁骑压或肩扛撬棍拨道。

5.改道打道钉时严禁锤击钢轨,不准用捣镐打道钉。分组打道钉时,前后距离应不小于6根木枕。在无人行道的桥面上作业时,起钢轨外口道钉,应站在道心内侧并使用专用起钉器或弯头撬棍等

第3.3.4条 在地面2 m以上的高处及陡坡上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不准穿带钉或易溜滑的鞋。安全带、安全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安全绳每次使用前,使用人必须详细检查。设备管理单位每半年对安全带、安全绳做一次检测,其方法为:

静荷载试验:用静荷载3000N的力拉5min不断;

冲击试验:固定安全带(绳)一端,用800N重物由3m高处自由坠落悬空而不断。

第3.3.5条 临边作业应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未设置隔离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垂直施工。使用移动式梯子时,梯脚应坚实,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安全桩的埋深一般不小于0.75 m,土质山坡不小于 1.0 m,必要时适当加深。安全桩距陡坡边缘不得小于3 m。在悬岩陡壁处工作,必要时应打两个安全桩(即护桩)。每次施工前安全桩必须有专人检查,施工中应派人看守,以防安全桩松动而造成人身事故。

安全绳左右移动距离不得大于5 m。安全带、安全绳应挂在牢固的物体上并拴绑牢固,安全桩应一桩一绳。安全绳应一绳一人,严禁在一个物体上拴挂几根安全带或安全绳,严禁一根安全带或安全绳上拴挂几个人。

第3.3.6条 使用脚手架必须满足安全要求。脚手架搭设应配合工程进度,不宜搭设过高。应有专人负责搭拆脚手架安全和日常检查整修工作。搭拆脚手架时,脚手架下不准人员停留或通过。靠近架空电线搭拆脚手架时,应严格按照供电部门的规定留出安全距离(一般动力线2 m以上,照明线1 m以上);作业中应时刻注意,防止碰触架空电线。脚手架应搭设牢固,脚手板外伸悬臂,应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整修,不得浮起活动。

脚手架搭设完毕,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全面检查验收后方能使用。 第3.3.7条 脚手架的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 700 N,脚手杆间距不应大于1.5 m(经检算许可者除外)。

制作脚手架的材料必须坚韧耐用,尺寸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杆有效部分小头直径:木杆不得小于70 mm,竹竿不得小于80 mm。

2. 横杆有效部分小头直径:木杆不得小于80 mm,主要横杆不得小于90 mm。

3.脚手板厚度不得小于50 mm,两端必须固定在横杆上;斜铺脚手板铺设坡度不得陡于1:3,并钉防滑木条。脚手板接头应设置

在撑杆上,不得悬空。高度在3 m以上的脚手架,其工作边外侧及斜道两侧应安设挡脚板和1 m

4.采用圆钢弯制成脚手架时,双钩式圆钢直径不小于22 mm,单钩式圆钢直径不小于25 mm,钢材不得有裂纹、锈蚀等缺陷,并应按规定检查钢钩质量。

5.钉脚手板铁钉的长度不得小于100 mm;拆下的护木脚手板及模型板上的铁钉,应及时拔掉或打平。

第3.3. 在无人行道桥上拧动护木螺栓及勾螺栓时不得向桥外方向用力。桥面及人行道上,不准有露尖的铁钉。

进行钢梁喷砂除锈、喷漆、喷铝,圬工梁灌化学浆液时应戴防护面具或口罩、护目眼镜及手套。喷砂嘴或喷射嘴不准对着人、车、船;不准带风、带砂修理喷砂设备和更换零件。

第3.3.9条 使用移动作业架时,特别是移动作业架钩挂在桥梁人行道栏杆上时,应详细检查人行道、托架U形螺栓和作业架,同时应对人行道主应力控制点的强度和梁体倾覆稳定性进行检算。未经检查或检算及检算结果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时,不得上架作业。人员攀登时应扶牢踩稳。

未设置隔离设备时,严禁双层作业。

第条 在封锁时间内进行隧道作业,除按规定防护外,还应编好作业组,进出隧道由小组负责人清点人数;施工结束后,施工负责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设备达到放行列车条件,人员、机具、材料全部撤出建筑限界,方可开通线路。

第条 进行桥梁灌筑混凝土作业或其他起重作业时,严禁用手拨动钢丝绳或起重索。

第条 隧道内的多项目、多台机械同时作业时,必须互相通报作业地点、作业内容。自行机械应低速运行,以免互相碰撞。

第条 土石方工程开挖作业前,应做好必要的地质、水文和地下设备(如电缆、管道)的调查和勘查工作。

第条 开挖建筑物基坑或刷坡时,应注意:

1.开挖基坑时,边坡的坡度必须按照设计的要求,按放好的边线从上向下开挖,不得任意放陡坡度,严禁掏底挖土。

2.遇有滑层、裂纹、浸水等情况,基坑壁必需用支撑木支撑或改缓边坡。

3.靠近基坑上方不得堆土及放置料具等重物,挖出的土石方和

施工材料堆放位置应距坑边不小于1 m,高度不超过1.5 m。

4.在同一坡面的垂直线上,不得上下同时开工,不得在上层挖土时下层运土。

5.圬工凿除或人工打眼两人配合作业时,应佩戴防护眼镜,严禁面对面或戴手套打锤,掌钎时应佩戴防护手套。

在隧道内处理松动衬砌、危石及翻修衬砌时,必须有预防塌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拆除开挖坑支撑应按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步拆除,拆除高度视坑壁土质而定。

7.下穿框构,顶进挖土作业时,严禁超挖,工作面坡度符合规定,过车时严禁开挖,工作面下严禁站人。

第条 进行路堑或山体边坡刷方、清石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每天开工前应检查坡面有无裂缝及可能坍塌的迹象,危石、危土是否已清除干净。凡可以处理的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且对施工安全有威胁时,施工人员应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进行妥善处理。

2.开挖土方应自上而下,严禁挖悬空土。

3.多人同时在坡面上开挖作业时,应大致在同一高度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重叠作业。开挖人相互间距不应小于2 m。

4.进行撬石作业,施工人员站立点必须稳固,不准站在活动的石块上工作。多人同撬一石必须统一指挥。对于可能损坏行车设备、危及行人安全的石块应分下,必要时按规定进行防护或封锁施工。

5.在有可能发生落石的路堑内作业,应戴安全帽。

6.作业过程中,严禁在危岩边上和边坡脚下休息,严禁将工具任意抛置和放在危岩下面。

7.在开挖过程中,如发现有瞎炮的残药、雷管,应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并按瞎炮处理。

第条 水上作业应有救生圈、救生衣或救生船等设备。下水作业前,应观测水深及流速,并选派会游泳的人员担当水中作业,其连续工作时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水温在5℃~15℃时不得超过30min。 2.水温在16℃~25℃不得超过2 h。

冬季需在冰上作业时,作业负责人应针对江河水面宽、深程度

及地理条件、作业繁简等情况,制定安全措施。

第条 桥涵大维修作业,遇下列情况不得下水作业: 1.山区遇山洪暴发时。 2.平原遇江河水位暴涨时。

水害抢险时,应注意工地和建筑物附近有无冲空、坍塌和其他异状,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钢轨悬空时,应将轨枕与钢轨联结牢固。

电气化铁路作业

第条 在电气化区段通过或使用各种车辆、机具设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除牵引供电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等须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在电气化区段作业时,长轨列车必须安装屏蔽装置,轨道吊必须安装限位装置。

第条 作业范围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须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以上距离,距离不

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必须按规定办理接触网停电申请手续,得到许可施工命令,具备施工条件,并有接触网工区派人安设临时接地线后方能施工。

第条 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2~4 m的建筑物上作业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但必须由接触网工或经专门训练的人员现场监护。

第条 发现牵引供电设备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发现牵引供电设备上挂有线头、绳索、塑料布或脱落搭接等异物,均不得与之接触,应立即通知附近车站,在牵引供电设备检修人员到达并采取措施以前,任何人员均应距已断线索或异物处所10m以外。

第条 在接触网支柱及接触网带电部分5 m范围以内的金属结构均必须接地,在与接触网相连的支柱及金属结构上,若未装设接地线或接地线已损坏时,严禁人员与之接触。

第条 使用发电机、空压机、搅拌机等机电设备时,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在可能带电部位,应有“高压危险”、“禁止攀登”的明显标志和防护措施。各种机械与车辆不准用水冲洗;施工用的水管不准跨越接触网,不准用射水方式进行圬工养生。

第条 任何作业均不得影响供电设备的支柱、拉线及基础等设

施的稳定。

破 作 业

第条 进行爆破打眼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打眼开始前,应将边坡上的松动土石清除干净,检查铁楔、锤把是否松动,打眼机各部件是否齐全完好。

2.人工打眼时,举锤人立足处必须稳固,并站在掌钎人的侧面,严禁打对面锤。

3.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4.打眼机应垫稳,防止发生滚动。

5.使用机械钻眼的工人,必须熟悉凿岩机的性能,并于开工前对主要部件进行检查。作业中严禁用手和身体支撑凿岩机的转动部分。

第条 进行爆破装药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每炮使用的引线长度,应保证点完引线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且不得短于1.2 m,引线的燃烧速度应分批分卷进行试验。引线与雷管的联结,应在指定地点进行;联结时必须使用雷管钳,严禁使用其他无保安设备的钳子,并绝对严禁用牙咬。

2.雷管必须经检查试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电雷管还必须经过专用爆破仪表逐个进行电阻检查。已生铜锈、变形、破损或加强帽歪斜的雷管严禁使用。

3.起爆药包应在装药时临时制作,制作时不得将雷管直接插入起爆药包内,而应先用直径与雷管相同的木条或竹管在药包一端插一个深度为雷管长度1.5倍的小孔,然后放入已接好引线的雷管,并将孔口封好。

4.药量必须经过计算,一般小炮只准采用松动药包,不得采用抛掷药包。采用裸体药包(即裸炮或扒炮)必须经施工负责人许可,不得任意施放。

5.装药工作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定的爆破员执行。装炮区内,严禁吸烟点火;非装炮人员,在装炮前,一律撤离装炮地点。装炮完毕必须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以便起爆后核对盲炮,并进行处理。

6.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装药包时应用木棍轻轻送入,不得冲击。

7.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炸药和雷管,电雷管不得与带电物品(如

干电池、手机等)一起携带运送,搬炸药与拿雷管人同路行走时,两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 m。爆破材料运抵工地后,应存放于指定地点的专用设备中。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及时交库或门保管,严禁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第条 进行爆破起爆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起爆作业应在作业负责人的监督和统一指挥下进行,起爆应由具有爆破经验的人员担负。

2.起爆前,警戒区四周必须设置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应一律撤离,作业工具应妥善安置。

3.警戒人员应按规定手持红旗和喊话筒(口笛),以便显示标志传达信号。

4.警戒范围,一般小炮应距放炮地点200 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及特殊爆破,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决定。

5.点炮人员应预先选好安全躲炮地点,点炮依次进行。每人每次点炮超过5炮时,可用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当点炮人听到信号雷管爆炸后,应立即停止点炮,进入安全区,并将点炮情况详细向作业负责人汇报。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引线中

最短引线长度的1/3。

6.听炮人数应为3人,分别在3个不同地方记录已响炮数,互相核对,经3人核对如无盲炮,从最后一响起5 min后方可进行爆破检查。若听炮数字与点炮数字不符,应等15 min后,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7.用电雷管起爆时,炮响后应立即取下爆破机手柄,然后拆除电线,待烟尘消散后即可进入爆破区检查,爆破机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携带、使用、保管。

8.在近处有闪电、雷声或雨云弥漫,有突然发生雷电可能的时候,不准使用电雷管起爆。爆破作业场地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 mA时,严禁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电气化区段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有瓦斯地区不准使用普通雷管起爆。

9.爆破线路应与带电的其他线路分开,并不准交叉拉设。 10.在线路附近爆破,有可能影响通信、电力线路等铁路设备时,应取得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的配合,采取保护措施。

第条 进行盲炮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处理盲炮时应遵循上述起爆作业的有关规定。

2.盲炮应由原装药人当时处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当时处理的,经作业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盲炮地点应有明显标志,其四周5m以内,严禁人员通行。

3.处理盲炮时应设置警戒区,处理方法视具体情况决定,一般采用下列几种方法:

(1) 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2)距盲炮0.6 m(普通浅眼爆破可不小于0.3 m)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但需注意岩层节理情况,在打眼地点不得有引至盲炮的裂纹。

(3)如系黑色火药,可用水灌入炮眼,使炸药失效,然后用木挖耳将其徐徐掏出,妥善销毁。 (4)残眼残药应按盲炮处理。

第条 爆破器材必须经过检验合格,严禁使用过期的爆破器材。爆破器材的检验、运输、使用、保管与销毁必须遵照国家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条 爆炸材料应保管在专用的库房内,设专人看守,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震和防雷电工作。炸药、雷管应分库存放,

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制度。

第条 爆炸材料的运输,必须有熟悉爆炸性能的专人押送,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准投掷、拖拉和滚动,堆放应平稳,炸药和雷管不准同时搬运。搬运人员严禁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品。搬运场地严禁吸烟。严禁雷管放在衣袋里,电雷管不得与带电物品一起携带运送。

第条 控制爆破、静态爆破等特殊爆破作业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第3.4.1条 搬运及装卸重物时,应尽量使用机械作业;人力操作时,应统一指挥,动作一致;夜间应有充足的照明。

用滑行钢轨装卸钢梁及其他重型机械设备时,滑行钢轨应支撑牢固,坡度适当,滑行前方严禁站人,后方应有保险缆绳。

第3.4.2条 装卸长钢轨,钢丝绳与挂钩、固定器等应联结牢固,人员不得站在移动前方和钢丝绳附近。

长轨车运行中,人员必须离开轨端3 m以外,并严禁在长轨上走动;卸轨时,撬棍不得插入长轨移动方向的横梁后面,前一根长

轨通过本车后方能拨动后一根就位,严禁在悬空的长轨下作业,并注意防止长轨尾端落下时摆动伤人。

第3.4.3条 运料列车开车前,负责人应确认有关人员已上车坐稳方可开车;列车未停稳前,卸车人员不得打开车门及做其他影响安全的准备工作,开车门前,车上人员应离开车门,车下人员不得站在车门下面。

第3.4.4条 轨道平车的随乘人员应坐稳扶牢,不准坐在堆放较高的物体上和车体连接处,车未停稳,人员不能上下车。装载路料、机具的轨道平车不准搭乘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乘坐人员时,必须安装围栏及扶手。

单轨小车严禁搭乘人员。

第3.4.5条 搬运、装卸有毒、有害物品时,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第3.4.6条 换装或搬运钢轨、混凝土枕、辙叉等笨重轨料,应有专人指挥,尽量在平整的地面行走;必须在坑洼不平或在线路上行走时,应注意踏稳踩牢。

第3.4.7条 整组道岔在既有线上做铺设前的纵向移动时,应

由作业负责人统一指挥,合理布置移动轮,平稳移动。轨枕间或移

第五节 机 具 使 用

基 本 要 求

第3.5.1条 机具使用前应确认油、水、电、连接件是否符合使用要求,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显示仪表是否正常,整机是否符合现行的安全使用办法。使用中发现故障需紧急处理时,应先停机、切断电路、风路、动力油路等,撤离线路建筑限界以外进行处理,在未确认故障已得到处理的情况下,不得继续使用。

机具应由专业组或专业人员负责使用、检修、保养、登记工作日志。

第3.5.2条 皮带轮、皮带、链轮、链条、齿轮、砂轮、砂轮切割片和风扇等露出机体的传动和转动部件,应有符合设计图纸规定的防护设施。转动部件应标有旋转方向指示标志,只允许一个方向旋转的设备,应设置有反转自锁装置。

第3.5.3条 切轨机、打磨机、电焊机等机具操作人员应按规

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机具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3.5.4条 用锯轨机切割钢轨时,其他人员应远离锯轨机两侧和前方,防止锯片碎裂伤人;钢轨打磨时,其他人员应远离打磨前方;焊补钢轨、辙叉时,电焊机应采取接地措施,防止人员触电灼伤;钢轨焊接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防止烫伤。

第3.5.5条 使用氧乙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其他人员应远离喷嘴前方,防止烧伤。乙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乙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 m,与氧气瓶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 m

第3.5.6条 多台机械配合作业时,应明确作业负责人与安全负责人之间,机械与机械之间的联系方式,并由作业负责人负责现场指挥。除突发情况外,任何一台机械的起动或停机,都应提前通知作业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并及时通知相关机械的操作人员。

第3.5.7条 在无人行道栏杆的桥梁上操纵动力机械时,应设置有安全栅栏。

风 动 工

第3.5. 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有安全阀、气压表、压力调

节器、动力离合器和动力机械上的各种仪表,在阀、表齐全、工作可靠的情况下,方可起动使用。

第3.5.9条 压力容器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具有授权单位颁发的有效操作证。

压力容器上应安装压力表和安全阀,并按规定进行压力试验,未经试验或超过试验期的容器不得使用。安全阀保证该设备压力容器的安全系数应符合设计规范。

压力容器应放置在通风阴凉处,在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准进行金属切削、焊接及其他加热的工作。

第条 风动工具应有保安套(环),保证工具头连接牢固。试风或放出残余冷风时,工具头必须向下;过冲或打击栓销时,两侧应联系好,防止冲头伤人。

第四章 工务设备安全

第4.0.1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工务设备(钢轨及配件、轨枕、道床、路基、桥梁、隧道、涵渠、防护设施、各种标

志等),如有特殊需要动用工务设备时,必须征得工务设备管理部门

第4.0.2条 严禁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保证路基及其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的稳固和完好状态。

第4.0.3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申请单位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局书面提出,经铁路局复函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方可设置。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铁路线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

第4.0.4条 机车、车辆应在规定等级的线路上按规定速度行驶。运输超限、超重货物必须经工务设备管理部门核实,对线桥薄

第4.0.5条 需要截断钢轨和钻螺栓孔时,应全断面垂直锯断钢轨,用钢轨钻孔机钻孔、倒棱。处理线路故障,只有在特殊困难条件下(如无缝线路胀轨跑道、钢轨折断)可个别采用乙炔切割或

采用乙炔切割或烧孔的钢轨,必须在24 h内更换。在更换前应

派人昼夜监视,限速不超过45 km/h

第4.0.6条 铁路电气化工程利用无缝线路轨道为支点进行接

1.整正接触网杆的作业时间,应避开高温季节,直线地段应不超过实际锁定轨温(由工务设备管理部门提供)10 ℃,曲线地段上股应不超过实际锁定轨温5℃,同一曲线不得同时有两处施工作业。

2.作业时的防护和行车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作业结束后,经工务段检查,确认线路无横向和纵向位移,道床恢复原状,并经夯

3.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应指派员工监督施工单位作业,提供施工地段无缝线路有关情况,检查线路状态,发现施工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制止施工单位作业。

第4.0.7条 常备钢轨、轨枕及零散路料应集中存放在工区或站内易于装运的指定地点。在不具备运送和装卸条件的地段,常备钢轨可分散存放在铁路沿线的钢轨架上。

非常备钢轨、轨枕及零散路料应在大维修结束时及时回收,不

得长时间在线路上存放,尤其不得在正线两线间或正线与到发线间存放(待使用钢轨、轨枕除外)。

第4.0. 钢桁梁上部检查作业车、吊篮等附属设施,必须安全可靠,运行中应有可靠的制动设施,承载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经常保持状态良好。当设施不使用时,应停靠牢固,有可靠的固定装置,并确保固定装置的技术状态和强度满足当地最大风荷载要求,梁端应设有可靠的拦挡设施。在电气化区段,钢桁梁上部检查作业车应安装可靠的防电设施。

第4.0.9条 桥面上通过的风管、水管必须捆牢,不得侵入建筑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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