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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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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有限公司 文件版号: 文件页数: 生效日期: A 共6页 安全管理文件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发放编号 受控印章 本 版 修 改 记 录 修改状态 日期 修改原因及内容摘要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拟制: 审核: 批准:

1目的

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3 总则

3.1 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女性参加。 3.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企业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8~25周岁。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学员,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4 职责

4.1 人事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 办公室及工会负责检查、督促各部门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 各部门、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 女员工特殊保护

5.1各部门在录用员工时,除不适合女员工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员工或者提高对女员工的录用标准。 5.2 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5.3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依法保护女员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女员工从事的工作和劳动,禁止女员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4 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5.5 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6 由医务所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5.7 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车间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四班三运转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6.1 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6.2 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6.3 未成年工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

6.4 在招收未成年工前,必须报公司审批后方可录用,应及时对其进行有关的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同时应单独登记造册。

6.5 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7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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