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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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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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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设计工作,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论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

2.2 现场测量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有关基础、基坑工程技术标准。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 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发包人设计委托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项目名称:

工程规模:

设计阶段: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5.1 工程前期相关设计要求。

5.2 场地现状资料、勘察资料、相关结构基础资料。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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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资料及文件名称

设计文件

份数 8 份 1 份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签订合同后 20

日内

2 电子文件

第七条 费用

7.1 本项目设计费用为人民币 (含税价 )大写 第 支付方式

(¥ 元)。

8.1 合同签订后,两种支护形式试验段成功实施后一个月内,发包人支付设

计费总额的 60%,计

万元;施工完成后,发包人支付剩余设计费,计 万元。

8.2 付款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专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

付款。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 并对其完整性、 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

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 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 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 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 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

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 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 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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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

须征得设计

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2 设计人责任

9.2.1 施工前期的现场踏勘需设计人员全程跟踪, 有变更的地方应及时变更。

9.2.2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 标准进行设计, 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

负责。

9.2.3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 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 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受损失部分设计费。

9.2.4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 在发包人的组织下,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9.2.5 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需经过专家论证通过并合格;

9.2.6 施工期间如现场支护出现问题, 设计人需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原因分析,

并提出处理意见。

9.2.7 如试验段施工不成功,则需无偿进行重新设计。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 未经对方同意, 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 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 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向滨海新区中级人民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设计人对发包人的工程施工配合是否得当,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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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发包方、设计方三方确定。

12.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结束为止。

12.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

支付费用。

12.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6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叁份。

12.7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8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9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效力。

发包方名称:

设计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 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 传

话: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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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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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号: 税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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