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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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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1 范围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监控和治理,预防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术语

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情况。 4 职责

4.1安全环保处负责事故隐患识别、评估,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施和验收的监督工作。

4.2技术发展处、计划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立项审批事故隐患项目,并负责纳入投资计划。

4.3各级生产工艺主管部门是工艺类事故隐患的主管部门,负责工艺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施和验收工作。 4.4各级设备、电气、建(构)筑物主管部门是设备、电气和建(构)筑物类事故隐患的主管部门,负责该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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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治理项目实施和验收工作。

4.5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施和验收工作。 5 工作程序与要求

5.1事故隐患要及时发现、及时治理;隐患治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事故隐患要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

5.2事故隐患的评估和治理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体现科学性、客观性。

5.3公司要优先安排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

5.4事故隐患分类:为了便于事故隐患的管理,将事故隐患分为以下五类:

5.4.1工艺类:工艺上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 5.4.2设备类:设备、设施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 5.4.3动力类:仪表、电气系统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 5.4.4建(构)筑物类:建(构)筑物出现开裂、倾斜等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

5.4.5其他类:重要设施发生事故后,难以在短期内恢复生产或维修,需要提前建设备用设施或维修设施等情况,以避免危及安全生产。 5.5事故隐患判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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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不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标准的;

5.5.2通过同类事故,暴露出的危及安全生产情况;

5.5.3依据现场的检测数据和日常的统计生产数据判断,数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

5.5.4通过安全评价、评估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 5.6事故隐患的分级

事故隐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额度将事故隐患分为四级:

5.6.1股份公司级事故隐患:是指投由资本性支出额度为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方能治理的事故隐患项目,由股份公司负责管理。 5.6.2专业公司级事故隐患:是指由资本性支出额度为5000万元以下,专业公司管理项目投资额度以上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由专业公司负责管理。

5.6.3公司级事故隐患:是指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从资本性支出中额度为地区公司管理项目投资额度上限以下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从生产成本支出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

5.6.4车间级(直属单位)事故隐患:是指公司事故隐患以外的隐患治理项目。

5.7事故隐患的识别、报告、评估和治理

5.7.1各基层单位,在日常生产过程中要建立发现、核实、记录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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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事故隐患的工作制度,鼓励员工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各级安全检查、检验、评估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实行登记制度。 5.7.2对可能引发重大以上事故的隐患,检查人员有权指令基层单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直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接到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5.7.3基层班组、车间(直属单位 )能够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并作好记录;基层班组、车间(直属单位 )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在检查确认后8小时内,报公司相应管理部门和安全部门,在上报的同时制定好防范措施,事故隐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5.7.3.1事故隐患类别; 5.7.3.2事故隐患等级;

5.7.3.3事故隐患所在单位的评价报告 5.7.3.4可能造成的后果; 5.7.3.5整改建议及预期效果。

5.7.4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事故隐患安全评估,由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机关职能部门,公司相关领导参加;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事故隐患的分类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组织整改,公司要优先安排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

5.8公司直属单位能够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安排资金进行治理;公司以上级事故隐患,直属单位要在7日内将事故隐患治理报告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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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相关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治理报告内容同第5.7.3。

5.9公司级事故隐患按照投资管理或成本管理要求落实资金,及时加以解决。

5.10专业公司以上级事故隐患,地区公司要在接到所属厂报告后20日内,进行初步评估后,上报专业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同时抄报专业公司安全部门;股份公司级事故隐患,专业公司要在接到地区公司报告后2日内,上报股份公司规划计划部,同时抄报质量安全环保部。 5.11公司负责对上报专业公司或股份公司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投资等进行初评估。初评估时,应根据事故隐患类别组织相应的专家及有关人员进行初评估。初评估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5.11.1确定事故隐患及其治理的必要性;

5.11.2确定事故隐患整改内容、整改方案、事故隐患的整改时间; 5.11.3估算事故隐患整改投资及投资渠道(投资资金或计提折旧); 5.11.4确定事故隐患的级别。

5.12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立项后,相应管理部门要认真作好实施工作,落实项目责任人、整改时间,进行过程管理。

5.13事故隐患的基层单位,在事故隐患没有治理之前,应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 5.14治理实施情况的反馈

5.14.1事故隐患措施实施后由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向地区公司汇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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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情况。

5.14.2对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由项目负责的单位认真分析,落实责任人,限期解决。

5.15完成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相应管理部门,申请审查验收。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相应部门负责人签字,存档。同时,在同级安全部门备案。

5.16各级安全部门对同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和验收要进行跟踪检查,并建立本单位事故隐患管理台帐。 6 形成的文件及要求

隐患治理台帐 7 检查与考核

7.1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100-10000元奖励。

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司及以上安全主管部门举报:

7.2.1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7.2.2不履行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

7. 3地区公司及以上安全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7.4对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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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应给予经济处罚或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7.5对接到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应给予经济处罚或追究整改单位责任人责任。

7.6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根据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 附则

8.1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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