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推动我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施工现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现场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各在建工程项目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我司的在建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五条 各在建工程项目部应结合本项目部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本项目部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并适时组
织集中排查治理,每月至少集中排查治理一次,并将排查情况治理结果报工程技术部备案。
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对各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管,每季度对各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抽查。
第四章 隐患报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我司工程技术部报告。 第 我司工程技术部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进行挂牌督办管理,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最长不超过120天。
第五章 隐患整改
第九条 各项目部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时间不超过7天;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督促隐患所在工地项目部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确定专人24小时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条 各项目部根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明确隐患监管责任人。监管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隐患所在部位
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措施长时间得不到落实、超过整改期限的,要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对整改无望或者施工班组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各项目部确认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报工程技术部确认后实行重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问题,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没有隐患整改报告不放过。
第十二条 我司在隐患整改督查过程中,将严格执法,对事故隐患顶着不整、拖着不办或不能限期整改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停的停,关的关,罚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第六章 隐患销号
第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我司在收到各项目部恢复施工的申请报告后,将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销号,同意恢复生产施工;审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工整改指令,并重新登记,重新明确责任人、责任监管人、整改期限,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各在建工程项目部每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销号情况进行汇总,报工程技术部登记备案。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责任追究。各在建工程项目部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严格检查,秉公办事。对因排查事故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的,我司根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