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地排查事故隐患和控事故发生,遏止重大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地质条件、生产实际、《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矿井在通风、瓦斯、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损坏人员身心健康,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安全行为及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
第三条、煤矿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实行两级排查制度:即每月一次的煤矿排查;每月一次煤矿排查。煤矿排查,重点是排查下月的重大事故隐患难和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新事故隐患,由煤矿组织、矿长负责。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四条、煤矿组织的每月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在每月的25日前进行。由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及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出当月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五条、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有关管理人员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的编制和实施;负责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队长与班组负责本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
元罚款。
第六条、事故隐患排查执行排查人员到现场,查清楚隐患周围环境,隐患产生的原则;根据隐患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除重大事故隐患外,处理一般事故隐患不隔日;生产中出现的事故隐患处理时做到当班不隔班。事故隐患处理完后立即向煤矿报告。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七条、事故隐患的管理应坚持“谁排查、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不间断、有步骤、有重点的、全方位地消除事故隐患的方法,真正实现“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煤矿排查的事故隐患上报煤矿主管领导;煤矿排查的事故隐患除需要煤矿解决的报煤矿外,一般的事故隐患实行内部管理,内部整改。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需要煤矿解决的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不按时上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九条、事故排查必须描述事故隐患存在的地点、性质、类别并及时制定有针对性措施,落实治理隐患的责任人和单位,明确完成事故隐患治理时间。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十条、对事故隐患的治理实行跟踪管理和验收,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由煤矿指定的人员监督生产单位治理,治理完成后由煤矿验收。否则,继续作为事故隐患进行治理。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十一条、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列入煤矿和生产单位
安全管理的重点,并将隐患内容及预防、处理措施向职工贯彻。负责事故隐患处理后的单位或部门,应做好记录。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隐患治理所需人员、物资及资金煤矿要优先保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十三条、在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确实有一时难以克服的困难,不能按时完成的,应说明情况,经总经理、矿长同意,可以列入下一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十四条、煤矿要建立专门的重大隐患排查台帐,详细记录重大隐患整改措施、整改过程和结果。与重大事故隐患相关的单位也应建立管理台帐,存档备查。每季度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由调度室报总经理、矿长。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十五条、因事故隐患排查不及时、隐患治理不得力造成事故,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追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负责人的责任。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各项罚款是指违反某项规定,没有造成安全事故情况下的一般处罚。违反本制度的某项规定或者未履行本制度所明确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将按《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或相关人进行处罚,本制度中的处罚项不在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制度由煤矿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