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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违纪人员处理办法(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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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 违纪人员处理办法

文件编号:01021100—ZY—09—2007 版本号:A/0 受控状态: 发放编号:

2007年07月18日发布 2007年08月01日实施

Z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批准

2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保证鉴定考核工作顺利实施,根据鉴定工作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z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应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Z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考场的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应当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离场前所得成绩无效。

1.理论考试

(1)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资料等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2)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3)考试期间东张西望、左顾右盼、试图偷看他人试卷的。 (4)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在本人规定位置答题的。

2.技能考核

(1)未按考试要求准备工具、仪器和穿戴必需劳动保护用品的。 (2)考核开始前进行操作或者考核结束后继续操作的。 (3)考试期间频繁串位的。

(4)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不服从考点考务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的。

第六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考场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其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1.理论考试

(1)考试期间查看有关资料的。

(2)使用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电子产品的。

(3)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4)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5)交换试卷的。 (6)故意损毁试卷的。

(7)将试卷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2.技能考核 (1)饮酒的。

(2)使用非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如换件、窃取他人考核工件等)。 (3)非合作项目进行分工合作的。 (4)未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

第七条 应考人员理论考试或技能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应责令其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由鉴定所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取消其3年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资格;责成考生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鉴定所备案。

3

1.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参加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3.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故意妨碍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务工作人员的。

4.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 对通过提供虚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报名资格并参加考试的,一经查实,鉴定所宣布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已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鉴定所确认证书无效并追缴证书。相关人员违纪性质按第七条第四款认定。

第九条 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所应当终止其考务工作,视情况给予通报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取消其考务工作资格。

1.使用非法手段帮助不具备报名条件的人员获得考试资格的。 2.严重不负责任,不能正常履行考务职责的。 3.组织、帮助或参与考生作弊的。

4.考试期间擅自将考生试卷(工件)带出或者传出考场的。 5.外传、截留、窃取、擅自拆开未启封试卷的。 6.泄漏试题内容的。

7.偷换、涂改试卷或者私自变更考试成绩的。 8.利用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私利的。 9.对考生进行报复或者故意诬陷查证属实的。 10.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按本办法处理的违纪行为,应当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进行记录。有关证据材料,应当由鉴定所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违纪人员受到本办法规定处理的,由鉴定所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申诉,由其核实最终结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z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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