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免性质代码表说明
征免性质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减、免税进行分类统计分析的重要数据。本章明确各类征免性质的内容和范围,通过征免性质详述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减、免税的管理规定,并明确在报关单填制过程中的要求和在海关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的逻辑控制。
一、定义
征免性质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二、征免性质的分类
(一)征免性质分为照章征税、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四部分。其中特定减免税又分为按地区实施的税收、按用途实施的税收、按贸易性质实施的税收、按企业性质和资金来源实施的税收等五类。
(二)报关单及海关其他作业单证的\"征免性质\"栏应按照海关核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三)一份报关单或海关其他作业单证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涉及多个征免性质的,应分单填报。
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指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其他法律、行规、规章的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101\",简称\"一般征税\"。
二、适用范围
本征免性质限于海关依据法律、行规、规章规定的法定税率征收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出口货物,包括按照公开暂定、关税配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税率、税额征税或补税的进出口货物。
执行ITA税率的货物(征免性质代码\"499\")不适用本征免性质。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纳税
一、定义及代码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纳税是指自2005年4月1日起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组装汽车进口所需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按整车税率征税。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118\",简称\"整车征税\"。
二、适用范围
(一)除进口汽车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按正常通关程序办理外,海关对汽车生产企业进口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实施备案、税款总担保、凭备案和税款总担保通关、整车特征核定、集中征税和核销管理制度。
(二)\"整车征税\"所称汽车是指《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0-2001)中规定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
M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N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整车征税\"所称汽车总成(系统),包括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
\"整车征税\"所称构成整车特征和构成总成(系统)特征是指汽车生产企业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在装车状态时已经构成整车特征,或在装机状态时已经构成总成(系统)特征。
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纳税
一、定义及代码
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纳税是指自2005年4月1日起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组装汽车进口所需的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按零部件税率征税。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119\",简称\"零部件征税\"。
二、适用范围
(一)除进口汽车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按正常通关程序办理外,海关对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实施备案、税款总担保、凭备案和税款总担保通关、整车特征核定、集中征税和核销管理制度。
(二)\"零部件征税\"所称汽车是指《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0-2001)中规定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
M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N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零部件征税\"所称汽车总成(系统),包括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
\"零部件征税\"所称不构成整车特征和不构成总成(系统)特征是指汽车生产企业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在装车状态时不构成整车特征,或在装机状态时不构成总成(系统)特征。
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
一、定义及代码
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指外国、国际组织对我国无偿赠送及我关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的物资,或我国对国外无偿援助或赠送的物资。
本征免性质代码:201,简称:无偿援助。
二、适用范用
(一)本征免性质所称外国是指外国国家的;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以及长期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国际组织;国际条约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名义同外国缔结协定或协议以及参加的国际条约。
(二)免税范围
1.根据中国与外国、国际组织间的协定或协议,由外国、国际组织直接无偿赠送的物资或由其提供无偿赠款,由我国受赠单位按照协定或协议规定用途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
2.外国地方或民间组织受外国委托无偿赠送的物资。
3.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的物资。
4.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免税进口的物资。
(三)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居民、、澳门同胞及外籍华人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征免性质代码\"801\"),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进口物资(征免性质代码\"802\")不适用本征免性质。
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指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对除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外的其他实行法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以及根据有关规定按非全额货值征税的
部分进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299,简称:其他法定。
二、适用范围
1.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照章征税的除外);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4.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
5.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
6.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
7.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8.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货物;
9.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10.暂时进出口货物;
11.出料加工项下的出口料件及复进口的成品;
12.进出境的修理物品;
13.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
14.边民互市进出境货物。
15.非按全额货值征税的进口货物(如按租金、修理费征税的进口货物)。
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及出口货物
一、定义
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及出口货物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等5个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峡库区等在国家核定额度内实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先征后返还的进口自用物资及对这些地区单独实施免税的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301”,简称:特定区域。
二、适用范围
1.上述地区内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在国家核定额度内实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先征后返还的进口自用物资;
2.上述地区生产的出口产品,包括上述地区用内地料件加工增值20%以上的出口产品。
保税区进口自用物资
一、定义及代码
保税区进口自用物资是指对保税区单独实施征减免税的进口自用物资。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307\",简称\"保税区\"。
二、适用范围
本征免性质仅限保税区进口的自用物资,包括区内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物资、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建设生产厂房、仓储没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等。
保税区内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仓储货物、转口货物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税收进口的设备等不适用本征免性质。
其他区域
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
一、定义及代码
科教用品指为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陸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
研究和教学用品。
科技开发用品指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lO年12月3l曰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小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
本征免性质代码:401,简称:科教用品。
二、适用范围
(一)本征免性质所称科研机构和学校是指:
1.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2.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3.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二)本征免性质所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是指: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三)具体免税范围限于《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
(四)转制科研机构进口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技术和设备(征免性质代码\"7\")不适用本征免性质。
技术改造
国家重大项目进口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国家重大项目进口货物指经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项下进口的设备,以及安装所需材料等。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06\",简称\"重大项目\"。
二、适用范围
(一)本征免性质仅限1996年4月1日前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明减免税条款或另有减免税批准文件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利用贷款、世界银行贷款等外资贷款建设的重大项目(征免性质代码\"609\")不适用于本征免性质。
基础设施
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和专用设备
一、定义及代码
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和专用设备指为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帮助残疾人自立.免税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和有关福利机构、康复机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税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设备及专用生产设备。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13\",简称\"残疾人\"。
二、适用范围
(一)本征免性质仅限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和残疾人福利机构、康复机构、企业进口的残疾人专用设备及专用生产设备。
(二)免税货物范围
1.残疾人个人专用品
(1)假肢及其零部件:上肢假肢包括部分手、前臂、上臂、假手、肘关节;下肢假肢包括部分足、小腿、大腿、膝关节等。
(2)假眼。
(3)假鼻。
(4)内脏托带:肾托、胃托、疝气带、疝气腰带等。
(5)矫形器:包括脊柱、上肢、下肢、功能性电子刺激器和复合力源矫形器系统等。
(6)矫形鞋:成品矫形鞋、订做的矫形鞋、适配的标准鞋。
(7)非机动助行器:包括单臂操作助行器(手杖、肘拐、前臂支撑拐、腋拐、三脚及多脚拐杖等)、双臂操作助行器助行架、轮式助行架、助行椅、助行台等)及助行器的附件等。
(8)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包括轮椅车(手动、电动、机动)、残疾人专业自行车(如手摇三轮车、串翼自行车、助行自行车手扒推轮椅等)。
(9)辅助器具:移动用辅助器具、翻身用辅助器具(如翻身垫、翻身床单、翻身毯等)、升降用辅助器具(如轮椅爬楼梯装置、升降架等)。
(10)生活自助具:包括残疾人专用服装(如轮椅使用者的连裤服、雨衣、手套,鞋和靴的防滑装置等)、安全防护辅助器具(如用于头部、面部、上肢、下肢及全身的防护装置等)、穿脱衣服的辅助器具,画图和书写辅助器具(如书写板、书写框等)、日常生活用辅助器具(如罐头开启器、防洒碗等)。
(11)专用卫生用品。
(12)视力残疾者用盲杖。
(13)导盲镜。
(14)助视器。
(15)盲人阅读器:电子盲文书写器、手动盲文书写器等。
(16)语言、听力残疾者用的语言训练器:言语训练辅助器具。
(17)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
(18)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2.残疾人专用设备和专用生产设备
(1)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旁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2)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指对残疾人进行义务教育、学历教育、职业教育所需的各类设备(如聋人助听设备、智力残疾检测设备等)。
(3)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如手腕作业检查盘、注意力集中能力测试仪等)。
(4)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如某种肢残人操作的特殊机床、聋人专用的特殊报警装置等),以及为残疾人就业设立的福利企业进口的适合残疾人操作的生产设备。
(5)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指残疾人进行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所需的专用设备(如各种运动轮椅、盲人门球等)。
(6)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包括假肢专用铣磨机、假肢专用真空成型机、假肢专用平板加热器和假肢综合检测仪。
(7)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包括各类助听器等。
(三)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进口物资(征免性质代码\"802\")不适用本征免性质。
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
一、定义及代码
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是指根据国家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17\",简称\"远洋渔业\"。
二、适用范围
本征免性质仅限经农业部批准,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我国远洋渔业企业。运回的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限于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自捕,并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认定。
国产化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
一、定义及代码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是指自2005年4月1日起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组装汽车进口所需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19\",简称\"整车特征\"。
二、适用范围
(一)除进口汽车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按正常通关程序办理外,海关对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实施备案、税款总担保、凭备案和税款总担保通关、整车特征核定、集中征税和核销管理制度。
(二)构成整车特征所称汽车是指《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0 -2001)中规定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
M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N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构成整车特征所称汽车总成(系统),包括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
构成整车特征所称构成整车特征和构成总成(系统)特征是指汽车生产企业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在装车状态耐已经构成整车特征,或在装机状态时已经构成总成(系统)特征。
远洋船舶及设备部件
一、定义及代码
远洋船舶及设备部件是指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以下简称\"十一五\"期间)在国内订造、改造远洋渔船进口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进口少量带有入渔配额的二手远洋渔船以及进口国内不能建造的特种渔船,实施进口税收优惠。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20\",简称\"远洋船舶\"。
二、适用范围
(一)本征免性质仅适用于\"十一五\"期间(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经农业部批准的在国内订造、改造远洋渔船所需进口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国内尚不能建造的特种渔船及少量带有入渔配额的二手远洋渔船。
(二)本征免性质不适用于\"十一五\"期间为建造内销远洋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设备及部件,征免性质代码为\"421\"。
内销远洋船用设备及关键部件
一、定义及代码
内销远洋船用设备及关键部件是指为建造内销远洋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设备及部件。
征免性质代码为\"421\",简称\"内销设备\"。
二、适用范围
(一)本征免性质仅适用于\"十一五\"期间(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经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审定,为建造内销远洋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部件及设备。
内销远洋船舶是指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和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委托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包括造船企业和配套造船企业)建造的远洋船舶。
(二)本征免性质不适用于远洋渔业企业、国内船舶及船用设备制造企业在国内订造、改造远洋渔船所需进口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征免性质代码为\"42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22\",简称\"集成电路\"。
二、适用范围
本征免性质仅适用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走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货物是指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以及维修用的生产设备零部件、自用生产性原材料和消耗品。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23\",简称\"膜晶显\"。
二、适用范围
本征免性质仅适用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定上可享受本税收的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膜晶显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以及维修用的生产设备零部件、自用生产性原材料和消耗品。
第一批符合条件的膜晶显生产企业是: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上海广电NEC液晶显示器公司(以下简称上广电)和吉林北方彩晶数码电子有限公司。
非全税号信息技术产品
一、定义及代码
非全税号信息技术产品是指为执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海关核定用途后执行ITA税率的部分用于信息技术产品生产的商品。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99\",简称\"ITA产品\"。
二、适用范围
本征免性质仅适用于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所列的ITA产品。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一、定义及代码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是指与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境外企业,以免费即不需经营企业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企业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501\",简称\"加工设备\"。
二、适用范围
(一)本征免性质仅适用于加工贸易项下境外企业免费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二)本征免性质不适用按暂时进出口货物监管(监管方式:\"暂时进出口\"、代码\"2600\")的加工贸
易生产所需的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征免性质为\"法定减免\"(299)。
来枓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
一、定义及代码
来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是指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的来料加工业务所需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以及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复出口的成品。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502\",简称\"来料加工\"。
二、适用范围
(一)本征免性质仅限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用于加工复出口成品所需的料件,以及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复出口的成品。
(二)进口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不适用本征免性质,征免性质为\"照章征税\"(101)。
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
一、定义及代码
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是指经营企业付汇进口的进料加工所需的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以及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复出口的成品。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503\",简称\"进料加工\"。
二、适用范围
(一)本征免性质仅限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用于加工复出口成品所需的料件,以及经加工后复出口的成品。
(二)进口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按规定不予保税备案的消耗性物料,不适用本征免性质。征免性质为\"照章征税\"(101)。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是指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有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路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货物,包括边境地区开展易货贸易、现汇贸易、互利经济合作(工程承包、劳务输出),以及除边民互市贸易以外的其他各类边境贸易形式进口的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506\",简称:边境小额。
二、适用范围
(一)本征免性质适用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路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货物及边境地区外经贸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
(二)本征免性质不适用边民互市贸易、通过边境口岸进口第三国贸易的商品。
港澳OPA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指1997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国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企业、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独资经营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不受批准时间)生产的出口产品(加工贸易除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征免性质代码为\"601\",简称\"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征免性质代码为\"602\",简称\"中外合作\"。
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征免性质代码为\"603\",简称\"外资企业\"。
二、适用范围
(一)征免性质为\"601\"、\"602\"、\"603\"适用以下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项目在项
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以及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加工贸易除外)的出口产品:
1.1996年3月31曰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依法批准增资及原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2.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依照程序经原外经贸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备案审核合格并经海关总署关税司转发各海关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3.1995年9月30日前地方依法审批报原外经贸部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
4.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
(二)本征免性质不适用:
1.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征免性质代码为\"501\"。
2.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项下进口的货物,征免性质代码为\"7\"。
3.外商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的货物,征免性质代码为\"799\"。
勘探开发煤层气进口物资
一、定义及代码
勘探开发煤层气进口物资指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的单位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所需进
口的设备、仪器、零附件和专用工具。
本征免性质代码:605,简称:勘探开发煤层气。
二、适用范围
勘探开发煤层气所需进口物资的免税执行期限为\"十一五\"期间。
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的单位为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经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审核认定的单位。
具体免税范围限于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和专用工具。上述物资应符合《勘探开发煤层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开采海洋、陆上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
一、定义及代码
开采海洋、陆上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指在我国海洋或陆上特定地区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所需进口的设备、仪器、零附件和专用工具。
海洋指我国内海、领海、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
陆上特定地区指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漢和中外合作开采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
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的征免.性质代码:606,简称:海洋石油。
开采陆上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的征免.性质代码:608,简称:陆上石油。
二、适用范围
开采海洋、陆上石油(天然气)所需进口物资的免税执行期限为\"十一五\"期间。
具体免税范围限于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上述物资应符合《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或《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利用贷款进口货物
一、定义
外国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指1997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利用外国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所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609\"。简称\"贷款项目\"。
二、适用范围
(一)本征免性质仅限1997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利用外国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二)本征免性质不适用:
1.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贷款生产中标机电设备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其征免性质代码为\"611\"。
2.纳人国家鼓励发展内外资项目的利用外国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其征免性质代码为\"7\"。
中标机电设备零部件
一、定义及代码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贷款中标机电设备零部件指国内中标单位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贷款,为生产中标机电设备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零部件。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611\",简称\"贷款中标\"。
一、适用范围
(一)本征免性质适用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以及上述组织的赠款)为生产中标机电设备所需进口的零部件。
中标机电设备限于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企业直接中标、中外联合中标生产的机电设备,以及中标的境外企业、国内企业将中标项目再分包给国内其他企业制造的机电设备,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设备。
(二)本征免性质不适用1997年12月31日前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利用外国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其征免性质代码为\"609\"。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
一、定义及代码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指自1998年1月1日起对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并出具确认书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以及从1999年9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的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7\",简称\"鼓励项目\"。
二、适用范围
(一)本征免性质适用于1998年1月1日后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以及从1999年9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的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
(二)本征免性质不适用:
1.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其征免性质代码为\"601\"、\"602\"、\"603\"。
2.1997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利用外国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其征免性质代码为\"609\"。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货物其征免性质代码为\"799\"。
外商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配件
一、定义及代码
外商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配件是指已设立的鼓励类和原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投资总额以外利用自有资金,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799\",简称\"自有资金\"。
二、适用范围
(一)本征免性质适用于已设立的鼓励类和原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投资总额以外利用自有资金,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
1.资金来源
\"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2.进口商品用途
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成套设备是指以完成某零、部件或产品生产加工或装配全部过程所有工序所需的全部设备,生产线是指用于完成某种产品一道或多道工序的、有一定节拍要求的、以一定方式连续生产的设备组合。
3.进口商品范围
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本征免性质不适用
1.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征免性质代码为\"601\"、\"602\"、\"603\"。
2.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项下进口货物,其征免性质代码为\"7\"。
救灾捐赠进口物资
一、定义及代码
救灾捐赠进口物资指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居民、、澳门同胞及外籍华人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801\",简称\"救灾捐赠\"。
二、适用范围
(一)本征免性质适用范围
1.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居民、澳门同胞及外籍华人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
2.享受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的区域限于新华社对外发布和民政部《中国灾情信息》公布的受灾地区。
境外向我境内无偿捐赠用于扶贫慈善的免税进口物资
一、定义代码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是指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进口物资。
征免性质代码为\"802\",简称\"扶贫慈善\"。
二、适用范围
(一)本征免性质适用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进口物资。
1.境外捐赠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受赠人应为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从事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
3.使用人应为捐赠物资的直接使用者或负责分配该捐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
(二)扶贫、慈善公益.性事业物资包括:
1.新的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2.食品类及饮用品(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3.医疗类包括直接用于治疗特困患者疾病或贫困地区治疗地方病及基本医疗卫生、公共环境卫生所需的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
其中,\"基本医疗药品\"是指用于急救、治疗、防疫、消毒、抗菌等用途的药品和人体移植用的器官,但不包括保健药和营养药;\"基本医疗器械\"是指诊疗器械、手术器械、卫生检测器械、伤残修复器械、防疫防护器械、消毒灭菌器械。
4.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其中,\"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博物馆\"是指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向社会开放的县(市)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公益性图书馆或经省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向公众开放的县(市)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各类公益性博物馆。
\"教学仪器\"是指《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专用于教学的检验、观察、计量、演示用的仪器和器具;\"一般学习用品\"是指《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教学和学生专用的文具、教具、婴幼儿玩具、标本、模型、切片、各类学习软件、实验室用器皿和试剂、学生服装(含鞋帽)和书包等。
5.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具体是指环保系统专用的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水质与污水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固体废物监测仪器及处置设备、辐射防护与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及设备、生态保护监测仪器及设备、噪声及振动监测仪器和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设备。
6.经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上述物资不包括国家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
捐赠物资应为新品,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三)本征免性质不适用:
1.无偿援助物资,其征免性质代码为\"201\"。
2.残疾人专用品、残疾人专用设备及专用生产设备,其征免性质代码为\"413\"。
经核准的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
一、定义及代码
经核准的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是指经批准,由民航总局确认的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的维修用航空器材。
本征免性质代码:888,简称:航材减免。
二、适用范围
(一)本征免性质仅限经批准,由民航总局确认的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
(二)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限于用于维修飞机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所进口的航空器材,以及维修飞机所必需的消耗材料,包括:
1.发动机及其零部件、附件。
2.辅助动力装置(APU)及其零部件、附件。
3.起落架及其零部件、附件。
4.其他飞机零部件、附件。
5.维修飞机所必需的润滑油、油漆。
6.上述设备、装置和附件送境外维修时所更换的零部件及附件。
进口维修用的飞机驾驶舱内的设备及其零部件,以及固定安装在飞机上且为飞行和载客、载货运输所必须的设备及其零部件(例如,飞机上的液晶显示屏、机上用照明灯具、飞机轮胎等),属于
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的商品范围。
但移动式餐车等非固定安装在飞机上的物品不属于减税商品范围。
特准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特准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指经特案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8\",简称\"国批减免\"。
二、适用范围
本征免性质仅限特案批准予以减免税的特殊行业或进出口货物,如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饲料、图书资料、种子(苗)、种畜(禽)、鱼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航空公司进口或租赁的飞机等。
例外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例外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指无法归入以上各类列名征免性质的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999\",简称\"例外减免\"。
二、管理规定
(一)按海关总署文件或通知的具体内容执行。
(二)减免税办理程序
申请减免税的企业或单位持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单证,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海关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出口地海关凭以办理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内部暂定 例外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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