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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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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级别设为A、B、C、D四级,具体如下:

1、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2、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3、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4、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综上所述,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法律依据】: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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