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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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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

为提高办文质量,促进公文规范化,根据《中 国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室工作实际,制 定本规定。 一、行文规则

(一)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应主报一个上

级机关,如需报送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可用“并报”或“抄报”形式。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行文请示问题,不得越级抄报文件。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报被越级的上级机关。 (二)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三)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可向市州县党史研 究室(史志办)发文。

(四)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告知事 项、联系工作、商洽业务,用函件相互行文。

(五)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越级,不得多头主送,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

(六)公文中涉及其他机关职权范围的问题,未与有关平行机关协商一致时,不得自行向下发文。 (七)对上级机关公文没有具体贯彻意见的,原则上原文翻印或复印下发贯彻执行。 二、公文种类

本机关正式公文常用的种类有:决定、意见、规定、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函、会议纪要。 决定 对重要事项作出安排及决策,用“决定”。 意见 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用 “意见”。

规定 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带有约束性的措施,用“规定”。

通知 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批转下级机关 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于部,用“通知”。 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用“通报”。 请示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用“请 示”。

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 批复 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用“批复”。

函 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示批准等,用“函”。

会议纪要 记载会议主要精神议定事项,用 “会议纪要”。 三、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版头、发文字号、标题、签发人、秘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份额等部分组成。 (一)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联合行文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 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版头文字一般用红色套印。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度、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者左下方。函件的发文字号置横线右下侧。年号置于方括号内。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发文号下方。 1、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2、标题中除对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四)签发人,传真电报应标明签发人,上报的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姓名。其他公文在送审稿上签署签发人姓名。

(五)密级,标注于公文左上方。密级由拟稿人提出初划意见,最后由办公室划定。

(六)主送机关,是指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

顶格排印。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报(含抄送、抄发)形式,抄报机关置公文末页下端横线下边,排列顺序一行为上级机关;一行为同级机关;一行为下级机关。

(七)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达公文的内 容,在主送机关下方书写。正文中用数字表示多 层次结构时,标识方法为: 第一层用一、二、三„„。 第二层用(一)(二)(三)„„。 第三层用l、2、3、„„”•。 第四层用(1)(2)(3)„„。

(八)附件,置于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并将附件依次附在文件后面。 (九)发文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规范性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十)成文日期,一般以领导签发或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一个签发机关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成文日期应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印发时间以缮印日期为准。制发(翻印)单位名称和日期置于文件末页下端。印刷份数置于下间隔线右下方。

无正文说明,应当在公文署名和印章上端左侧标注“(此页无正文)”。

(十一)主题词,所有正式公文。均应标注主题词。标引顺序应当根据主题词含义由大到小,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最后标反映公文种类的词 (文种),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在抄送栏之上顶格写。主题词由文件起草人题写,办公室复核。

(十二)印章,正式文件都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用印位置在成文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十三)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名称注于印制版记上方。

(十四)公文用纸,一般为A4型。打印字型:标题为二号宋体;正文为三号仿宋;“主题词”字型为三号黑体,词排为三号宋体;抄送、印发机关、印数为四号仿宋。

(十五)文件起草、会核、签发,须用毛笔或钢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彩色笔。

(十六)需打印或复印的文件及材料,应先经过办公室统一安排,登记,若未经登记自行送文印室而遗失的责任自负。 四、公文办理

机关公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包括公 文的签收、登记、分办、批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

(一)签收、拆封、登记

1、机关收发室负责接收外来信件,收发人员按收信人(单位)分别转交到办公室机要人员和各处室。 2、对党史研究室的信件,统一由办公室机要 人员负责拆封,其他人员非经同意不得私自拆封。 3、凡上级机关的来文、下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其他机关商洽工作需要答复的来函等,办公室机要人员均要认真登记,并附上“党史研究室机关公文处理单”后交办公室负责人分办。 (二)分办

1、分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办公室应 根据文件的内容及各部室的职责分工,分轻重缓 急,及时在文件“处理意见”栏中,提出办理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领导人批示。

2、上级机关发来的指示性文件或下级请示的有关紧急、重大的问题或涉及全局性问题的文件,首先送请室领导批示,若领导不在时,办公室可直接批给有关部室处理。

3、为了充分发挥办公室的参谋助手作用,办公室负责人在文件处理签上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供室领导批示时参考,可在处理签上写上“请XXX同志阅示,拟请XXX部室办理”或“请XXX同志批示.拟以XXX部室为主,会同XXX部门处理”,或直接注明“请XXX同志批示”即可。

4、由室领导批示的公文,室领导阅示后,办公室机要人员根据室领导的批示意见再进行分办。

5、对非承办性的文件,需室领导和有关部室了解文件中重大问题或情况的,可在处理签上写上“请室领导、XXX部室负责人阅知”,由办公室机要人员负责传阅。

6、在部室职责范围内能直接办理的公文,由有关部室直接办理,机要人员在处理签上写上“请XXX部室阅处”,如需室领导和其他部室了解的写上“请XXX领导、XXX部室阅知,请XXX部室阅处”。 (三)批办

1、根据分办意见,需室领导“阅”、“批示”的公文,由机要人员送请室领导批示。 2、室领导在批办公文时,应针对来文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明确指出处理的原则和办法。

3、室领导在批示时,应明确指定承办部室或承办人,如需两个以上部室承办的,应明确指定牵头的部室,避免互相推诿,无人负责,造成拖延或积压。

4、室领导一般不直接将公文批给二级单位传阅或处理。

5、室领导批示公文时,如需其他领导“阅知”或“批示”的,可批示处理意见交办公室转其他室领导阅知和批示。

6、室领导批示后应将公文交办公室机要人员处理,一般不直接转有关部室办理。 (四)承办、催办

1、公文经室领导批示或办公室负责人分办 后,由办公室机要人员交有关部室和单位承办。

2、承办部室负责人接到交办的公文后,应认真阅读、研究公文内容,如不属自己承办的范围的,承办部室负责人应及时请示批办的室领导。

3、承办部室负责人要根据所承办文件精神和室领导的批示意见,认真办理。室领导有明确批示的公文,应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办理。办公室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紧急或重要公文应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并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室领导没有明确批示和由办公室负责人直接分办的公文,由承办人按有关规定或惯例处理。

4、公文办理结束后,承办部宣负责人或承办人应在公文处理签上作简要的“注办”,说明办理情况。 5、公文办理结束后,承办人要及时将公文交部室的专职或兼职文书人员妥善保管,并由承办部室负责立卷、归档工作。

(五)收文承办注意事项

1、承办部室须按文件要求承办公文。在承办中有什么意见和看法,承办部室可直接向分管领导请示,也可直接与有关部室当面商量,不应以单一签文形式将公文转回室领导重阅,或传其他部室阅。

2、对一般性常规工作文件可不经室领导“阅” 或“阅示”,但承办部室认为有必要经室领导“阅”或“阅示”时,承办部室可直接向分管主任请示。

3、上级来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室分管范围的,按文件内容和部室分管范围“阅”或“阅处”。需向上级准备材料的,分别由涉及部室提供主管范围的材料,由主办部室汇总,一般由分管主办部室的室领导审阅后上报。

4、下级请示报告,涉及多个部室的,一般先由有关部室阅签意见,并进行相互协商,然后由承办部室向分管领导汇报,部室协商意见不一致时,由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5、部室向室领导提交的报告或请示,先由分管领导阅示。 五、公文制发

凡以党史研究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按以 下程序办理: (一)拟稿

1、机关各部室根据工作需要,确需以党史研究室名义制发公文的,作为主办单位,负责代拟公文初稿。 2、文稿要用党史研究室统一制发的公文稿纸。拟稿时要附党史研究室公文(送审稿)。并填写清楚主办单位、文件名称、发送机关、拟稿人姓名、附件名称,并由部室主要负责人核稿签名。 3、文件修改较多、较乱,以及文字潦草等,主办部室应抄正或先在本部室打出清样后再送审。 (二)会签

l、凡涉及其他部室或有关单位的公文,主办部室和单位送审前,要主动与有关部室或单位协商、会签。

2、对内容带全局性的重要公文和涉及部室、单位较多的公文,由主办部室和单位向分管室领导建议召开办公会议,集中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3、审稿时发现涉及其他部室和单位的问题,而又没有该部室负责人会签的意见,应将原稿退回主办部室和单位,补办会签手续。

4、有关部室或单位接到会签文稿或参加协商会,应从全局出发,积极认真地进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迅速反馈给主办部室和单位。

5、主办部室和单位与会签部室和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室和单位应直接请分管领导进行协调,待意见统一后,将文稿送办公室机要人员处理。 (三)签发

1、室领导应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签发有关公文,除受委托外,一般不越权签发。

2、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公文,应由机关主要领导人签发。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机关的主要领导人会签。 3、涉及某一方面的公文,由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到两位领导分管的,由起草部室确定一名领导签发,另一领导会签。

4、签发意见应明确、具体,一般要在公文送审稿“签发”一栏中签注“发”、“同意”、“速印发”等字样,并签上姓名和年月日全称(不能简写),以示负责。如经过会议讨论通过的,应注明“经XX同志阅后发”。 各部室需分管室领导阅、阅示或批改的材料,或经办公室签处过的文件,由部室直接送分管领导。 5、涉及干部任免和人事保密性很强的文稿,由办公室分管人事工作人员直接送分管人事的领导签发。 (四)编辑登记

l、文稿经室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机要人员进行发文登记和编号。

2、根据发文范围和公文的性质,办公室与主办部室或单位共同确定打印份数。 (五)缮印、校对、用印、封发

l、缮印由机关打字室负责,如有特殊情况由主办部室与办公室协商解决。 2、校对由拟稿人负责。

3、本室印章由机要员负责保管与使用,用印时,需检查原稿上是否有室领导的签发意见,如无室领导签字。概不用印。

4、文件、参阅件的装订、装封由办公室负责,其他材料由主办部室负责。寄发文件由机要室负责。 (六)行文注意事项

1、发文必须一文一事,内容基本相同的,相同部分不得重复制发文件。 2、涉及到室领导本人的文件及材料,须由其他领导签发。

3、室领导签发文件,涉及到非分管内容的文件,签发前须与另一室领导商量。

4、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用其他方式解决的问题,尽量不发文,同时不能滥抄乱送,不能直接将公文呈送到、省某领导手里,应先送文秘部门处理。 六、公文立卷、归档

(一)公文办理完毕,承办人员应当将办理过 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底稿、领导批件、附件连同打印件一式3份,交办公室机要人员及时立卷,归档。

l、室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办的重大活动形成的公文(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有关资料),由组织会议或活动人员负责交档案室立卷。

2、党史研究室以名义召开会议形成的公文,交文书处立卷,党史研究室保存副本。 3、外出参加会议的室领导以及有关人员带回的公文(包括重要资料),应交机关档案室立卷。 (二)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立卷,其他机关保存复印件。

(三)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以保证档案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机构撤销、合并,应当将立卷的公文向档案部门或新组成的机关档案室移交。个人不得私藏和销毁应当存档的公文或档案。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印章加以证明,并视同正式公文妥善保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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