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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出国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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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出国公文

各市,省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根据领导指示,自2002年1月1日起,报送省审批的出国(境)、土地使用等请示类公文,将按省部门职能的划分,分别径送省主管部门,不再送省登记转办,行文抬头仍主送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请省因公出国、赴港澳的请示类公文,根据出国团组任务,径送省外办或省外经贸厅(各高等院校的文件先送省教育厅)。

二、报请省审批因公赴的请示类公文径送省台办。

三、报请省审批关于土地使用的请示类公文径送省国土资源厅。

四、报请省审批的有关股份公司变更股权、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请示类公文径送省体改办。

五、报请省审批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请示类公文径送省建设厅。

六、报请省审批关于乡镇设立、撤销和乡镇区域界线变更的请示类公文径送省民政厅。

各有关承办部门对经办的上述请示类公文,要严格登记和审理制度,努力提高审理质

量和效率,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省审批。

其他应报省的请示事项,仍按规定报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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